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特區政府早前主動撤回已向立法會遞交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一事,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日前解釋,由於澳門與內地、香港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差異,正與兩地分別進行的刑事司法協助協商所需時間亦較預期中長,為了使《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更具操作性,因此決定調整立法的策略和進度。她指出,特區政府在過去一段時間,分別與內地和香港商討刑事司法協助事宜,惟三地法律體系差異相當大,特區政府須顧及區際間的協商安排,也要維持自身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協商工作具一定難度,所需時間亦較預期中長。而考慮到與兩地的商討工作尚未進入最後階段,特區政府決定調整澳門內部立法工作的策略和進度,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根據與內地、香港的協商結果作出相應的配合,使法律更符合立法原則、更具操作性。
其中的這一句「特區政府須顧及區際間的協商安排,也要維持自身法律制度的完整性」,可能就是特區政府決定撤回《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的核心原因,尤其是「也要維持自身法律制度的完整性」,而促使特區政府決定「調整立法的策略和進度」,哪怕是可能會影響澳門特區分別與內地及香港特區商討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進度。換句話說,就是在分別與內地、香港特區協商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過程中,對方提出的某些要求,可能會觸及到澳門特區法律制度的完整性,而澳門特區政府為了維持自身法律制度的完整性,當然也得顧及區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大局」,因而寧願拖慢進度,在研究出兩全其美,在兩者間達致最大公約數的立法精神後,再重新啟動立法程序。
另一方面,可能還需考慮到台灣地區「政黨輪替」,不承認「九二共識」及其「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核心內涵的因素,《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必須更鮮明地體現一個中國的原則,凸顯其「區際」的位階,杜絕任何帶有「國際」意涵的表述方式,因而也得慎重研究,做到無論是立法原意上還是法律語句方面,都不會被民進黨當局「有機可乘」。當日後時機成熟,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導或授權下,澳門特區政府與台灣當局商討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時,也就可以嚴密地修築起捍衛一個中國原則的「防火牆」。
而陳海帆司長的「特區政府在過去一段時間,分別與內地和香港商討刑事司法協助事宜,惟三地法律體系差異相當大」表述,及澳門特區尚未與台灣地區為洽簽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而進行協商的事實來看,發生有可能會觸及澳門特區「自身法律制度完整性」的情態,是在澳門特區與內地、香港的商討方面。而根據過去的公開報導,是商討港澳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進度比較快些,澳門特區與內地間的區際刑事司法協助協議的商討相對較為慢些。因此,所謂觸及澳門特區「自身法律制度完整性」的事態,極有可能是發生在澳門與香港的商討方面。何況,澳門特區一向是「乖乖牌」,聽中央政府的話,而中央政府也十分體貼澳門特區,估計在涉及澳門特區「自身法律制度完整性」的問題上,必會完全尊重澳門特區政府,亦即不會「為難」澳門特區,即使是無意間有所觸及,在經澳門特區的協商代表提出後,也會及時調整。因而倘是發生可能觸及澳門特區「自身法律制度完整性」事態,不可能是在澳門特區與內地的商討方面。當然,也可能無論是澳門特區與內地,還是與香港特區的商討過程中,並沒有發生過任何觸及澳門特區「自身法律制度完整性」的事態,只不過是澳門特區政府在自我審視《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時,發覺其內容有可能會形成令澳門特區「自身法律制度完整性」受損的元素,因而自行採取「補強」措施,堵塞有可能會出現的「法律漏洞」,以免屆時造成遺憾。
其實,無論是區際刑事司法協助,還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由於各國各地區之間的法律制度並不相同,就都必然會發生「法律衝突」的問題。不過,從陳海帆司長「惟三地法律體系差異相當大」的表述看,這個「法律衝突」是發生在「法律體系」方面,這就更加強化觸及澳門特區「自身法律制度完整性」的問題,是出在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的協商上的認知。實際上,單就「法律體系」而言,澳門特區與內地的衝突不大,但卻與香港特區存在著原則性的衝突。
實際上,就「法律體系」而言,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是實行兩個不相容的法律體系。澳門特區是大陸法系(亦稱歐陸法系),是成文法系;香港特區是海洋法系(亦稱英美法系),是不成文法系,兩者之間有許多不接銜之處。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時,有香港人提出回歸後將澳門合併給香港。當時就有不少人指出,除了是葡國政府不樂見的政治原因,及兩地歷史背景不一樣的現實原因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原因,就是兩地法律體系不一樣,香港是海洋法系,澳門是大陸法系。兩地合併後,將會發生「法律打架」的情況。
相反,內地和台灣地區都是實行大陸法系。在一九四九年之前,國民政府是參考德國法律立法,因而是實行大陸法系。新中國成立後,除了繼承延續了部分舊法律傳統之外,也大量參考前蘇聯的立法模式,而前蘇聯也是實行大陸法系。因此,盡管在內地的法學教科書中,不承認是大陸法系,而自稱為「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其實質還是大陸法系。
在台灣地區,則有兩種情況。一方面,是將國民政府的法律體系照搬過去,繼續實施;另一方面,由於台灣地區曾受日本殖民管治的原因,也參考日本法律模式,而日本法律其實還是源於德國法系,因而就是實行大陸法系。
就此而言,澳門與內地、台灣地區在法律體系範疇內發生法律衝突的機會不多,反而是與香港特區有機會在此範疇內發生法律衝突。盡管兩地都是實行「一國兩制」。
實際上,兩地的基本法在法律體系方面就有不同的表述,如《香港基本法》就有「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的提法,《澳門基本法》則無。無論是台灣桂冠出版社出版的《港、澳基本法條論》(政治大學教授張虎著),還是北京大學出版社、澳門基金會先後出版的《港澳基本法比較研究》(時任國務院港澳辦澳門司處長的楊靜輝、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的李祥琴著),都有提及到這個重大的差異。
究竟陳海帆司長所說的將會觸及到澳門特區「自身法律制度完整性」的「三地法律體系差異」的具體內容是甚麼?由於沒有說明,我們不能亂作猜測。倘是不損害三地關係,最好是能予公開,讓澳門特區法律界人士共同想辦法予以解決。所謂「三個臭皮匠,勝過諸葛亮」,何況政府體制外的法律專家也不是「臭皮匠」,其對法律衝突的學養知識不會低於特區政府法務局的法律專家。何況,其中就有人參加了香港、澳門兩部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或是對「一國兩制」法律有很深的研究,甚至是專門研究法律衝突現象。開門擬法,總比關門擬法要好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