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未來如何經略南海

應高度認識南海仲裁案的惡劣影響,應責成專職部門和機構進行統籌和協調並提供多維對策,以全面合理地彌補損害並處置後續可能發生的重大海洋問題。

中國政府針對南海仲裁案的立場可概述為:「不接受、不參與」、「不承認和不執行」。前者為中國不接受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強制仲裁,不參與仲裁庭的一切正式活動;後者為中國不承認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越權、擴權裁決,也不執行仲裁庭的所謂最終裁決。它們不僅具有關聯性,而且具有整體性,中國不會改變對此的政策和立場。中國對南海仲裁案的上述政策與立場不僅是一貫的,而且有充分的國際法依據。

那麼,具體來說,中國未來該如何經略南海呢?

不參與仲裁案但一定要批駁

儘管南海仲裁案的最終裁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但如果菲律賓不放棄其所謂的權利,在中菲南海爭議不決的情形下,此最終裁決將長期存在並可能嚴重減損我國在南海的利益,為此,現階段我們重點應就最終裁決的內容和觀點進行分析和批駁,全面展示我國在南海長期使用和管轄的依據,以證實我國對其「不接受、不承認、不執行」的理據,並得到國際社會的認同。儘管我國對仲裁持不參與的立場,但可以在諸多場合批駁該仲裁。

比如對於仲裁庭對本案無管轄權,我認為菲律賓提請仲裁事項的實質是南海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問題,超出《國際海洋法公約》(以下稱《公約》)的調整範圍,不涉及《公約》的解釋或適用,仲裁庭無管轄權。

仲裁庭將菲律賓提起的15項請求,分成四類進行裁決。

對於第一類仲裁事項,菲律賓主張的核心是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但依據國際法,只有在確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後,才能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因為「陸地統治海洋」,且「陸地領土歸屬是作為確定沿海國海洋權利的出發點」。換言之,如果不確定中國對南海島礁的領土主權,仲裁庭無法確定中國依據《公約》在南海可以主張的海洋權利範圍,更無法判斷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超出《公約》允許的範圍。但領土主權問題並不是《公約》調整的範圍,因為《公約》序言規定,締約國認識到需要通過本公約,在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的情形下,為海洋建立一種法律秩序,即「妥為顧及所有國家主權」是適用《公約》確定締約國海洋權利的前提。

對於第二類仲裁事項,中國認為,南海部分島礁的性質和海洋權利問題與主權問題不可分割。如上所述,只有先確定南海島礁的主權,才能確定基於島礁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即只有對相關島礁擁有主權的國家,才可依據《公約》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等制度提出海洋權利主張;在確定了領土歸屬的前提後,如果其他國家對該國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的規定提出質疑或提出了重疊的海洋權利主張,才會產生關於《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所以,如果島礁的主權歸屬未定,一國基於島礁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規定就不能構成一個可以提交仲裁的具體而真實的爭端。菲律賓要求仲裁庭先行判斷中國的海洋權利主張是否符合《公約》的規定,是本末倒置。

對於第三類和第四類仲裁事項,中國認為,中國在南沙群島和黃岩島附近海域採取行動的合法性是基於中國對這些島礁擁有主權及相關的海洋權利。菲律賓提起此類仲裁事項的前提是,菲律賓的海域管轄範圍是明確而無爭議的,中國的執法活動進入了菲律賓的管轄海域。但迄今中菲兩國尚未進行海域劃界。所以,在對菲律賓的此類主張進行裁定前,應先確定相關島礁的領土主權並完成相關海域劃界,否則,違背海域劃界應以《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所指國際法為基礎以及必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的原則,直接影響今後中菲海域劃界問題的公平解決。同時,中國一貫尊重各國依據國際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飛越自由,且南海的航行和飛越自由從未受到任何損害,相反,南海的航行和飛越自由是安全的、有保障的。

可見,菲律賓要求在不確定南海島礁主權歸屬的情況下,先適用《公約》的規定確定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利,並提出一系列仲裁請求,違背了海洋爭端所依據的一般國際法原則和國際司法實踐。仲裁庭對菲律賓提出的任何仲裁請求作出判定,都將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間接對南海島礁的主權歸屬的判定,不可避免地產生實際上海域劃界的效果,所以,中國認為,仲裁庭對菲律賓提起的訴求事項沒有管轄權。

立南海問題專職領導機構

同時,我們要加快組織出版已有南海問題研究成果,這是可行且必要之方法,以普遍提升研究和認知水準。也要創造條件選派一批優秀國際法學者赴國外或國際組織培訓和進修,以為海洋爭議司法或仲裁儲備必要人才。此外,在堅持原則立場的情形下,加強與菲律賓的對話和協調也特別重要。

從中期看,我國須針對南海出現的各種事態進行預判並做好預案,包括重申南沙島礁的名稱和地理位置、出版南海諸島新地圖、公佈部分南沙島礁的領海基點和基線,明確南海斷續線的性質及線內水域的地位、歷史性權利的內涵及其與《公約》之間的關係,關鍵應明確南海的戰略目標。

從長遠看,南海關係我國周邊戰略環境的安全,中國持續發展的保障進程,關聯海洋強國戰略和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最終影響中國的崛起,所以應高度重視南海問題,為此,建議成立國家南海問題專職領導機構,並儘快在新制定的海洋法中予以明確,包括進一步規範現今已成立的各種海洋管理機構的職權,以實質性地全面統籌海洋事務。當然,加強對海洋研究和教育機構的組織協調,包括新設中國海洋戰略研究院和中國國際法大學等,也特別關鍵。

總之,應高度認識南海仲裁案對我國的不利影響,應責成專職部門和機構進行統籌和協調並提供多維對策,以全面合理地彌補損害並處置後續可能發生的重大海洋問題,包括針對南海的各種態勢和事態進行全面的應對和強力的管控,為中國夢的實現做出海洋的重要貢獻。

直接有關國家仍應談判解決爭端

中國在涉及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的問題上,一貫堅持由直接有關國家通過談判的方式和平解決爭端。菲律賓單方面提起的強制仲裁,違反中菲兩國間和區域性檔的約定。

中菲兩國通過友好磋商和談判解決南海爭議在雙邊和區域性檔中早已經作出了規定並達成共識。在中菲兩國的雙邊檔中規定談判協商解決爭議的內容,主要為:1995年8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關於南海問題和其他領域合作的磋商聯合聲明》第1點和第8點,1999年3月23日《中菲建立信任措施工作小組會議聯合公報》第5段和第12段,2000年5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菲律賓共和國政府關於21世紀雙邊合作框架的聯合聲明》第9點,2001年4月4日《中國-菲律賓第三次建立信任措施專家組會議聯合新聞聲明》第4點;以及2002年11月4日中國政府代表與東盟十國政府代表共同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第4條。

上述中菲兩國的雙邊檔在提及以談判方式解決有關爭端時反復使用了「同意」一詞,確立兩國之間相關義務的意圖明顯。在《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第4條使用了「承諾」一詞,表示給予一個正式的諾言,以約束自己或使自己受到約束,也表示同意、接受談判解決爭端義務。而根據國際法,一項檔無論採用何種名稱和形式,只要其為當事方創設了權利和義務,則這種權利和義務就具有拘束力。所以,菲律賓無視上述檔的規定和共識,單方面提起仲裁,違反利用談判協商解決南海爭議的約定,而「約定必須遵守」是國際法的原則,例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國善意履行。

同時,菲律賓在提起仲裁案前應履行《公約》多種義務,這些義務規定在《公約》的第280條、281條、282和283條中,具體為各方有權選擇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優先用盡協定選擇的和平方法、區域性或雙邊協定規定的程式以及交換意見的義務等。從菲律賓提起仲裁的事項看,都不是迄今中菲兩國已經談判協商的事項。

當然,我們也要意識到,在菲律賓政府對仲裁庭最終裁決「賦予」的權利未放棄的情況下,此裁決是客觀存在的;在中菲南海核心爭議(南沙部分島礁的領土主權爭議和海域劃界爭議)最終解決前,也是不會自動消亡的。所以,其影響將是極其惡劣和中長期的。對此,我國必須有清醒的認識並應引起高度重視。

所謂最終裁決絕不承認和執行

應該指出的是,菲律賓提起的仲裁訴求實質是領土主權和海域劃界問題,而領土主權不屬於《公約》的調整範圍,中國於2006年8月依據《公約》第298條的規定作出的排除性聲明排除了四類爭端適用強制解決的程式,其系海域劃界、歷史性海灣或所有權、軍事和執法活動以及聯合國安理會執行《聯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等爭端。此聲明構成《公約》的組成部分,應該受到尊重,也符合多數國家的實踐。即使菲律賓認為其所提仲裁事項不屬於中方2006年8月聲明所涵蓋的爭端,但在中國對此持不同看法的情形下,菲律賓應先行與中國解決該問題,然後才能決定能否提交爭端。

菲律賓企圖通過仲裁案否定中國在南海的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掩蓋其非法侵佔中國南沙群島部分島礁的事實,抹黑中國的國際形象,激化中菲矛盾,構成對地區和平穩定的嚴重威脅。無論仲裁案最終結果如何,中方都不會接受和承認裁決,更不會執行。中方不會同意任何國家以此裁決為基礎與中方商談南海問題,也不會接受任何國家、機構和個人以仲裁裁決為基礎提出的一切訴求和主張。中國政府的上述政策和立場是一貫的,今後也不會改變。

(金永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