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賢同心促盡快修法 延長樓宇保修期及擴大保修範圍

【本報訊】聚賢同心的民調顯示,九成八的受訪者促政府盡快修法,延長樓宇的保修期及擴大保修範圍。

該會副理事長李靜儀建議當局及早交代《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修法時間表,副理事長林宇滔強調延長保修期是為了更好維護小業主權益。

該會稱,沿用超過二十多年的《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在二九年及二一年的兩輪公開諮詢後,樓宇地基和主結構保修期由5年增至10年,建議增加承建商對樓宇防水、供電、供排水、燃氣糸統和其他非消耗設備提供五年保修要求,但修訂案的諮詢五年仍未完成。

聚賢同心的代表昨日出席土地工務運輸局會談。李靜儀指政府有必要盡早交代《都市建築總章程》行政篇的修法時間表,特別是增加建築商對樓宇保修責任、延長保修期,明定小業主參共同保養樓宇的責任,並制訂定驗樓指引和標準,將驗樓工作程序化及表格化。當局亦必須盡快推出專業認證法規,確保建築技術專業人員與技術資格和名譽掛,全面保障樓宇安全和小業主的權益。

該會月前作民意調查,在街頭和網上收集2000多份問卷,受訪者普遍認為要延長樓宇地基和主結構的保修期至至少20年以上,擴大樓宇的保修範圍;防水及樓宇中央設備保修年期至少10年以上才足夠,九成八受訪者認為政府應就以上訴求儘快修法,加強樓宇的安全保障,保障小業主的利益。

副理事長林宇滔強調樓宇安全出現嚴重過失時,從民事與刑事角度,理論上保修期即使結束,承建商也不能推卸樓宇質量過失的承擔。但法律規定舉證責任在小業主,小業主要證實承建商和發展商或專業人士出錯很困難。因此,延長保修期對維護小業主的權益更顯重要,也提供樓宇安全的全面保障。

林宇滔稱,發展商認為延長樓宇保修期會增加樓宇成本,樓價隨之提升,這理由不成立。樓宇成本若隨保修期延長而增加,是否不延長保修期,樓宇的質量就不同,道理顯然不通。政府應按專業的技術訂定樓宇石屎的合理使用期。10年有效期實令人難以接受。林宇滔指,公共工程在防水保障已有五年的保修要求,政府應及早立法為私人樓宇的小業主提供同樣的保障。

聚賢同心認為,《都市建築總章程》維護新建樓宇的業主利益,政府也應同步檢討本澳樓宇結構老化的問題,檢討工作至今拖延五年,應立法推動業主檢修樓宇,加強專業人員培訓,明訂檢修技術指引,保障業主和公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