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債權保障法案獲立會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勞動債權保障制度》法案,法案就保障金額及債權日期訂定範圍,僱員若遇上未能透過法院追回包括最多 6個月的欠薪,或因工作意見或職業病,僱主沒購買勞工保等情況,可獲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墊支,保障亦惠及至外地僱員,明年 1月 1日起生效。

列席立法會的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稱,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的資金主要來源包括有1.6億元的初始撥款,外僱聘用費的5%約每年有 1,000元,以及特區政府財政預算轉移收入,相信基金充足。

梁維特稱,會留意基金的充裕性,如果出現問題,可以調整特區政府財政預算轉移收入比例,至於未來如何讓僱主承擔更多,他稱會視乎基金使用情況再作檢討。

法案規定,政府將成立具法律人格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先由政府注資一億六千萬元作啟動。規定每年將僱主聘用外僱費用的百分之五、即近一千萬元撥入基金。就基金申請等方面,法案規定,僱員與僱主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四十五天內,必須向基金提出申請。當法院裁定僱員所要求的債權屬合法後,基金才能支付給僱員,並代僱員向僱主追討應得的債權。考慮到僱員或因無工作致生活困難,僱員在法院未有裁決前,可向基金申請墊支部分債權,最高金額為債權的五成。若法院最終裁定債權不成立,僱員要將已墊支了的金額返還予基金。若法院裁定債權成立,基金則會代僱員向僱主追討已墊支了的金額。

法案規定,勞動債權保障基金享有行政、財政及財產自治權,由勞工局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基金的組織、管理和運作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在明年一月一日前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