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大和政協

人大代表的職務

代表法總則對人大代表職務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規定各級人大代表的職務都是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

二是規定人大代表職務的性質和地位,即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

三是規定了人大代表職務的作用,即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四是規定了人大代表職務的權利和需要履行的義務,包括在人大會議期間若干權利和其他一些保障權利,包括在人大閉會期間參加活動、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的義務等。

五是規定了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內涵,即代表依照本法的規定在本級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國家和社會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保障。

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受法律保護。代表職務不能自我放棄。代表在閉會期間作為公民個人的活動,則不屬於執行代表職務。人大代表實行任期制,在其任職期間都有個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問題。社會上的一切組織和個人都要尊重和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維護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威和作用。

需要說明的是,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或者說代表職權或者權利的行使有三種情況:一種是人大代表全體行使的,如出席會議、表決;一種是部分代表行使的,如提出議案、有關職務人選、質詢、罷免、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臨時召集人代會;第三種是代表個人行使的,如審議、詢問、持證視察、約見、列席會議、參加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以及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

人大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在我國的經濟、政治與其他方面的社會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全國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大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這就是人大代表的作用。具體來說,代表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1.參加決策的作用。人大依法行使職權,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都需要代表積極地、集體地參加,也只有代表積極地、集體地參加才能得以實現。代表對人大會議上各項議案、報告的審議、表決,直接關係到這些議案、報告的通過與否,關係到決策的後果。人大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準,反映著人大代表參加決策的能力和程度。

2.監督推動的作用。人大通過的法律或者法規和決議、決定,能否得到有效的實施,與人大的監督是分不開的,因而也是與人大代表的共同努力分不開的。代表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也有義務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督促“一府兩院”有效地開展工作。“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狀況,反映著人大代表監督推動的力度和效果。

3.橋樑紐帶的作用。人大代表來自人民、服務於人民,紮根於人民群眾之中,與人民群眾有著天然的、緊密的聯繫。代表在人大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認真履行代表的職責,一方面體察民情,反映民意,另一方面宣傳動員,組織發動,做到下情上達、上情下達,可以起到党和國家機關聯繫人民群眾的橋樑和紐帶的作用。

4.模範帶頭的作用。代表要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會活動中,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職工作,並自覺接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這樣,才能執行好代表職務,真正發揮好代表的作用,也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信服和擁護。

應當說,人大代表在我國經濟與社會生活中發揮的上述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可替代的。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政權體系中處於主導和中心地位,是整個政權體系的基礎。人民代表大會重大作用的發揮,依賴於人大代表作用的發揮。

人大代表的權利、義務

為了增強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積極性與主動性,代表法專門對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2)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3)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5)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6)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資訊和各項保障;(7)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憲法和代表法的規定,人大代表享有執行職務相適應的權利,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體現在人大會議期間的工作和人大會議閉會期間的活動兩個方面。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2)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3)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4)認真參加履職學習,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5)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6)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7)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人大代表權利的行使,都要遵循法定的程式,而人大代表義務的履行是屬於各個代表的。實踐中,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也有交叉,體現了權利與義務、權利與責任的一致性。代表需要處理好行使權利與履行義務的關係,在行使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中國政協的構成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全國委員會

政協全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

政協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

政協全國委員會從一屆開始,迄今走過60年的歷程,現為第十二屆。

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從政協委員中產生,由參加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族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是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組織委員進行經常性活動的工作機構。各專門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

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設立了九個專門委員會。九個專門委員會如下:

1、提案委員會

2、經濟委員會

3、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

4、教科文衛體委員會

5、社會和法制委員會

6、民族和宗教委員會

7、港澳臺僑委員會

8、外事委員會

9、文史和學習委員會

全國委員會設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設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秘書長進行工作。

全國委員會轄設三個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中國經濟社會理事會、中國宗教界和平委員會、中國人民政協理論研究會。

地方委員會

中國政協的地方委員會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自治州、地級市委員會,縣、縣級市委員會三級。中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凡有條件的地方都設立了政協組織。截至2008年底,各級地方政協委員會已有3118個,共有各級地方政協委員63.2萬人。

中國政協各級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各級地方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組成、產生辦法、主要職責和工作機構的設置等,根據政協章程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全國委員會的做法而定。

政協界別

中國政協組織由界別組成。歷屆政協界別隨著國家形勢的發展和經濟社會結構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

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共設34個界別,分別為:1、 中國共產黨2、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3、 中國民主同盟4、 中國民主建國會5、 中國民主促進會6、 中國農工民主黨7、 中國致公黨8、 九三學社9、 臺灣民主自治同盟10、 無黨派人士11、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12、 中華全國總工會13、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14、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15、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16、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17、 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18、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19、 文化藝術界20、 科學技術界21、 社會科學界22、 經濟界23、 農業界24、 教育界25、 體育界26、 新聞出版界27、 醫藥衛生界28、 對外友好界29、 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界30、 少數民族界31、 宗教界32、 特邀香港人士33、 特邀澳門人士34、 特別邀請人士

政協委員

政協委員以協商推薦的方式產生。每屆政協委員名額和人選經上屆全國委員會主席會議審議同意後,由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政協委員是中國各個領域、各個界別有代表性和有社會影響、有參政議政能力的人物。

對政協委員的基本要求是:密切聯繫群眾,瞭解和反映群眾的願望和要求,參加政協組織的會議和活動。

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有: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該地方重大事務;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調查和檢查;有聲明退出政協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銷參加資格的處分時,可以請求復議。政協組織依法維護政協委員履行職能的民主權利。

政協委員的義務有:遵守和履行政協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協會議作出的決議。

政協第十一屆全國委員會共有委員2237人,其中中共委員895人,占39.99%;非中共委員 1342人,占60.01%;婦女委員393名,占17.6%。56個民族都有委員。此外,還有中國各大宗教團體負責人,有臺灣同胞和香港、澳門各界知名人士,有外國血統的中國籍專家,有在社會變革中出現的新的社會階層的代表人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