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在高度自治層面可以更為民主公正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日前透露,《立法會選舉法》修法工作正按照計劃進行,有信心本月內可推出向公眾諮詢。由於選舉制度是本澳政治體制十分重要的基礎,因此必須謹慎做好每一個步驟的工作,希望公眾再給予政府一些時間。修訂文本參考《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和市民的意見,藉以優化立法會選舉制度;政府屆時將組織各種形式的講解會,讓公眾瞭解政府的修法建議,希望市民以不同管道表達意見。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和《立法會選舉法》,均「一國兩制」原則,分為兩個層面。其中一個層面是屬於「一國」亦即中央與特區關係的層面,就是對《澳門基本法》附件二關于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及附件三關於立法會產生辦法進行修改,是屬於中央政府的事權,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經過政制發展「五部曲」的程式。另一個層面是屬於「兩制」亦即澳門特區政府高度自治權力的層面,主要是涉及具體的選舉規範。

由於四年前剛進行過一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的政制發展,而從目前情況看,此次政制發展可以管用一段不短的時間,因為為了維持政制和政局的穩定,而且大多數澳門居民也沒有在短期內再次啟動政制發展的強烈要求,再加上時間上也不允許,因而今次的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作為,只是限於「兩制」亦即澳門特區可自行行使高度自治權的層面。

在這方面,是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就是在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之下,發展民主,提高選舉品質,盡量做到選舉公平公正,以俾更能體現「澳人治澳」的精神,進一步發揮市民參政議政的功能,令社會的民主化能穩步有序地發展。實際上,民主是一個社會現代化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其內容大概是指:人民主權論、多數統治原則、保護少數、使人愉快、符合憲法的自由、參與各級的決策、平等主義等。不過,由於澳門特區並非是政治實體,而只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轄的地方行政區域,因而上述的「人民主權論」並不適用於澳門,但其餘的幾項內容還是可以在澳門特區適用的。尤其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接受高等敎育的機會越來越多,專業人士逐漸形成一個可觀的中產階層,而按國際上的慣例,中產階層是參政議政代議士的主力軍,因而透過選舉制度的改革,向他們提供更多的參政議政機會,就應是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其中一項主要內容。

然而,正如前述,增加議席及調整直選、間選及委任議席的結構比例,是屬於中央政府的事權,因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尚未再次啟動政制發展之前,是無法透過議席結構的調整來體現民主化發展的,那就只能是在屬於澳門特區高度自治權範疇內,對具體選舉程式進行優化調整來實現。

不久前,有論政者提出建議,直接選舉部分實行分區選舉,亦即仿效香港特區或臺灣地區的「單一選區制」,並認為只有這樣,才能選出真正的代議士,並防止出現魚龍混雜的情況,可以保證立法會議員的品質。但從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看,這個建議恐怕是逆民主潮流而動。不要說,由於澳門面積小、人口少,按照立法會十四個議席劃分十四個選區,較為困難,每個選區的選民數量也難以做到相對的均衡,這就將可能會造成某一選區選出的議員,其所代表的選民數量的基數較大,而另一選區產生的議員的「選民含金量」就將會較少。因此,保持目前的整個澳門特區為一個大選區的制度,還是相對合理的。

實際上,澳門特區目前的直選制度及漢迪比例法計票方式,是從葡國引進。而在包括葡國在內的歐洲大陸,是呈現政黨林立的狀況。正是為了保證較小的政黨也能有代表在議會中發聲,因而在實行大選區制亦即「復數應選名額制」的同時,也在計票方式上實行比例代表制,既有最大餘額法,也有漢迪比例法,亦有比例代表制度其他計票方式。澳門使用的是漢迪比例法,後來修改為改良漢迪比例法,由算術改為「幾何」。

由於澳門面積小,人口少,因而採用復數應選名額選區,就可使選民的選擇機會較大,不像台灣地區的「單一選區制」,每一個選區只有一個應選名額,結果造成議席都被較大型政黨所壟斷,小型政黨無法突圍。就此而言,劃分小選區的訴求,不利於實力較小的參選名單,從而導致直選議席被幾個大型參選名單所壟斷。,

特區政府不久前公佈《立法會選舉活動總結報告》,提出了優化選舉辦法的建議。這對于進一步提高立法會選舉在具體操作上的民主度和公正性,將可發揮重大作用。但還可做得更好,本欄就曾提出過一些建議,必須確保候選人的參政素質,防止濫竽充數;禁止政府官員、司法官、警官、公共機構成員及宗教司祭等介入選舉活動;應當設立參選保證金制度;明確規定參選人即使是已經當選並已出任公職,倘被法院判決賄選罪名成立,其公職就隨之被褫奪;當處理當選人「出缺」的問題,並對議席出缺而需進行的補選必須有條件限制;更應當明確規定,辭職的議員不能參加同一屆任期內的補選等。

這最後一項,是吸取香港反對派進行「五區公投」的教訓,防制澳門反對派也有樣學樣,籍機在澳門推動帶有分離性質的「公投活動」。實際上,「辭職不得再選」,這是很多國家和地區在公職選舉制度中設立的其中一項限制措施。因為選民選出民意代表,是希望民意代表能盡心盡力為他們工作,而辭職等於是有負選民的委託,違反民意。既然這些人可以漠視選民的意願和利益,就等於是放棄自己的參政權利,因而在同一屆任期內不得再選。既然能以「請辭」來對抗憲制,「請辭」後就沒有必要再透過參加「補選」來再進入建制當議員。何況,「補選」勞民傷財,在違背選民的投票選擇抉定的同時,也糟踏廣大市民的納稅義務和熱情。

確保候選人的參政素質,也很重要。在某些西方國家,是相當注意參選人的資質保證的。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嚴格規定被選舉權的取得,應當具有一定的教育程度。這是因為,一般人所認為公民的參政權,非有知識者不能運用,尤其在知識爆炸的時代,不論政策決定、行政運作,都必須運用知識,依賴知識。候選人如果目不識丁,如何閱讀檔、審議法案?由此,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明文規定,公民必須具備某種教育程度,始有被選舉資格。即使是號稱「民主大國」的美國,也是強調候選人應具有教育程度,其中有十九個州的憲法規定,人民必須接受一定程度教育始有被選舉權。看看臺灣地區某些新科民粹「立委」提出的根本不知所謂的「雷人法案」,真是絕大諷刺。希望這種狀況不要在澳門特區重演。

(發自臺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