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應啟動調查涉嫌內外洩密程序 廉政公署應啟動調查涉嫌內外洩密程序

已經成為香港反對派大旗手及喉舌的香港《壹傳媒》,不但是在香港特區攪風攪雨,而且還頻頻把黑手伸進澳門特區,經常在澳門特區社會政治發展的關鍵時期,出手進行幹擾。而今次,就在澳門特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投票前夕,《壹傳媒》屬下的《壹週刊》,昨日出版的一期又刊發了專題報導,詆毀澳門特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委會的四名成員,而且還刻意將這股邪火「燒」到第四任行政長官候選人崔世安的身上。很明顯,《壹傳媒》及其老闆黎智英不甘心其在香港特區的搗亂活動受到重挫,更不忿澳門特區的社會政治發展較為順暢,不利於他要實施其破壞「一國兩制」方針的「志業」,因而也就在受到其力撐的「民間公投」活動被取締後,實施猖狂的「最後一跳」,意圖抹黑及擾亂澳門特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

本來,在以愛國愛澳居民為主的澳門特區,人們對《壹傳媒》的那幾道「散手」,也就早已是不屑視之,因而也本應是一笑置之,決不隨之起舞。但其昨日的抹黑報導,無論是針對標的——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及幾位選舉委員,還是發表時機——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投票日的前夕,而且更是在競選期即將結束,受其針對的人物即將受選舉法不能發表任何與選舉有關言論規定束限的時刻,就更是暴露了其非要把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搞垮不可的狼子野心。因此,對此絕對不能輕怠視之,而必須予以迎頭痛擊,擊退其對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的猖狂進攻。因此,崔世安競選辦公室就發出嚴正聲明,在嚴斥《壹週刊》失實報導的同時,還宣佈將會對此失實報導對候選人崔世安所可能造成的任何損失和傷害,將代表崔世安保留一切對有關行為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相信,受到《壹週刊》誹謗的四位選委會選委,也將會採取法律行動,追究其造謠誹謗的法律責任。

《壹傳媒》及其老闆黎智英在香港特區的所作所為,大家都已是有目共睹。實際上,香港回歸以來在社會政治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混亂狀態,《壹傳媒》及其老闆黎智英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亂源」。從二零零三年製造反對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輿論,煽動居民參加「七一」大遊行,並夾報派發贈送遊行的「LOGO」,到在香港特區的政改活動中,除了繼續大做「起義公投」等的輿論之外,還向反對派實體及個人派發「政治獻金」,從輿論上和財政上都成為反對派的黑「後盾」。

《壹傳媒》及其老闆黎智英也將其黑手伸進了澳門特區。每逢澳門特區在社會政治發展過程中遇到重大進展階段,《壹傳媒》及其老闆黎智英都要插上一手,企圖將其在香港的「經驗」引進澳門,左右澳門的輿論,在抹黑澳門特區、特區政府及其前現任領導人的同時,也要發揮澳門反對派喉舌及「傳令筒」的作用。

實際上,就以今年六月間為例,就在澳門反對派挾著所謂「光輝五月」的餘威,籌劃新的反對活動,並號召支持者身穿「白衫」參加,意圖形成具有澳門特色的「白衫軍」——「顏色革命」之際,《壹週刊》就「及時」地刊出「揭露澳門黑暗面」的封面專題報導,不但是「箭射」澳門前任行政長官何厚鏵,而且還「劍指」現任行政長官崔世安,似乎是要將其在香港煽風點火,為反對派搞集會遊行活動提供「砲彈」的伎倆移植到澳門。而「澳門良心」更是心領神會,根據此報導要求行政長官崔世安公開解釋該報導中所描述的一些內容,並號召其支持者手持《壹週刊》這篇報導文章或其複製件,參加該項活動。

而在澳門特區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日前夕,也是在以「澳門良心」為主的三個小團體所進行的「民間公投」活動,因為抵觸《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而被相關有權限機構取締之後,《壹週刊》也是「及時」出手,在於昨日出版的一期,肆意發表不實內容,除了是涉嫌誹謗幾位選委會委員之外,也將其抹黑黑手指向了此次行政長官選舉的唯一候選人崔世安。其用意,除了是要抹黑澳門特區及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之外,看來也是要接續完成「民間公投」所未能達成的幹擾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的「任務」。——在澳門警方配合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取締「民間公投」之後,香港的媒體普遍都輕描淡寫,就連曾在「反離補事件」中連篇累牘大幅報導的另兩家大報章,也只是給了「豆腐潤」的篇幅,唯獨是《蘋果日報》大做文章。由此可見,取締「民間公投」是打中了《壹傳媒》及其老闆黎智英的痛處,因而必然要以百倍的仇恨,千倍的瘋狂,來進行反撲報復。

值得注意的是,《壹週刊》今年先後兩次的誹謗造謠,都聲稱其新聞來源是來自澳門特區廉政公署內部流出的機密文件。這如果不是《壹週刊》為了「作大」及轉移視線而故弄玄虛,那就不排除確實是是有人無意或刻意洩露廉政公署的內部機密文件。

由此,廉政公署應對《壹週刊》連接幾次指名道姓「澳門廉政公署」的「內部爆料」,啟動內部調查,是否由廉政公署本身爆出?倘是,是由何人為之?其動機為何,是否懷有特定的政治目的?倘並非是廉政公署人員的所為,而是在相關案件的偵辦過程中,由曾參與偵查工作的其他司法實體的個人為之,或是已經離開廉政公署的人員為之,也應依法遵循適當的途徑,追查到底。

這是因為,這已不單止必須遵守廉政公署的偵查保密的規定,以彰顯依法辦案的法治精神,而且也是為了確保澳門民主選舉的順利進行,挫敗一切要進行幹擾破壞的企圖,尤其是外部勢力的搗亂破壞活動。

實際上,規範廉政公署職責的相關法律就明確規定,廉政公署及其人員在履行其職責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的義務及責任。而在過去,國際律師協會就曾致函澳門特區廉政公署,對其在偵查歐文龍貪汙賄賂案過程中違反法治精神及損害辯護權表達關注,其中的一個質疑理由,是指澳門廉政公署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和「司法保密」原則。而現在《壹週刊》的「爆料」,似乎是坐證了國際律師協會的批評。因此,廉政公署不要對此有可能的「洩密」事件當作是「兒戲」,必須嚴肅對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