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國際仲裁必須遵循「雙方共同委託」的大前提。只有當雙方共同委託,且對仲裁結果雙方都接受,裁決才能生效。只要有一方不接受,裁決就是一紙空文。
「南海仲裁庭」是個什麼鬼?
在所謂南海仲裁結果公佈後,聯合國官方微博隨即於7月13日聲明表示,常設仲裁法院與聯合國沒有任何關係。海牙國際法院同時發表聲明指出,國際法院作為完全不同的另一機構,自始至終未曾參與所謂的南海仲裁案。15日,國際海洋法法庭也表示,南海臨時仲裁庭與海牙國際法院、國際海洋法法庭都是「互不隸屬」的關係,國際海洋法法庭既沒有在仲裁案件中扮演任何角色,也不會「對其他國際性質法院或是法庭所作出的裁決發表評論」。
國際法院、聯合國、國際海洋法法庭紛紛與南海仲裁案撇清關係,均聲明未參與南海仲裁,不為其結果背書。很多人才發現,「南海仲裁庭」並沒有想像中那麼權威。
這裏牽涉到四個機構,國際法院、海洋法法庭、常設仲裁法院,以及對南海仲裁案做出裁決的南海仲裁庭。這四個聽起來「高大上」的機構究竟有沒有隸屬關係?我們先來梳理一下。
在國際法院官網上,關於南海仲裁案的表述是這樣的,「國際法院(ICJ)在此希望媒體和公眾注意,南海仲裁案(菲律賓共和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裁決結果由常設仲裁法院(PCA)下的一個特別仲裁庭做出。」也就是說,南海仲裁案和國際法院沒有絲毫關係,那麼和常設仲裁法院有什麼關係?
首先來梳理一下常設仲裁法院的「出身」。二戰結束後成立了聯合國,國際法院(ICJ)是1946年2月根據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成立的。而常設仲裁法院是1899年根據海牙和會通過的《關於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公約》成立。
事實上兩個法院的功能大相徑庭。國際法院是聯合國下屬六大機構之一,是具有明確許可權的國際民事法院,其仲裁具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並可向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提供法律方面的諮詢意見;而常設仲裁法院的許可權卻是相對含糊的,並非通常意義上的法庭,只能在爭端當事雙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爭端的調查、仲裁和調解,且究竟適用國際公法或私法也一直是爭議不絕的一件事。
2013年7月,也就是南海臨時仲裁庭成立的第二個月,它以人力和資源有限為由,把秘書服務正式「外包」給常設仲裁法院,具體服務內容包括協助查找和指定專家,發佈資訊和新聞稿,組織在海牙和平宮舉行聽證會,支付仲裁員和其他人員的費用等。換句話說,「南海仲裁庭」只是拉了常設仲裁法院的虎皮。
國際仲裁和判決多次被打臉
值得一提的是,國際仲裁必須遵循「雙方共同委託」的大前提。只有當雙方共同委託,且對仲裁結果雙方都接受,裁決才能生效。只要有一方不接受,裁決就是一紙空文。所以歷年來,成功仲裁的案子寥寥無幾。
1993年,為管理和養護南方金槍魚種群,三個捕撈國新西蘭、澳大利亞和日本締結了《養護南方金槍魚公約》,以適度捕撈和公平分配。但日本堅持實驗性捕撈,即所謂的為了確定南方金槍魚的種群現狀而大量捕撈,無視三國協議。因此澳新兩國對國際海洋法法庭提出訴訟,1999年國際海洋法法庭裁定要求日本停止實驗性捕撈,並履行協議。然而,日本拒不執行,並訴稱其沒有管轄權。最終,2000年仲裁庭在最初裁決中推翻了國際海洋法法庭關於管轄權的初步裁定。
從歷史來看,對仲裁案持不接受、不參與態度的國家比比皆是。2013年,荷蘭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起訴訟,起因是9月18日綠色和平組織積極分子搭載「極地曙光」號破冰船,試圖在伯朝拉海頓上俄羅斯天然氣工業石油大陸架公司的鑽井平臺,以抗議在北極開採石油。第二天俄邊防人員登上「極地曙光」號,將30名積極分子帶到柯拉灣並被扣留,對他們提起海盜行為指控,後來指控被改為「流氓行為」。
荷蘭要求在該案實質審理階段之前採取四點保護措施,即允許破冰船離開俄羅斯水域,釋放其船員,停止在俄羅斯各級司法機關的行政及法院審理,避免任何可能加重圍繞該案局勢的措施。國際海洋法法庭裁定,「極地曙光」號破冰船以及在俄羅斯被被控犯有流氓罪的船組人員應當獲釋,荷蘭方面交付360萬歐元的保釋金。
但俄羅斯抵制了國際海洋法法庭召開的聽證會。在「極地曙光」號案中,俄羅斯堅持不接受、不參與荷蘭針對其提起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項下的仲裁案,也沒有參與荷蘭就該案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起的臨時措施案。
即便是管轄權大於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國際法院,也總是因為執行力困境而陷入尷尬。
1986年,國際捕鯨委員會發佈禁令,禁止商業捕鯨,但日本以用於科研目的為理由,繼續捕鯨活動,鯨魚肉大多都被擺上了當地人的餐桌。2010年,澳大利亞政府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控告日本在南極海域進行的調查捕鯨實質為商業捕鯨,從而有違《國際禁止捕鯨公約》,並要求日本停止上述捕鯨活動。
2014年3月,國際法庭裁定,日本的南極捕鯨活動並非出於「科研目的」,應當停止,今後不得進行該活動,而日本認為海牙國際法庭不具有裁判權。2015年12月2日,日本無視國際法院禁令,派出船隊赴南極海域,恢復捕鯨活動。澳大利亞、新西蘭、美國等33個國家和地區聯名向日本政府提出抗議,甚至考慮派船監視日方行動。
美國口口聲聲敦促中國「執行仲裁,尊重國際法」,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柯比在當地時間7月12日答記者問時,還舉出1984年國際法院對美國和加拿大對緬因灣的海洋邊界劃定做出的判決,兩國都選擇了服從,但他卻忽略了這個判決是經過美加政府協商同意後進行的仲裁。
更何況,美國在30年前就對國際法院的判決耍過流氓。1984年1月,美國在尼加拉瓜多個港口布下水雷,在國際法中相當於封鎖。到3月底,水雷已破壞或摧毀9艘船隻,打亂了尼加拉瓜的出口——每年11月到第二年的4月是尼國玉米的出口旺季。荷蘭的挖泥船,載著食品、醫藥的巴拿馬船都因水雷受損。
1984年4月9日,盛怒下的尼加拉瓜將美國告到國際法院,控告美國在其港口佈雷、出動飛機襲擊尼加拉瓜石油設施和港口,以及武裝和培訓反抗軍,請求法院宣佈美國的行為構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脅、干涉其內政和侵犯其主權的行為,請求法院責令美國立即停止上述行為,及對其本身和其國民所受損害予以賠償。
而雷根政府在3天前即「先發制人」,通知聯合國秘書長說,對於1946年美國發表的接受國際法院強制管轄的聲明,在兩年內不適用於「與任何中美洲國家的爭端或由中美洲發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關的爭端」,該通知立即生效,排除國際法院對美國的管轄權。
1984年5月10日,國際法院通過保護尼加拉瓜的臨時措施,要求美國立即停止向尼加拉瓜港口佈雷。美國參與了管轄權部分的聽證,並不遺餘力地論證國際法庭對此案沒有管轄權。11月26日,國際法院拒絕美國的辯解,堅持稱國際法院對此案具有審判權。次年1月18日,美國退出國際法院,指責該案件是「出於政治和宣傳目的錯誤利用國際法院」。
美國退出國際法院並未阻止案件審理。1986年6月27日,國際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要求美國立即停止侵害行為,並對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賠償總價為3.7億美元。時任美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柯克派翠克說,國際法院不過是個「半司法、半政治」的機構,一國可以接受其裁決,也可以不接受。
尼加拉瓜曾想到聯合國安理會說理,但美國作為常任理事國連續5年行使否決權,拒絕執行。1990年代初,尼加拉瓜在美國壓力下決定撤訴,並表示將來也不會追究此案。
看了這麼多案例,還有人認為中國不執行南海仲裁就會「被孤立」麼?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創始院長埃裏森日前在《外交家》雜誌撰文指出,中國無視南海仲裁是遵循一直以來的大國先例。沒有任何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遵循過涉及海洋法的國際仲裁,更沒有接受任何侵犯各國主權和國家安全利益的國際法庭裁決,美國也沒接受過。
領土爭議不歸國際仲裁管
2010年4月,英國外交部宣佈,在查戈斯群島建立世界最大的海洋保護區,範圍覆蓋自該群島向外200海裏的全部海域,禁止商業捕魚、深海採礦等行為。毛里求斯對此表示「憤怒」,2010年12月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英國設立海洋保護區合法性問題提起國際仲裁。在訴訟請求中,毛里求斯不僅要求仲裁庭裁定英國設立海洋保護區的行為侵犯了毛里求斯的合法權利,還要求裁決英國不是有關海域「沿岸國」,無權劃設海洋保護區。
事實上,毛里求斯將其與英國之間圍繞查戈斯群島的領土主權爭議「包裝」成了海洋管轄權問題,和中菲南海問題如出一轍。
查戈斯群島是英國在印度洋上的領地,位於印度洋中部。1814年,該群島被法國根據《維也納和約》正式割讓給英國,成為英屬毛里求斯的一部分。1965年,作為獲得獨立的附加條件,毛里求斯「同意」該群島從英屬毛里求斯的領土中分離出去,成為英屬印度洋領地,英國則承諾毛里求斯仍可在該海域享有捕魚權,當該群島不再具備軍事作用時,英國將向毛里求斯歸還該群島。毛里求斯獨立後,一直通過各種管道催促英國歸還該群島,英國不僅置若罔聞,還驅逐了島上原住民以建設軍事基地。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5部分第3節第298條規定,如果當事方之間的爭端涉及到大陸或島嶼主權,可以不接受強制仲裁。締約國有權在任何時候做出書面說明,表明不接受國際海洋法法庭的強制仲裁。
當時有仲裁員認為,國際司法和仲裁機構不是一般的國際機構,應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承擔更多的謹慎義務,即「司法節制」原則。國際司法機構在傳統上都傾向於拒絕審理那些由嚴重政治矛盾或軍事對立引發的爭端。
最終,審理查戈斯案的仲裁員投票結果是,拒絕受理可能對群島領土主權作出裁定的訴訟請求,也沒有對英國在非殖民化過程中相關主權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作出評判。
查戈斯案對中國具有直接的現實借鑒意義。菲律賓於2013年單方面將南海爭議提交國際仲裁,本質上就是把中菲之間的南海島礁主權爭議「包裝」成海洋管轄權問題,對此中國政府一直反對仲裁庭行使管轄權。
(任小愚/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