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超明申請人身保護令失敗 涉案兩商人違反命令被羈押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日裁定,不受理涉貪的前檢察長何超明人身保護令的申請。何超明無出庭,由律師梁永本代表申請及聽證。

以司法官身分申請人身保護令

何超明指自己仍為助理檢察長,按照司法官通則,他身為司法官,在被起訴和法庭審訊前不能被羈押。

助理檢察長陳子勁在庭上指出,何超明現為刑事法律制度研究委員會主任,據位人是公職人員身分,若以司法官身分為由,認為毋需接受羈押是扭曲法律。

何超明代表律師梁永本說,何超明仍代表檢察院公幹,何超明仍履行檢察院職務,法律沒說明必須履行司法官職務方為司法官。他稱,按司法官通則,司法官須分開囚禁,若何超明非以司法官身分分開囚禁,會有人身危險。何超明同時有病在身,須接受即時治療。

終審法院昨午對何超明申請的聽證容許記者旁聽。按刑事訴訟法典規定,任何人認為被違法拘禁,有權向終審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若申請被裁定明顯沒理由,申請人會被判罰款 2,000元至 12,000元。

終院合議庭主席宋敏莉在裁判中指出,司法官通則規定司法官不得在被起訴前或指定聽證日前被拘留或羈押,但屬可處以3年以上徒刑的現行犯除外,何超明目前不履行司法官職務。法庭同時判斷何超明有可能潛逃和擾亂偵查。

判決書指出,《司法官通則》第33條就司法官的拘留和羈押作出了特別規定,司法官除非涉及可處以三年以上徒刑並屬現行犯情況,否則不可在被起訴前或指定聽證日期前被拘留或羈押。

所謂“司法官”應僅指實際履行職務的司法官,不包括雖保留司法官身份但並非實際履行司法官職務者。只有正在實際履行司法官職務才能享有《司法官通則》第33條所賦予的權利,實際履行司法官職務是享有該權利的前提和正當理由。

終審法院合議庭助審法官、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指出,此案不適用人身保護令,聲請人若不滿被羈押,應提出上訴。終院開庭審理申請,目的是宣示終審法院的立場,對日後案件有參考作用。

何超明代表律師:將研下一步做法

梁永本聽取判決後向記者表示,可以說的都在庭上說了,他沒補充。他稱,基於司法保密原則,希望大家理解,他的團隊會研究下一步做法。

兩商人被羈押

除何超明被羈押外,另2名涉案商人昨日亦被羈押。廉署稱,去年將涉案的 4名嫌犯移交司法機關,當中包括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前檢察長辦公室一名顧問及 2名本澳商人。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已命令向 4人採取禁止接觸及禁止離境等強制措施。廉署近期調查發現 2名已被宣告為嫌犯的本澳商人違反法官命令,他們串供、擾亂證據收集及擾亂訴訟程序。刑事起訴法庭法官昨日批准即時羈押兩人。

廉署稱,案件尚在調查中,有進一步進展時會統一發布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