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熊貓雙胞胎命名須提防「抽水」式干擾

中央政府贈送澳門大熊貓「心心」誕生一對雄性雙胞胎,是澳門的大喜事。連日來不少市民在各種場合津津樂道地談論此事,並感謝祖國人民和中央政府對澳門的關懷。也有人關注為這對「孖寶」的命名問題。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指出,現在不急,因為現在需要全副精力照顧「孖寶」,起名事宜會在適當時候公佈。

陳海帆司長的考慮有其道理,因為現在「孖寶」才剛出生,仍處於不確定時期,尤其是「二孖」,只有五十三克,比最低紀錄的五十一克只重二克,頗為危險。實際上,根據有關資料顯示,大熊貓之所以被列為頻危動物,原因固然很多,而熊貓嬰兒的存活難度較大,也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由於在熊貓的進化過程中,其祖先演化出提前分娩的方式,使得嬰兒出生的「個頭」很小,發育不完全,抵抗力差,成活率低。在人工飼養情況下,成活率亦僅為百分之三十七點六,倘是雙胞胎多半只能養活一隻。因此,目前的主要任務,就是要照顧兩隻熊貓BB健康成長,尤其是千方百計提高「細孖」的存活度。待到渡過最危險的半年期,可以出來見客時,才進行命名,可能就較為適當。而且,在一對熊貓寶寶與公眾見面時,才進行徵名活動,提高人與熊貓寶寶的互動程度,在命名時就更有親切感,還可動員更多的市民尤其是小朋友參與。在未正式命名之前,可以廣東人常用的「大孖」、「細孖」之類的俗名稱之。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進行徵名活動,可能會受到干擾。實際上,現在就浮現了兩個不良傾向。其一是有人在社交媒體上,以玩世不恭的心態,為一對熊貓寶寶起命,其中有幾對名字很「難聽」,抹黑澳門特區。因而激怒了部分澳門居民,昨晚在一個電視時事論壇節目上,就有觀眾朋友打電話譴責這種欠缺理性的現象。倘現在就開展為熊貓寶寶徵名的活動,由於準備工作並不充分,就容易為這些人鑽空子,乘機「抽水」,推出系列烏七八糟的「名字」,干擾徵名活動,並污名化澳門特區及行政長官。因此,還是待到有時間作充分準備,開列嚴謹的遊戲規則後,才予進行,以保證徵名工作的健康順利進行。

其二是有人籍機推銷其政治理念,要求開展「熊貓命名公投」,販賣其「偽民主」的私貨。其實,這只不過是這些人在二零一二年「政制發展」過程中,及在二零一四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中進行「民間公投」活動時,以「熊貓命名公投」來掩飾其不正當行為的故伎重演。而且也是趁著英國剛剛進行「脫歐公投」的「熱潮」,再次販賣「公投直接自決」的私貨。

這是一種偷換概念的手法,因為當年特區政府舉行「中央政府向澳門特區贈送大熊貓徵名活動」時,雖然主要是以投票方式進行,但這並非是所謂「公投」。因為這個「投票」並非是正式的政治活動,既不用進行選民登記,也沒有年齡限制,完全不符「公投」甚至是選舉的特徵。這些人只不過是為了推銷其「民間公投」尋求「正當性」,而把熊貓徵名活動「拉下水」,千方百計地「抽水」而已。

實際上,在政治學的理論和實踐中,「公投」是公權力的行為,是由政府管理和主導的憲制性活動。而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是《澳門基本法》,都沒有舉行「公投」的憲制性法律依據。而且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也無權自行創制「公投」制度或發起所謂「公投」活動。即使是在已經為「公投」立法的我國台灣地區,其《公民投票法》也對「公投」作出了嚴謹的規範。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只能適用於: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也只能適用於: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不得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事項,則有: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何況,《公民投票法》最重要的規範內容,是「公民投票」的進行程序。由此可見,「公投」是一項為嚴肅的憲制性政治活動,比一般的選舉活動還要嚴格。而為熊貓徵名的活動,無論從哪一個角度看,都不具備「公投」的性質。

因此,在為熊貓寶寶進行徵名活動時,應當明確表明,這只是一項「群眾路線」的活動,並非是「公投」,也不是選舉。以防遏有人乘機「抽水」,塞進其「公投自決」的私貨。

有人老是要搞「公投」,「自決」之類。此次英國「脫歐公投」,足可見是民粹壓倒理智。因此,近日來國內外都有不少學者專家撰文,分析討論「全民公投」是否最佳的民意表達的問題。其實,就算是當年極力鼓吹「公投立法」的台灣「獨派」人士,也在鼓吹「公投」的長處的同時,客觀地提到「公投」的弊端,指出「公投」最大的疑慮是人民的激情和盲從常常無法明智地決斷公共事務,容易將複雜的問題「二分化」,鼓勵激情對立,妨礙爭議的折衷妥協,不易產生周詳的政策。「公投」不像代議政制,由人民選出睿智之士代為審議公共事務,透過理性地辯論與折衝,代議機構可將棘手問題圓滑地解決。「公投」缺乏中介機構及代議之士的介入,公民投票的結果往往是激情對立下的產物,不但無助於解決爭議,反而加深原來的對立。由DAVID BUTLCR及AUSTIN RANNEY著,吳宜容翻譯,王業立校閱,台灣韋伯文化事業出版社出版的《公民投票的實踐與理論》一書,就有一章專門談及「公投」的弊端,包括:(一)一般公民並沒有分析能力以及足夠資訊作出明智的決策;(二)民意代表的決策考量將包括民眾偏好的強度以及權衡各利益團體的需求,以做出滿足各方的政策;(三)民意代表的決策較能保障少數族群的權益;(四)公民投票的採行即意味默許民意代表屍位素餐,或者鼓勵民代規避棘手的議題,此舉將弱化民意代表與立法機關的權威與聲望。該書還指出,公民投票是一群無知、無見解民眾的決策,是「多數暴力」,破壞代議民主最佳代言的機制。並引用麥格雷的話說,有眾多研究報告結果顯示出,贊成某條例繼續存在投否決票,反對某條款繼續存在的則投贊成票的設計方式,約略有一成到兩成的民眾會「投錯票」。

而在英國「脫歐公投」後,有二百萬名聲稱自己「投錯票」的選民,連署要求再次「公投」,就驗證了上述的理論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