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診委多數意見 法庭不一定採納

【本報訊】中級法院在 1宗工業事故賠償案中指出,法庭不一定採納會診委員會多數意見。

案中事主於 2013年在地盤搬運玻璃時割傷手部,檢察院調解賠償無效,勞動法庭召開會診委員會,法庭採納事主的身體檢查結果和會診報告的少數意見,認為能合理說明事主獲得病假的天數。

中級法院在上訴案中指出,根據法律規定,會診委員會 3名醫生各由受害人、保險公司和法院委任,機制完全能體現公平、公開及專業。法官本身不具備醫學知識,一般會接納會診委員會的一致意見。但法律賦予法官自由評價所有鑑定報告結果,關鍵在於法官必須說明構成有關決定的依據,因此不代表法庭必須採納會診報告中的多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