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應儘快完善法規預防採購外判成重災區

本澳在政府公共採購外判方面,由於法律監管上仍存在漏洞,曾轟動一時的歐文龍案、何超明案均轟動一時,給陽光政府宏願埋下陰霾。近期審計和廉署則左右開弓,矛頭直指金額較細、但小數怕長計的公共採購問題。廉署近日向政府所遞交《二○一五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中則不諱言官商勾結、合謀貪汙嚴重,直接劍指當局處理外判批給存在涉嫌濫用、質量低及有違法制原意等問題,須以實際行動遏止在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合謀貪汙的問題,完善《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及公共部門的採購等法律制度,並提高市民的廉潔意識及維護當局的廉潔施政形象。

眾所周知,廉署向行政長官提交的《二○一五澳門廉政公署工作報告》中則指出,去年廉署共接獲七百九十三宗投訴及舉報個案,當中七百四十四宗具條件處理,刑事案件佔二百六十二宗,行政申訴案件為四百八十二宗。全年結案五百六十八宗,其中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院處理或歸檔的刑事案件有二百五十六宗,完成處理並歸檔的行政申訴案件有三百一十二宗。另外,廉署去年共接獲一千一百○四宗不同性質的求助查詢個案。就反貪工作,廉署指去年偵查的刑事案件中,仍以涉及公務員的犯罪為主,犯罪類型廣泛,包括行賄受賄、偽造檔、濫用職權、違反保密、財產來源不明罪等。數案涉及的多名領導主管人員均被司法機關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的強制措施,更有涉案者被羈押。從涉案部門來看,仍以具軍事化職能的紀律部隊及具稽查職能的行政部門為主。報告還指出,去年偵破的刑事案件中,由公務員與商人相互勾結,在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合謀貪汙比較嚴重。特區政府及各公共部門須重視,除要強化公務人員的紀律及操守要求外,亦要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堵塞可能誘發貪腐的漏洞。年報羅列去年具代表性的個案中,涉官商勾結主要有兩宗均已曝光,包括交通局人員涉受賄操控公共停車場判給結果案,以及海事及水務局主管多次向船務公司“攞著數”,又利用職權協助公司免因違規受罰。廉署在處理申訴個案及專案調查中發現,有公共部門以“法律滯後”為由,使行政程式及行政行為偏離“合法性原則”,情況具代表性。強調部門負責人應及時發現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並主動提出修法建議和方案,才能做到“依法行政”。此外,公共部門在恪守“依法行政”原則的同時,如何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運用法律所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改善沿用已久的行政程式和服務模式,為市民提供更優質、更便捷的公共服務,值得部門領導主管認真研究並積極實踐。廉署提到,私營機構的貪汙賄賂案件逐年減少,去年沒有私賄個案能成功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總結調查經驗,主要與有關罪行屬半公罪,私營機構多為息事寧人而不行使告訴權,使廉署未能依法繼續跟進。有必要完善《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的法律制度,並提高市民的廉潔意識。

對於廉政公署的工作報告,經濟財政司長作回應時則表示,嚴謹、規範的政府採購制度對於維持政府的良好運作及有效實現特定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具有重要的意義。現時的政府採購制度已實施多年,為了與時俱進、更好地配合本澳實際情況的發展、提升行政效率及施政透明度,有需要因應現實情況,對法例作出適當調整和優化。從務實的角度出發,特區政府將按先後緩急的原則去加快完善、優化現時的政府採購制度。首先,會透過行政法規修改已沿用了達二十多年的政府採購金額規範。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擬工作已經完成,目前有關修法項目正進入立法程式。其次,在吸納以往廉政公署、審計署所提的建議及剛發佈的廉政公署工作報告的內容的基礎上,對整體政府採購規範作出更深入研究,為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制度做好修法準備。此外,因應部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於採購法律制度的認知不足和在執法上偏離了法律原意,財政局將會在執行上加強監管,並採取適當的改善措施;經濟財政範疇各個部門,亦將繼續加強與廉政公署合作,定期舉辦廉政宣傳講座,以加強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廉潔奉公、知法守法意識。同時,為了進一步規範及優化政府採購流程,財政局亦已著手整理及匯總已發出的涉及政府採購程式的實務指引,並就建立包括供應商/承建商資料庫,以及在公共部門網頁上載公開招標和直接磋商資訊等做法,進行可行性研究,期望進一步優化公務採購實務操作。特區政府亦會透過培訓,協助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進一步提升對政府採購制度及實務的瞭解和認識。相信透過政府採購法律制度建設的完善以及執行人員依法行政意識的提高,將有利於完善公務採購法律制度的內涵及執行情況,對更妥善有效運用公帑、防範在物品及服務的公務採購中出現不規則情況有積極意義。

廉署報告發現政府部門以“法律滯後”為由,在行政中偏離合法性原則,亦引起社會廣大的關注及重視。 對於政府將服務、工程等直接判給行為,通常是市民、記者覺得可疑,前往查詢才被揭發。議員施家倫日前表示,法律滯後不是藉口,有法就要遵守;事件多番反映官員態度有問題,認為行政長官應該下命令要求各級官員限期內解釋。報告也發現在公共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官商合謀嚴重,重申政府大額工程採購應交給立法會公開審議,小額批給則應透過內部指引全面公開。需要有更透明的機制。早前審計報告同樣揭發當局在採購、服務外判項目中多有直接批給、免批給問題,但官員以各種理由反駁,事件反映官員態度有問題。認為行政長官應該下命令要求各級官員限期內解釋,部門就不會反駁。澳門是法治社會,法律滯後不是官員偏離合法原則的藉口,官員更應有法必依。稱社會對官員問責有訴求,完善的制度加上嚴格執行,問題才會減少。他認同應公開透明,是否真的如官員所言是出於專業要求,或可提供服務的機構極其有限,不能貨比三家,政府應該公開所有“直接批給”的原因,而非等大衆有疑問才講。

有社會團體則建議,政府短期應推至少兩項重大措施,包括立法規定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的重大開支必須交立法會公開審議,並且規定任何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的一般開支項目要常規性公佈在各部門網頁內。不管是廉署報告指出的官商勾結合謀貪汙問題,還是審計報告一再揭示政府部門處理外判批給問題,以及檢察機關人員涉案等,他們都不感意外,並相信是「冰山一角」,因公權力在欠缺透明、問責、民主監督機制下,濫權和腐敗乃是必然結果。問題明顯在於制度出現漏洞,政府公共開支尤如無掩雞籠,內部機制監察不了,又沒有外部監察機制,而廉署、審計署過去每每揭示出問題,但都是「燒咗場煙花」、「幾日就冇事發生」收場,今回廉署寫出這「路人皆見」之情況,政府絕不應不再重視。筆者也認同的一點就是,作為必要的配合,特區政府更應當採取措施,規定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的一般開支項目的立項和結果都常規性在各公共部門網頁內公佈,讓公眾監察,既堵塞那些故意把重大開支項目分拆以迴避公開監察的漏洞,亦推動市場競爭。

作為代表民主派別的議員吳國昌日前則表示對廉署發現在公共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中官商合謀嚴重並不意外,審計署早前已多番揭示問題,但政府並不重視,不能接受政府稱個別官員對法律認識不足的解釋,質疑官商長期慣性互相遷就,最後變成勾結。建議但凡大額工程採購項目,均應交給立法會公開審議,將資料透明化。小額的中央採購、部門採購結果,應該透過內部指引措施全面公開資料,做法不會抵觸個資法,無須立法亦能執行。議員吳國昌批評,公共採購和外判制度的黑洞已形成官商合謀的貪腐溫床,審計和廉署已指出問題的嚴重性,但官員只是將之淡化為部門「對法律認識不足」。他強調現在責任是落在特首和經濟財政司身上,行政機關應作出實質的改革,提高公共財政監督的透明度。他提出兩項建議,一、政府應主動將涉及重大開支的判給和採購項目立法會審議;二、規定公共部門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項目,無論金額多少都要在政府網站公佈,詳列公開招標檔,中標或獲判給公司名稱及金額,有多少間公司重覆中標自然一目了然。吳國昌認為官方明顯將「先後緩急」的順序倒轉了,政府應先「止血」挽回公眾信心,才修法放寬公開招標門檻,而不是放了再「研究」如何在行政上加強監督。現在不是沒有法律規定在哪些特殊情況下才能直接判給,但部門一樣通通跳過,而且毋須承擔責任;其次,對於由司長簽批的豁免招標或詢價決定,財政局是否有權越級監督或質疑豁免的合理性?同是作為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港澳兩地法律都沒有規定把外判判給結果刊登政府公報,但鄰埠政府的採購政策公開表明:政府採購單位使用納稅人的金錢採購貨品和服務。明顯必須就使用公帑向公眾負責。有責任向負責批撥公帑的立法機關、納稅人,以及有意參與的供應商,解釋採購決定。儘管基於兩地基本法的不同設定,澳門特區政府的工程、採購、服務外判等項目無須像鄰埠一樣由立法會逐筆批撥公帑,但在澳門基本法的框架內設立適當的,提交立法會公開審議的機制,卻實有必要。

其實,政府採購法是將機關工程、財物、勞務採購納入適用範圍,因而以勞務為主之文化藝術採購亦從原不受法規規範,到明確納入政府採購法規範,而不容否認的,政府採購法的建制是以工程、財物採購為主要思維邏輯,故而在適用於難以量化客觀評價、具專業區隔特性,且以勞務為主之文化藝術採購上,便產生許多問題,並造成藝文團體、文化行政機關的不適應與反彈。建議當局借鑒附近地區的做法,其中利用評選制度的異質性採購方式,更提供了行政機關以價格方式決定採購的另一種突破方法,與現今歐美等先進國家逐漸以評選方式執行統包工程的趨勢不謀而合,從而奠定政府採購系統的更趨完整化。近來發現司法機關開始在少數案件中,加強司法審查密度,並以評選內容及決定之不適當,起訴義務性質之評選委員,因而扭曲了立法機關設計之採購制度,以及授與行政機關所應有之行政判斷權力。建議為維持採購制度之完整進行,行政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應參酌權力分立原則,就立法機關所授與之行政執行權力,重新明確訂定評選委員會之定位與權責,及行政機關判斷餘地之行使範圍,以減少對整體公共建設品質的負面深遠影響。同時應以內控制度建設和資訊公開為抓手,推動採購活動更加規範高效透明,建議當局應堅持抓大放小和成本效益原則,加強專業化和資訊化,提高採購活動績效。

筆者則建議把政府採購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事關政府公信力,是建設法治政府、廉潔政府的重要內容。必須深化改革,建立過硬的制度約束和管理措施,著力減少環節、提高效率,厲行節約,構建規範透明、公平競爭、監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採購工作機制,管住亂伸的“權力之手”,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把寶貴的公共資金花在刀刃上。強化政府採購的源頭和結果管理,明確了從提出需求、確定標準到招標採購、履約驗收的全過程管理措施,要求公平、公正、科學地遴選和組成評審委員會;強化資訊公開,提高透明度。政府採購合同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必須公開;強化對政府採購行為的監管和社會監督,加大問責處罰力度,嚴防暗箱操作、尋租腐敗,遏制“天價採購”、“黑心採購”、“虛假採購”等違法違規現象。讓陽光、高效的政府採購助力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同時,應加快完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體系。加強採購需求管理,落實採購人的需求責任;積極開展採購結果評價,對採購預算、採購需求及採購評審形成有效回饋;突出問題導向,增強制度建設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新加坡是一個沒有地方政府的城市國家。其財政部預算署負責制定政府採購政策,適用於所有發生政府採購行為的機關。新加坡的政府採購堅持透明、物有所值、公平和公開競爭三大基本原則,力求減少供應商與管理投標工作官員的貪汙機會。政府採購機關根據規定程式確定所要購買專案的要求和數量,並必須得到批准。審計長對採購過程進行審計,確保政策的有效實施,如發現違規行為,要向國會的公共賬目委員會報告,要求相關部門和機構作出解釋,追究違規責任。新加坡對不同的政府採購專案,規定了不同的採購程式。對那些1000新元以下的小數額購買,如果價格已知並且合理,可以直接向單一供應商購買;如果價格未知,則鼓勵採用口頭報價的形式。1000新元以上、30000新元以下的採購專案需由兩位官員負責,一位官員負責徵求、接收、評估和推薦報價,另一位官員負責批准報價,前者須至少徵求3個供應商報價,除非獲得後者的批准,否則不得減少報價數。一般情況下,任何30000新元以上的採購專案必須進行公開招標。政府必須在報刊上登廣告,任何供應商都可以參加投標。公開招標需經過開啟投標箱、評估投標、投標裁決和裁決通告等幾個法定程式,最終確定中標者。對於複雜和高技術需求的採購專案可採取“選擇招標”的形式,這種形式下,政府採購機關事先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定,合格的供應商才可參加投標。此後,它也採用公開投標的開啟投標箱、評估投標和裁決投標等程式。除上述幾種採購方式外,新加坡還有一種“有限招標”的採購形式,但採用較少。此外,新加坡還規定,對不盡責任的供應商和表現差的供應商在1至5年內可實行禁止投標的懲罰措施。對於投標爭議,由專設的政府採購裁決法庭處理,作出的裁決如有任何一方不服,還可上訴,要求進行司法復審。此外,英國政府採購的評審原則是物有所值,中標結果由採購機構和採購人組成的評審小組決定,沒有相對穩定的評審專家庫和社會仲介代理機構。組建專門的用戶服務團隊,將專家型公關經理派駐所有中央政府部委及相關地方政府、獨立地方政府機構。政府採購署使用“綠鉤號”系統來幫助採購人辨別符合《政府採購標準》的可持續性產品。通過政府採購署網站的“合同搜索器”欄目,任何人都可以查閱由政府採購署代表政府採購的額度為1萬英鎊以上合同的資訊以及政府採購署本單位採購合同的資訊。實行賣主評級打分系統,制定多項績效指標對所有供應商進行打分和測評。無論是新加坡或是英國政府的採購理念、機構設置和在履約監管、專案評估、風險控制、從業人員培訓和資格認證等方面的做法和經驗,對進一步推動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和發展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因此,從審計署多項報告一再指出政府各部門處理外判批給存在涉嫌濫用、質量低及有違法制原意等問題,引起廣泛關注質疑。事實上,儘管外判批給結果不公開,但政府部門外判批給屢次給予同一對象的情況常被揭發,在處理外判批給缺乏透明,缺乏公開監察。未來在完善公共採購法律的廉潔建設上,當局應建立採購專案風險防範制度,應借鑒新加坡或英國的經驗,應對採購流程進行認真梳理,找准風險點,明確風險問題及後果,建立科學有效的風險防控措施,從根本上保證廉政採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