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部分赴台就讀澳生的「葡籍」問題

趁著春節假期,整理此前因頻密出差而堆積如山的資料,發現有一篇「新澳門學社」前理事長蘇嘉豪年前以「澳門留台學生校友促進會」(前為「讓港澳在台學生自由回家行動小組」)召集人名義,題為《澳留台生毋需棄葡籍兩地應協商堵漏洞》的文稿。蘇嘉豪在此文中提出的憂慮,既是出於維護澳生切實權益的好意,也是為了維護《港澳關係條例》的嚴肅性。但文中所提及的內容,尤其是有某些澳生的葡國護照是在澳門回歸後才取得,卻充滿疑竇,需要澄清。

應當肯定的是,台灣「移民署」在應對澳生的身份證明文件上,是嚴格執行《港澳關係條例》和《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的規定,避免發生法律衝突。而且,也在客觀上符合中國政府對澳門居民的國籍問題的規定,避免因此而導致兩岸之間發生齟齬。

其實,《港澳關係條例》在擬制草案的過程中,曾經差點在此問題上出錯。一九九五至一九九六年間,由翁松燃教授牽頭,有蔡英文和四神保教授參與的《港澳關係條例》起草小組,曾兩次來澳門進行調研。在第二次來澳時,攜帶了《港澳關係條例》(草案)的第一稿文本,諮詢澳門人士的意見。由於該小組成員不了解澳門的實施情況,將葡國護照的功能與「英國國民(海外)屬土護照」混為一談,因而對「澳門居民」的定義,就比照「香港居民」的定義,表述為「指具有澳門永久居住資格,且未持有葡萄牙護照或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當時,包括筆者在內的一些出席座談會的澳門人士,指出此條文表述不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也不符合《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和《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將十幾萬因歷史原因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中國公民排除在「澳門居民」之外, 剝奪他們的合法及切身利益。主筆起草《港澳關係條例》的蔡英文從善而流,後來將此條文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系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這個表述,較為吻合《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和《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隨後,台灣「外交部」決定將其與「申根公約」七個成員國簽署的互惠協議,延伸至葡國,並因此而適用於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居民。相信,這就是持有葡國護照的澳門學生可免簽證入境台灣的淵源。在此問題上,卻又明顯地抵觸了《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和《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實際上,由於葡國護照入境台灣無須「簽證」,也由於在此前,台灣「入出境管理局」對被視為「半個解放區」的澳門居民申請入台證時,頗為嚴苛,須經台灣情治部門調查,凡是有「親北京」背景的,多不予批准。有一個事例,一名叫「梁桂華」的廚師在申請入台證時,就懷疑是某有北京背景媒體的負責人,不予批准,後經申訴並經調查之後,發現只是同名同姓,才予發證。

可能有個別澳生,為此而使用葡國護照出入台境。或是因為澳生的入台證不能隨意出入境,在就讀期間有臨時需要出入台境而使用來葡國護照,因此而留下了紀錄。蘇嘉豪就曾發動過抗爭,其「讓港澳在台學生自由回家行動小組」召集人就是由此而來。在經協調研究後,台灣有關方面放寬了對港澳生出入境的限制。

按照台灣方面的政策,對於「僑生」和「外籍生」(包括加入外國國籍的華裔學生)是有區別對待的,亦即給予「僑生」在「加分」及學費等方面的優惠。因此,澳生倘是使用葡國護照前往台灣就讀,是享受不到這些優惠的。

現在「移民署」對澳生嚴格執行《港澳關係條例》等法例的規定,防範澳生使用葡國護照入出境,當然是依法行政的表現,但也是為了避免有「外籍生」盜用「僑生」的各項優惠。當然,在客觀上,也是配合了《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和《澳門基本法》的相關規定。

倘蘇嘉豪文中所言的「台灣方面已着手研究修法的可行性」,其修法方向是允許澳生憑持葡國護照就讀,就將與大陸的相關規定相悖,既不符合馬英九的一貫政策,也與蔡英文「維持現狀」的承諾相抵觸,形成「刺激北京」的客觀效果。尤其是《港澳關係條例》主要是由蔡英文所研擬,當年作出正確的決定,現在又要推翻,就將會在政治道德上有瑕疵。

蘇嘉豪文中有一句話,是令人產生疑竇的,那就是「部分學生雖然已經以「僑生」身分入學,但後來才發現自己的葡國護照為一九九九年後取得(例如:一九九五年出生,到二零零五年才選擇取得葡籍)」。倘此語屬實,就似是抵觸《中葡聯合聲明》葡方「備忘錄」的規定。

實際上,《中葡聯合聲明》葡方「備忘錄」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任何人不得由於同澳門的關係而取得葡萄牙公民資格。」按字面理解,澳門居民即使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在澳門出生,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是葡籍,只要其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未有領取葡國認別證並申領葡國護照,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後就不能取得葡國公民資格,當然更不可能像蘇嘉豪所言可申領到葡國護照。倘蘇嘉豪所言屬實,無論是由葡國駐澳門總領事館發出,或是由其他葡國有權限機構頒發,都不排除有「不規則」之嫌,並是抵觸《中葡聯合聲明》中葡雙方「備忘錄」的行為,中方有權向葡方交涉。

中國(大陸)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台灣地區的「國籍」制度,則承認其居民有「雙重國籍」,但要出任政府官員和「立委」等,就不能持有雙重國籍。如李慶安被揭發持有美國護照後,就被迫辭去「立委」,民進黨還要追索其在出任「立委」期間的收入。《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規定,持有葡國「旅行證件」(不稱「護照」)的澳門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領事保護。」由於兩岸尚未統一,目前這項規定仍未及於台灣地區。不過,由於雖然台灣地區在葡國設有代表處,但葡國一直未在台灣地區設置代表處,澳門居民在台灣地區要享受葡國的「領事保護」也不能有效實施。

但即使是實施,也明顯抵觸《港澳關係條例》。因為其對「澳門居民」定義的立法原意,就是將持葡國護照的澳門華裔居民,視為中國公民。按照國際公法和台灣地區的「憲政體制」,其無權在己國尋求外國的領事保護,外國駐台機構更無權給予其提供臨時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