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門學社的組織化政黨化轉型前景 新澳門學社的組織化政黨化轉型前景

新澳門學社前日舉辦傳媒茶敍,理事長蘇嘉豪在介紹該學社的社務活動最新動態及新一年的工作計劃,包括舉行特別會員大會,補選前任理事長周庭希為現屆理事,修改會章以釐清成員的權利與責任,避免不必要的會務糾紛之後,宣佈該學社將向更具組織化及政黨化轉型,加強社內民主,解決社內紛爭及加強社員參與積極性。而新任理事周庭希則聲稱,學社社內決策民主化是體現尊重理事會及保持獨立性,以防一人獨大或議員說了算的現象出現。

新澳門學社為何要向組織化及政黨化轉型?蘇嘉豪指稱,過去長期以來,學社一直以「民主沙龍」自居,組織相較鬆散以致缺乏動員基礎,少數成員憑藉議會內的亮麗表現,總算爭取到選民四年一度的強大支持;然而,作為本澳相較重要的民主派政治團體,總不能期望永遠由個別菁英成員扛起建構公民社會的重大責任。因此,學社本身的組織化乃至政黨化,不論資排輩地明確成員之間的權責分工,以不同形式積極推進組織和社會進步,對於長遠建立動員基礎和推動廣泛的公民參與,是個值得前進的方向。

蘇嘉豪有關「由個別菁英成員扛起建構公民社會的重大責任」之說,及周庭希「以防一人獨大或議員說了算的現象出現」之言,有著交疊印證的效果,尤其是周庭希的「班師回朝」,似是有著強烈針對社內某幾位創社老成員之意。對於新澳門學社的內部事務,我們作為不瞭解具體情況的局外人,不好置喙。不過,對於新澳門學社籌劃向政黨化轉型的新動向,這是屬於公眾事務,卻是有興趣評議一番。

政黨這個政治概念,是政治學的其中一個重要範疇。新澳門學社現任理事長蘇嘉豪是台灣大學政治系的畢業生,據說也已考上了台灣大學政治研究所,因而當然極為清楚瞭解「政黨」的定義。實際上,據蘇嘉豪的恩師王業立教授所編著的系列政治學著作所示,政黨是以執政,或促進和保障特定政治思想、政治利益為目標的團體。在代議制民主政體裡,政黨爭取執政一般以參選為手段,並有時結成政治聯盟,在必要時聯合執政。政黨通常有特定的政治目標和意識形態,針對國家和社會議題有各自的主張,定立政綱展示願景。而共同的利益、情感、民族、種族等都是結成政黨的因素。總之,政黨既是選舉或謀求公職的工具,也是一種權力組織,甚至人民控制政府的團體。

對嫻熟政黨定義及內涵的蘇嘉豪來說,遺憾的是,《澳門基本法》對澳門特區的政制設計是行政主導,並不存在「政黨輪替」,因而也沒有關於政黨的規範,澳門特區也並未制定和頒佈《政黨法》。對此,蘇嘉豪是了然於胸,也是務實理智的,因而並沒有宣佈將新澳門學社轉型為「政黨」,而是向組織化和「政黨化」發展。也就是說,新澳門學社將會成為按照政黨定義運作的政治社團,而不會是嚴格定義的政黨。

實際上,新澳門學社本身就是一個政治團體,但不知道是否有按照第二/九九/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第二章「政治社團」的規範,到相關權責機構進行「政治社團」登記。而按該法律規定,「政治社團」主要為協助行使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以及參加政治活動的具長期性質的組織;其職責主要是參加選舉,提出施政及管理上的建議、意見及大綱,參加管理機關的活動及市政機構的活動,批評公共行政的活動,促進公民、政治教育及認識。「政治社團」的登記最低限度須由二百名常居澳門而完全享有政治權利及公民權利、年齡超過十八歲的居民簽署的聲明作出,任何人不得同時參加多於一個「政治社團」,亦不得因加入或放棄加入某些「政治社團」而被剝奪任何權利。而澳門回歸後經多次修改的《立法會選舉法》,在規範直選議員選舉的提名方式時,規定了分別由「政治社團」和「提名委員會」進行提名的機制。其中「提名委員會」必須由三百名符合選民資格的居民聯署,且不得重複簽名,或是為一個以上「提名委員會」簽名;而「政治社團」則可以直接行使提名權,無需徵集三百名合資格的選民聯署簽名,就可直接提名候選人。但回歸後直至如今,在連續五屆的立法會選舉中,都尚未有「政治社團」利用並行使自己這一極為便利的政治權利。不知道新澳門學社是尚未依法進行「政治社團」的登記,還是雖然已經進行了「政治社團」的登記。但出於分拆為幾個「提名委員會」參選的策略,而放棄了這個極為方便的提名方式?

新澳門學社倘是朝向「政黨化」轉型發展,當然將會採用一些政黨的運行規律。比如,實行立法會選舉初選制度,及進行黨務運作經費募捐等。蘇嘉豪有提及後者,而未有提及到前者。然而,從本文開始時引述的蘇嘉豪及周庭希的兩段話來看,偏偏就正是該學社進行政黨化轉型而將會引進的政黨運作方式,卻又正是將會觸到創社老成員既有政治利益的敏感神經的問題。

蘇嘉豪在台大政治系就讀時,在實習過程中曾參加過台灣地區的若干政治活動,當然是熟悉各類公職選舉的黨內初選制度。如果是「黨員投票」方式,可能現任的兩位議員就要吃大虧,因為理事會可以運用權力,在初選前大量吸收與自己理念相近的青年入黨,在投票時就能佔上風。不過,倘像民進黨和國民黨那樣,設下限制條件,規定具有一定黨齡及按時繳交黨費者,才具有參選權和投票權,則可在一定程度上消弭這種現象。

另一種是「民調」決定,則該學社兩位現任議員將會佔上風。還有一種是「黨員投票」與「民調」相結合,其比例分佔多少可以另定。

既然是政黨化,就有經費收入。按照政黨規律,一是黨費,二是募捐,三是其他收入等。蘇嘉豪是採用了上述兩種。但黨費收入並不足以支撐黨內運行經費,因而蘇嘉豪極力主張進行募捐。

罩門就在這裡。雖知道,澳門特區由於沒有《政黨法》,因而也沒有《政治獻金法》。新澳門學社在內部進行募捐,當然沒有問題;但當在向外募捐時,將面臨「無法可依」的境地。因為這與以救災等慈善為目的而進行的募捐不同,是屬於「政治募捐」,這就將會令學社面臨如同該社主要成員曾經主持過的「民間公投」的同一命運。

值得注意的是,在台灣地區,即使是可以接受政治獻金,也是有許多限制的。比如,不得接受境外團體、人員的獻金,即使是境內獻金,同一捐獻實體及個人,也不得超過一定的額度等。

因此,倘蘇嘉豪將台灣地區的經驗照搬來澳門,恐怕將會遭遇某些是否適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