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長涉貪案被傳“政治清算”實在無稽之談

對於前檢察長涉及貪汙案件,引起社會廣大的關注,事件相信會亦會引起中央相關部門的重視,由於涉案的前檢察院長曾擔任過三屆檢察長,他是受中央受命而就職的,並且曾經有傳他想透過各方力量參與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但是最終還是沒如願,由於他的身份較為特殊及“高級”,案件發生之後,就引起海內外多方面的社會猜測,例如有“政治清算”的說法。作為在澳門工作超過十年之久的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主任委員、原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在“兩會”期間則認為,個人貪腐無關政治,不認同何超明被“政治清算”的說法。又從較早之前廉政公署所公佈的消息指,從涉案的時間及金額來看,事實歸事實,的確沒有與政治拉上關係,關鍵涉案的人的廉潔意識有關,確切他辜負了中央及澳門市民的信任及期望,同時,也反映了政府當局在廉潔建設方面仍存在漏洞,未來應加強公務員隊伍的廉潔建設及教育,以挽回廉潔施政形象及公務員隊伍廉潔為公形象。

眾所周知,根據澳門廉政公署日前所公佈的消息,澳門檢察院前領導及主管人員涉嫌串通私營公司的主事人,長期將檢察院的大部分工程及服務以高價判給指定的公司。2004年至2014年期間,涉案公司以不法手段取得金額達1.67億澳門元的檢察院外判工程或服務。涉案人士從中獲利不少於4400萬澳門元。該案涉案人士為前檢察長、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1名檢察院顧問及多名本地商人,其中有2名本地商人為前檢察院領導人員的親屬。調查發現涉案公司包括工程公司、顧問公司、保安公司、清潔公司等,10年間這些公司幾乎包攬了檢察院所有的工程和購置等。涉案人往往以保密和保安為由直接判給工程。但廉署調查後發現直接判給理由並不成立。該案件性質與過去1年其他公共部門貪腐案具有共通點,即涉案人員利用手中掌握的工程判給、勞務購置等權力,為親屬開設的“皮包公司”非法牟利。到目前調查為止,涉及檢察院前領導及主管的案件未涉及其他司法官,也不涉及檢察院的司法權行使,即不涉及檢察院的案件起訴和領導刑事調查等方面的工作和許可權。10年期間將檢察院的外判工程和服務沒有透過公開招標,就判給自家親戚公司。而廉署也再次提到,這次的犯案情節經常在其他公共部門出現,令外界再次關注到早已實施多年的採購法是否存在漏洞,相關的制度可以作出檢討。可見,從廉政公署所公佈的消息指,案件基本沒能與“政治清算”的說法拉上任何的關係,社會的猜測不應沒證沒據,純屬是胡亂猜測而以。

就前檢察長涉及貪汙案件,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主任委員、原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近日認為,通過傳媒得悉何超明涉貪,事件應按澳門法律處理,現已進入司法階段。他對事件感失望,指何擔任三屆檢察長,辜負了中央及澳門市民的信任及期望。就何遭有“政治清算”的說法,白志健強調個人貪腐與政治問題無關,指何超明是由中央任命的官員,屬建制內,已任職三屆,讓新人上位實屬正常。至於其卸任後被發現任內時有問題,不屬政治事宜。何前檢察長是特區回歸以來,第二位被揭發任內涉貪的主要官員,白志健承認問題確嚴重,社會要警惕,反思法律是否完善,檢視如何完善制度以避免貪腐發生,監督及舉報機制等都要健全,相信澳門政府及立法會將吸取教訓。在主要官員人選上亦確要加強審查,建立考察、用人機制。主要官員出現問題,對特區政府來說必有影響,但以特首為主的特區整體政府得到中央肯定,各方面的工作成績均不俗,“個案問題個別解決”。近日社會有傳中紀委進駐港澳中聯辦的說法,白志健表示作為一種加強反腐敗的機制,中央加強了對中聯辦的檢查,目前為止未有發現,“唔係有問題先睇,係完善機制”。又指難判斷中聯辦內部有沒有貪腐問題,“中聯辦其實無咩權嘅,唔係特區政府。我哋係幫助特區政府工作,唔會似內地好多部門有錢及有項目的分配權。”。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日認為,中紀委在全國各個部門都有派駐人員,並非個別部門,所以不能單方面回應,甚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都有派員,這是一個制度。任何監督都會加大阻嚇性,如果無阻嚇性的話,又何需派員進駐。“打老虎、拍蒼蠅”是中央政府打貪汙的堅決不移的做法。

打擊貪汙是廉政公署的職責,今次廉政公署成功查處前檢察長涉貪案件,足以講明本澳的司法打貪並非一張擺設的紙。眾所周知,澳門廉政機構成立以來,特別是1999年澳門回歸以來,廉政公署在特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持下,重視提高市民廉潔意識,拓展反貪職能領域,依法查辦了一批有影響的重大案件,同時致力於與內地、香港及境外執法司法機構合作,使澳門特區的廉政建設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績。隨著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腐敗犯罪日益呈現跨地區、跨國境的趨勢,從戰略上建立反腐敗跨境區際協作機制,加強境內外聯繫協作,共同打擊跨國(境)貪汙賄賂犯罪活動顯得十分迫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適應了當前打擊和預防跨國(境)貪汙賄賂犯罪的現實需要,也是我國政府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實際行動。內地檢察機關願與澳門廉政公署和有關司法執法機構加強合作,為澳門特區提供最大程度的支持。,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日前也強調,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廉政建設和懲治預防腐敗犯罪。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反腐敗方針,依法履行懲治和預防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的重要職責。通過社會公眾的參與,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職務犯罪舉報制度;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積極提出預防犯罪的對策和建議,從源頭上預防職務犯罪;嚴格依法辦案,注重提高偵查活動的科技含量;加強辦案力度,依法查辦了一批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注重國際和地區之間的司法交流與合作,建立了多種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銜接的懲治與預防貪汙賄賂犯罪機制,在取證和緝逃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是次廉政公署查處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件,相信這也是體現履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做法。

對於是次前檢察長及其“宗親”的手下涉貪事件,不僅對整個公務員隊伍有廉政形象有影響,更重要的就是對司法機構的廉潔建設形象造成巨大的影響。本來司法機構在居民的心中是廉潔無比的,但是從是次的事件來看,無疑對整個司法機關造成無比的重創或羞欺。其實,檢察院屬於打貪的第一人,推動廉潔施政的重要部門,具有代表性及執法性的部門,本來檢察是堅持以公正司法為核心,用良好的司法作風和公道的辦事態度,用好人民賦予的審判權,切實擔負起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防止司法腐敗,保持隊伍的廉潔性。但是次的案件發生之後,不能講,造成的影響有多大,反映的問題有多深。發生的類似前檢察長等人的違紀違法事件,再次揭示出極少數司法人員喪失理想信念,不再致力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群眾合法權益,而是把如何謀取私利、追求低俗情趣、如何更好地吃喝玩樂作為個人追求的主要目標,這是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的典型表現。未來政府當局或司法系統必須要加強反腐倡廉建設,遏制腐敗現象滋生蔓延,必須堅持標本廉治,懲防並舉,作為一個政府部門,應加強反腐倡廉教育,世界上無後悔藥,謹小慎微方能駛得萬年船,政府的廉潔形象不應壞在個別人的手中。

值得一提就是,不管是前運輸工務司歐文龍案件或是近期發生的前檢察長涉及貪汙案件,無疑是給予當局打響警鐘,腐敗案件最深刻的警示,就是公務員要廉潔自律。同時,所滋生的腐敗現象讓人深憂、所查處的腐敗案件發人深省、所總結的腐敗教訓令人深思,讓我們從中受到了極大的觸動,得到了深刻的警醒。要自覺築牢思想防線。心不廉則無所不取,心無防則無所不為。廉潔自律是一項長期的思想作風建設,絕不能畢其功於一役,它的效力在於堅持不懈、持之以恆。公務員的廉潔建設要始終堅持把廉潔自律作為一種思想境界來提升,作為一種職業操守來要求,作為一種工作能力來培養,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權利觀、地位觀和利益觀。特別是在面對誘惑、陷阱時,保持清醒頭腦,時刻警鐘長鳴,在感情上把握住原則,在行動上把握住分寸,在生活上把握住小節,務必做到政治上清醒、經濟上清楚、生活上清白,守好自己的精神家園。主要機構的領導成員應抓住規範權力運行這個重點,編好“安全網”,織密“防護網”,衝破“關係網”。現在有個別所謂“精明”的商人,既是市場競爭的“裏手”,也是拉人下水的“高手”。領導幹部應善於自己給自己立規矩、自己給自己定框框、自己給自己不方便,秉持公心,主持公道,堅持公開,通過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自我規範,不讓自己有半點搞交易的邪念,不給別人有半點拉攏你的機會。

古人說,”廉者,政之本也。”清正廉潔是從政者應有的品格。古往今來,清正廉潔、兩袖清風、一身正氣、名垂青史的”清官”不乏其人。他們以公正廉明、剛正不阿、盡職盡責、鞠躬盡瘁的敬業精神,用以儉為榮、潔身自好、奉獻為德的人格魅力,為我們樹起了座座豐碑,贏得了人們的愛戴。古有狄仁傑、”包青天”,今有焦裕祿、牛玉儒、鄭培民,他們都是嚴於律己廉潔從政的好榜樣。未來公務員的廉潔建設或教育應繼續推行,廉潔自律,貴在廉潔,難在自律。要做到廉潔自律,就要從靈魂深處自重、自省、自警、自製、自勵;就要慎微、慎獨、慎權。從細微之處做起,多思”一絲一粒,我之名節;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勿以惡小而為之,自覺抵禦金錢和美色的誘惑,築牢反腐堤壩。要始終堅持自律意識,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嚴格要求自己,不斷提升自己的道德水準和精神品質,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本領,做廉潔自律的表率。應加強從政道德建設的必要性,從政道德,是從政者在施政過程中的道德,它是從政個人的道德信念、道德情感和道德水準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的反映,作用於從政者的行為取向和行為過程。因此其從政道德建設在整個社會道德風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俗話有講“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從前檢察長涉貪案件來看,足以講明此道理,檢察院本來就是至高無尚的司法機構,再加上本澳屬於司法獨立的地區,真是不受監督,其的權力也真是“七十二變”。這也足以講明其中的監督體制還不夠完善,沒有形成具有足夠約束力的監督體系,是目前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或許也正如白主任所言的,在主要官員人選上亦確要加強審查,建立考察、用人機制。因此,針對監督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完善行政監察管理體制,使之能相對獨立行使監察權。廉政公署的作用應盡情發揮出來,原因就是,自澳門特區政府成立以來,嚴格按照基本法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制度,除國防、外交外,依法享有獨立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及司法權。在特區政府廉政建設工作方面,主要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九條,即“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廉政公署,獨立工作。自此,澳門廉政公署便有條件全力推動政府的廉政勤政,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可見,澳門的廉政建設之所以能取得成效,主要是從加強制度建設著手,包括基本法賦予廉政公署適當的法律地位和足夠的許可權。

對廉潔的建設問題,行政長官崔世安日前也指出,特區政府將一如既往地重視廉政建設,充分發揮廉政公署、審計署的監察職能,積極配合立法機關的監督工作,誠懇接受公眾及傳媒對施政的監督,強化依法施政,維護特區政府的公正廉潔。澳門廉政公署的性質為一高度獨立執行有關反貪汙法律的專門廉政機構,只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負責,而不是設置在立法或行政機關之下對政府負責,且不受任何指示或命令的約束。廉政公署獨立工作,體現在其運作的獨特性上。澳門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偵查由檢察院領導。但廉政公署的偵查由廉政專員自行接受檢舉、決定立案偵查、建議起訴或歸檔;甚至在偵查時限上,也賦予廉政公署超越刑事訴訟法一般規定的限制。故高度獨立的廉政公署,成為制衡權力、保證政府廉潔運行的重要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在回歸前,澳門的反貪機構只具對公共部門進行反貪及行政申訴的許可權,因而有關反貪機構對私人領域的貪汙行為束手無策,嚴重影響整體的廉政建設的成效。回歸後,由於博彩業發展迅速,加之這是一個開放度較高的城市,大量的現金流、物流成了澳門發展的重大挑戰,因而澳門廉政公署除繼續推進公共行政領域的廉政建設外,更與時並進地在2009年制訂和通過“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法律”,其規定將廉政公署的許可權進一步擴展私人領域,可對私營部門的賄賂事務進行調查和偵辦,對貪汙舞弊行為採取零容忍政策,更全面和更有效地防止和打擊社會上的貪汙行為,為澳門構建廉潔社會起到積極的作用。充分說明廉政公署的設立是較為有效的廉政建設模式,使澳門的廉政建設在回歸後十多年間取得顯著成效。這不僅有助於提高澳門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而且為澳門建設一個更為公平、公正的社會奠定良好的基礎。

對於是次的前檢察長何超明的涉貪案件,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主任委員、原澳門中聯辦主任白志健近日也講出了另一個問題,就是他認為在主要官員人選上亦確要加強審查,建立考察、用人機制。因此,本澳亦應繼續建設廉潔的政府,反腐敗的根本出路在於改革。必須用改革的辦法剷除腐敗滋生蔓延的土壤。一是抓住當前機構改革和企業改革的有利時機,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精簡機構,實行政企分開。二是進一步推進幹部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在黨政機關普遍推行幹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領導幹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討論幹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對選拔任用幹部中違反幹部政策,造成失誤的必須嚴肅追究責任。三是執收執罰部門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推行財務監督機制,堅決剷除腐敗現象產生的土壤。四是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一步增加行政辦事的透明度及增加用權行為的透明度,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辦法,使主要領導成員“不能腐敗”。

因此,前檢察長涉貪案被傳為“政治清算”,這不合理由的講法,相信這也是有心人士的另一種狗腳跳牆的做法,更是無稽之談。前檢察長與其屬下涉嫌長達十年之久“集團式”的貪汙案及“肥水流外人田”的做法,廉政公署已經真憑實據將其收監,並且終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不批保護令,這也足以講明,有人就是利用社會的好奇心,利用“自己死不算,還想拉人落水”的做法,用不合常理的“政治清算”講法來詆毀他人的人格與清譽,社會也應對此種不符合常理的推測而迷惑或蠱惑,應相信司法部門的真言及真據,也應相信司法獨立的作用及權威性,不能讓類似的謠言影響整個政府施政的聲譽及權威,當局也應依法處理該案件,儘快審理及公佈真情,以挽回司法系統的廉潔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