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涉台內容解讀

日前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涉台部分提出“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從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運用法律手段反“獨”促統、加強兩岸執法司法合作三個層次,系統闡述了“依法治國”重大理論背景下兩岸關系該如何推進的現實問題,對鞏固現階段兩岸關系、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指導意義。

一、《決定》涉台內容是“依法治國”重大理論背景下出臺的《決定》有關兩岸關系的表述出現在第七部分,與港澳臺問題一起進行論述,以“依法保障‘一國兩制’實踐和推進祖國統一”為小標題,具體內容是“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系、推進兩岸交流合作。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依法保護港澳同胞、台灣同胞權益。加強內地同香港和澳門、大陸同台灣的司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犯罪活動”。這段表述系統闡述了依法治國與兩岸關系發展的聯系。一是提出要運用法治手段鞏固和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確保兩岸關系和平發展良好勢頭,降低兩岸關系因島內政局發展演變而產生的風險。二是提出要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中原則、反“獨”促統,尤其是強調要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推進祖國和平統一。三是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益。四是加強兩岸司法執法合作,共同打擊跨境違法犯罪。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託。《決定》涉台表述是在“依法治國”重大理論背景下有關兩岸關系該如何推進的重要論述與主張,論述的是兩岸關系法制化、制度化的問題。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是全面推進我國依法治國的總綱,它對推進我國依法治國作了全方位的論述和部署。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一部分,台港澳事務處理同樣需要法治思維。台灣問題作為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它是政治問題,但同時也是法律問題。要解決好台灣問題,既需要兩岸政治家的智慧,也需要運用法律手段。

《決定》涉台部分論述還與當前的兩岸關系發展狀況緊密掛鉤。今年以來,兩岸關系面臨一些新的情況,尤其是三月爆發的“反服貿運動”,直接影響《兩岸服貿協議》生效及ECFA後續談判。由此而掀起的“反中”、“怨中”氛圍,甚至“台獨天然成分論”一度甚囂塵上,給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大陸反“獨”促統工作帶來嚴重挑戰。面臨這一新的形勢,兩岸關系發展更加需要法制化、制度化的保障。《決定》涉台部分提出“運用法治手段鞏固和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運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就是直接佈局推進兩岸關系法制化進程的問題。二、《決定》涉台內容對鞏固深化兩岸和平發展、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是有助於鞏固和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2008年以來,兩岸基於法治理念進行的制度化協商為兩岸關系發展不斷累積、充實法治保障。然而,由於島內政治發展的複雜性,尤其是週期性選舉對兩岸關系的沖擊影響比較大,給兩岸關系發展增添諸多不確定性。面對當前島內政局,外界擔心2016年若發生政黨輪替,主張“台獨”的民進黨若上臺執政,那麼2008年以來兩岸簽署的21項協議是否有效,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良好勢頭是否會繼續。《決定》提出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就是要將兩岸協議等交流成果轉變為各自的法律檔,保障兩岸關系發展的成果,降低兩岸關系發展的風險,確保不受島內政治不確定性因素幹擾。這樣,島內無論誰上臺、哪個政黨執政,都必須遵守這一制度框架,兩岸關系發展也就能夠超越台灣的選舉政治。

二是有助於推進祖國和平統一。《決定》提出用法律手段捍衛一個中國原則、反對“台獨”,更強化了大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國家法》中兩岸關系的法律定位,也表明大陸對法律明確載明的一中原則、“一國兩制”、反對“台獨”政策底線任何時候都不會動搖。《決定》同時重申“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目的就是希望從法律角度充實“一個中國框架”的內涵,增進兩岸對“一個中國框架”更進一步的共同認知。目前,在兩岸定位上,在“中華民國”問題處理上,兩岸政治解決方案始終無法取得突破,此時兩岸若從法律思維出發,根據兩岸各自現行法律規定,共同探討並充實“一個中國框架”的法理內涵,凝聚“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領土和主權不容分裂”的共同認知,並在達成共識後進一步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聲明或檔,將有利於化解兩岸的政治矛盾,有利於推進祖國統一。

三是有助於保護兩岸同胞正當權益。兩岸關系發展目前呈現“大交流、大發展、大合作”的良好態勢,但客觀上來說,蓬勃發展的兩岸關系也衍生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尤其是在法律層面,目前兩岸的合作程度與水準還嚴重落後於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實踐。目前,兩岸有關相互投資的保障、交流到對方人員,比如在台陸生、陸配、陸資,在大陸台商的權益保障問題還有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在執法層面,比如共同打擊跨境犯罪,兩岸法律對接協調等問題,也都需要進一步推進。《決定》提出要“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益”、“推進兩岸司法合作”,就是要以法律手段解決兩岸人民關切的議題,保護兩岸同胞權益。三、兩岸應積極落實《決定》涉台內容,推進兩岸關系法制化進程

落實到兩岸用法制思維鞏固和平發展具體實踐層面,可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第一,兩岸應進一步推動制度化協商,加強執法司法合作。一是進一步推進《兩岸貨貿協議》、兩會互設辦事處的談判,鞏固國台辦與陸委會的制度化溝通聯系機制。二是增進維護一個中國框架的共同認知。兩岸可從學術界開始,積極探討一個中國框架的法理內涵,充實一個中國框架的內容,凝聚雙方共識,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檔。三是加強兩岸執法合作,加強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在偵辦一些重大案件時加強資訊合作等。四是加強兩岸法學交流。目前兩岸對于對方的法律體系尚缺乏充足瞭解,兩岸的法律實務對接也有許多工作要做,兩岸應同時加強法學學術界、實務界的交流。

第二,大陸應落實保障臺胞權益的相關法規,並考慮制定綜合性的兩岸關系法律。大陸對台政策提倡“兩岸一家親”,“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工作方針,落實在依法治國層面,便是要依法保障在大陸台灣同胞的利益,完善涉台法律法規,積極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更好地照顧台灣同胞權益。此外,外界有人認為大陸目前針對台灣問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反分裂國家法》外,尚缺少一部兩岸關系的綜合性法律,期待能出臺類似於“兩岸人民關系法”的法律。對此,大陸可予以考慮。

第三,台當局應盡快通過《兩岸服貿協議》,並進一步修訂“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台灣方面的當務之急是盡快通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落實兩岸協商的成果,賦予《兩岸服貿協議》法律效應。台灣當局還應進一步修訂“兩岸人民關系條例”,松綁陸生健保政策、放寬陸配人籍年限、放寬陸資投資限制等。

(陳桂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