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起草和推廣的點滴回憶

2014年是澳門回歸祖國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15周年,也是《澳門基本法》生效實施和“一國兩制”全面實踐15年。15年來,在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關心支持下,在全澳市民的共同奮鬥下,兩任行政長官和三屆特區政府,全面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堅持依法施政、以人為本、務實有為、開拓進取,開創了澳門歷史發展的嶄新局面。

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的30年間,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引下澳門發生了歷史性變革。我生逢其時,幸運地成為這場“一國兩制”實踐進程的見証人和參與者之一。我從1988年開始擔任《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參與了基本法起草工作。隨後又參與發起成立澳門基本法咨詢委員會並擔任秘書長,積極推動在澳門開展基本法的咨詢活動。之後,又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直接參與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項籌備工作。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後,連續三屆擔任行政會委員,協助行政長官決策澳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重大發展事項。可以說,在這段歷史機遇期,我有幸先後參與了《澳門基本法》起草、咨詢、推廣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建及其三個五年施政期發生翻天覆地變化的全過程,既全面見証了澳門平穩過渡、順利回歸和回歸後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所取得跨越式發展的歷史性進步,同時也深切體會到祖國人民對澳門的關愛、中央政府對澳門的關心以及澳門居民愛國愛澳、建設澳門的情懷。這是我人生旅途中最值得記憶、難以忘懷的重要經歷。

制定一部符合澳門實際的基本法

1988年9月5日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並公佈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名單,我成為48位起草委員中的18位澳門委員之一,開始參與到《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之中。《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原則是將“一國兩制”偉大構想和中葡兩國《關於澳門問題聯合聲明》基本內容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之成為一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下保証澳門特別行政區長期穩定繁榮發展的憲制性法律。

我作為起草委員會中政治體制小組的召集人之一,反復思考的是如何使這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根本大法,一方面能充分體現中央政府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基本方針政策,另一方面也能充分反映出澳門的實際情況,從而為澳門未來正確實踐“一國兩制”,確保長期發展繁榮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我和各位草委認真研究並參考了《香港基本法》,充分考慮到澳門的社情民意,暢所欲言,一絲不苟,在反復討論並認真聽取社會各界咨詢意見基礎上最終在一些具體條文的制定及其表述上形成了具有澳門特色、符合澳門實際的規范條文。

比如,《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了行政長官的產生將根據循序漸進的原則過渡到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對此,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我和草委們反複研究討論後,一致認為這一條不能照搬。因為澳門和香港在發展階段和發育程度上有很大不同。澳門在葡萄牙長期管制之下,大部分的法律都是葡文,絕大多數的澳門居民不熟悉法律,對政治比較淡漠,法律意識、公民意識都亟待提升。因此,特區政府成立後需要很長一段時間,通過大量的宣傳和普法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大多數澳門居民的法律意識、公民意識,在此基礎上才能考慮真正意義上的普選。如果在《澳門基本法》中明確提出了行政長官普選的目標,可能會造成一種壓力,也會令澳門民主政治的有序發展陷入被動。在最後通過的《澳門基本法》第4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同時,在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7條規定:“2009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實踐証明,這項預見性規定是有益也是有建設性的。

再有就是關于立法會議員的組成和產生辦法。《香港基本法》規定了立法會議員由選舉產生,並逐漸過渡到全部議員普選產生。在《香港基本法》第68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在起草《澳門基本法》中,我和多數草委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是直系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而且澳門政治體制是實行行政長官為主的行政主導體制,這條基本原則必須堅持,不能簡單照搬西方國家普遍存在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互相制衡的政治體制。既然行政長官不是由在立法會占多數的政黨產生,那麼在立法會中必須有一定數額的委任議員,支持行政長官,有利於行政與立法相互溝通協調。當然,委任議員的人數要有所限制,不能超過立法會議員的三分之一,也要保証立法與行政的互相制衡。這樣既符合行政主導的原則,也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於是,《澳門基本法》第68條規定了“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在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中進一步規定了在第二屆立法會27位議員中,委任議員7人;第三屆及以後各界立法會29位議員中,委任議員7人。實踐証明,基本法中這一規定符合澳門的政治生態,也有利於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完善和發展。

還有就是在關于永久性居民資格的規定上,這是一個相當複雜和敏感的問題,既要堅持法制,遵守法律,也要尊重歷史。《香港基本法》第24條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者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以及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都可以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然而在《香港基本法》頒布後,就出現了原來意想不到的種種問題,造成了香港社會巨大的壓力。最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釋法形式加以明確和限制。因此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我與其他草委考慮到以上因素,將此問題列為優先處理的重要事項。考慮到澳門是一個移民城市,囿於地域狹小,資源有限,必須對澳門居民資格有更加明確的規定,才能有利於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所以在《澳門基本法》第24條中,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規定更加明確,文字也更加精准。明確了只有父母一方是在澳門出生或者是取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資格,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子女才能具有澳門永久性居民資格。再有就是父母一方連續在澳門居住七年以上並以澳門為永久居住地的在澳門出生的十八歲以下的子女也可以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資格。由於從澳門實際出發並適時借鑒香港做法,上述規定令澳門特區在相關領域執法上具有更高的科學性、合理性。

總之,在《澳門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我和草委們一方面認真研究借鑒了《香港基本法》制定和實施中的經驗,避免了諸多憲制法律中的問題與漏洞;另一方面充分考慮到澳門的實際及其長期穩定繁榮發展的需要,廣泛咨詢了澳門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最終順利完成了《澳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澳門回歸祖國15年來的實踐証明,《澳門基本法》是一部充分體現“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針,並符合澳門實際、謀劃長遠發展的憲制性檔,為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發展奠定了堅實的法治基礎和治理模式。為此,作為當年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之一,我感到由衷的自豪與欣慰。同時我深深體會到,澳門和偉大祖國休戚與共,祖國是澳門的堅強後盾,中央政府給予了澳門最有力的支持,澳門的政治發展必須在中央政府主導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序進行。

積極推廣普及澳門基本法

澳門居民絕大多數都是愛國愛澳的,進入特別行政區發展階段,愛國愛澳也成為澳門居民核心價值觀。他們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但是由於長期以來疏遠政治,加之忙於日常生計,普遍對於基本法的瞭解認知十分有限。為此,早在1998年《澳門基本法》正式頒布之初,我和當年參與基本法起草、咨詢工作的人士便意識到要在澳門推廣普及基本法,努力讓更多的澳門居民瞭解認知基本法,弘揚基本法精神。澳門回歸之後,在特區政府和澳門中聯辦的大力支持下,這項工作進行得更加轟轟烈烈,有聲有色,如今已經堅持了20多年。

早在基本法起草咨詢過程中,作為基本法咨詢委員會的秘書長,我和咨詢委員會各位委員就把對《澳門基本法》的咨詢工作與宣傳推廣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使得市民對基本法的內容和條文有所關注,有所理解。1993年《澳門基本法》正式頒布後,我和何厚鏵、崔德祺等有關人士發起成立了澳門基本法協進會,積極參與推廣和認識基本法的工作。特區政府成立後,這項工作更成為特區一項常態化的重點活動,年復一年,從未中斷。政府各有關部門、社會各機構、社團和學校也通過不同形式來宣傳《澳門基本法》。但在這項直接同正確理解“一國兩制”相關的主要活動中,必須有一個專門的、比較權威性的社團對基本法的研究、宣傳和推廣工作加以統籌和協調。有鑒於此,2001年,我和當年參與過基本法咨詢工作的崔世昌、賀定一、李鵬翥、楊允中等幾位人士發起成立了“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由我擔任會長。以擁護“一國兩制”方針和《澳門基本法》為宗旨,配合特區政府致力於基本法宣傳推廣和研究工作。

“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現已成為澳門最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大型民間社團之一,會員包括了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咨詢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