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房屋局代局長楊錦華表示,修訂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的法律制度目的是改善大廈共同維修基金的管理。
他稱,法律早有大廈共同維修基金的條文,但需完善管理制度,日後每名小業主必須按各自的單位價值攤分維修基金,如果不供款,業主會可代表大廈提出民事追討。
楊錦華稱,小業主對共同儲蓄維修大廈的意識有待加強,普法須加強。
至於“一廈兩管”的問題,楊錦華稱,分層樓宇共同部分管理的法律制度修訂後,大廈管委會的選舉、補選和罷免必須獲房屋局發出召集許可,在指定時間內不會再發許可,會議記錄須交房屋局備案,記載所有委員會成員的名單,私下成立其他管委會將屬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