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法規修改方便貨物轉運

【本報訊】因應貿易環境的轉變,並本着簡化行政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便利經營人的目的,以及為配合第3/2016號法律《修改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的生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了《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以及《修改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產地來源證明規章〉》兩份行政法規草案,以優化對外貿易活動程序以及產地來源證的簽發制度。

有關《修改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行政法規草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增加有關轉運准照的行政性質的規範。

引入 “A.T.A.報關單證冊”(又稱:貨物暫准進口單證冊),以簡化暫時進口本澳的貨物在短期內從本澳再出口的相關手續,以利會展業務的發展。

刪除為紡織及成衣配額制度專設的條文,把該等行業的出口流程及文件要求融入發出准照的一般制度內。

准許貨物先清關後以電子方式提交貨物申報單,使之與本澳現有的申報制度雙軌並行,以提升本澳各口岸的貨物清關及申報處理的效率,並助本澳各產業,尤其是物流業在全球經濟市場上發展的競爭力。

有關《修改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產地來源證明規章〉》行政法規草案的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以准照或申報單出口貨物來劃分申請產地來源證的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和提高行政效率。

優化發證程序,讓出口商可直接從經濟局領取產地來源證。

因應已不需要將外匯及其他對外支付工具強制集中於金融管理局,因此刪除與銀行相關的產地來源證手續。

取消徵收發出產地來源證的手續費,以降低需要產地來源證的對外貿易活動的成本。

《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產地來源證明規章》是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規定的關於准照、申報單及產地來源證明制度的補充性行政法規。

兩份行政法規草案的生效日期是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與第3/2016號法律《修改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同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