終院不審理團體上訴 公投難在公眾地方舉行

【本報訊】 終審法院裁定不審理開放澳門協會上訴,重申開放澳門協會計劃舉辦“公投”是不獲法律承認具有法律效力和受法律保護的行為,若行政機關容許協會在公眾地方舉行含有“公投”內容的集會,表示行政機關承認協會享有舉行“公投”的權利和行政當局本身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為協會創造條件,例如限制其他人在特別時間使用活動所擬佔用的公共空間。

終審法院指出,民署不批准協會計劃在公眾地方舉行包含“公投”內容的集會,民署沒有違法。

開放澳門協會理事長周庭希認為,法院判詞指出基於“法無禁止即可”,即市民可以舉辦“民間公投”,他要求當局停止攻擊。

周庭希表示,由於民署不批集會場地舉辦公投,他們將公布應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