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移走四千八輛棄車 交局提醒棄車須辦手續

【本報訊】2015年交通事務局在公共道路移走4,830部棄置或註銷車輛,同比2014年增加23.28%。局方將持續清理道路上棄車,保障公共泊車資源合理運用。交通局又提醒車主,若車輛計劃註銷,須前往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辦理相關手續,並妥善處理有關車輛,否則可被科處罰款。

交通事務局透過多種手段,如加強公共停車場管理、打擊濫泊車輛及違法使用月票車位等,以理順公共泊車秩序,紓緩泊車資源緊絀情況;此外,亦會巡查並移走公共街道上棄置或註銷之車輛,讓公共泊車資源能作充分且合理的利用。根據統計資料顯示,2015年局方移走的棄置或自行註銷車輛共4,830部,較2014年增加了912部,增幅23.28%。當中,棄置車輛包括由局方稽查人員巡查發現的523部、市民投訴的162部,以及由其他公共部門轉介的1,208部,而車主自行註銷則為2,937部。

棄車隨處停泊可被罰款

按照相關規定,被強制註銷或欠繳車輛牌照稅(俗稱行車稅)之車輛均被視為棄置車輛,交通事務局在移走有關車輛後會向有關車主發出公函或登報通知,如車主在認領期限前未辦理相關手續取回車輛,局方會將其轉交予財政部門作拍賣,並會向車主追討相關泊車、移走及存放費用。若沒有繳納行車稅而把車輛停泊於公共街道,可被科處相關行車稅的三倍罰款;而被強制註銷的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走或停泊會被即時扣押及移走,並會被科處罰款澳門幣3,000元。

交通事務局再次提醒車主,車輛繼續使用可盡早繳納行車稅;然而,如車輛計劃註銷,須携帶身份證明文件、車輛登記摺正本、車輛處理的證明文件(如劏車紙)及汽車車契副本等,前往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辦理相關手續。而註銷車輛需要交通事務局協助移走,在辦理手續前,應將車輛停泊在公共道路上的合法車位內,並按照實際情況繳付停泊費用,直至車輛被移走,以免影響交通或因違反交通規則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