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個司法年度的開幕典昨日舉行。行政長官崔世安,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檢察院檢察長葉迅生,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都按慣例分別按照自己的司法及法務領域內的角色發表講話,既大講成績,也實事求是地談到了不足。在不足的部分,其中一些「老大難」問題是「年年講,月月講,日日講」的老生常談「三幅被」,不過有的正在進行解決,如司法機關的辦公大樓,司法人員的補充,司法行政的支援等。但也出現了新的議題,雖然檢察院上一司法年度新開立刑事案件減少百分之三點二六,但涉及博彩的刑事案件在上個司法年度卻大幅增加,不法賭博與禁錮案增幅 達三成八,另發生數宗非法禁錮導致被禁錮人死亡案件,反映與賭博債務糾紛或犯罪已有向賭場外擴展的跡象,如不及時遏止,將對本澳博彩業帶來負面影響。另外,清洗黑錢的個案也有所增加,這有可能是與中央加大反貪鬥爭的力度,某些貪官為躲避「人財俱失」的下場,加快透過「地下錢莊」向境外轉移不法資財有關。
最令人關注的是,在昨日的開幕典禮中,各方講者都沒有迴避矛盾,反而勇於揭露在新的司法年度中,將會遭遇的新的深層次法律、司法以至政治矛盾。最主要的矛盾有兩個,一個是《司法組織綱要法》無法適應澳門特區的政治架構實際的問題,尤其是又將有一位屬於「主要官員」級別的犯罪嫌疑人即將被依法進行司法審判之際,此問題顯得特別突出;另一個是新《土地法》的不盡完善,而將有可能會形成「政治問題司法化」,從而將會損害《澳門基本法》所設計的「行政主導」體制及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威,以至是在客觀上抵觸《澳門基本法》所規定的「無罪推定論」,及立法學上最重要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問題。
關於《司法組織綱要法》,自從爆發「區文龍事件」之後,筆者就曾多次在本欄提出,《司法組織綱要法》的第四十四條關於司法管轄權的規定,作為第一審的管轄權,終審法院審理的主要案件是:一、對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法官、檢察長、中級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長等履行職務行為提起的訴訟;二、對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司長等在履行職務行為中作出的犯罪行為提起的刑事訴訟;三、對終審法院法官、檢察長、中級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長犯罪提起的刑事訴訟;可能會導致產生抵觸在中國澳門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範的「凡被判定有罪者,應有權由一個較高級法庭對其定罪及刑罰依法進行複審」的規定亦即「上訴權」的問題。筆者的這個觀點,受到內地不少法學專家的注意,並在其法學論文中予以引用。去年九月三日中午,澳門特區代表團出席首都北京「抗日戰爭勝利七十週年閱兵」觀禮後,在午膳時筆者當面向岑浩輝院長提出此問題,他表示也已注意到此問題。昨日,他終於在開幕典禮上提出了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的具體建議,包括「調整終審法院和中級法院刑事案件管轄權,將現在由終審法院負責審理的某些屬於第一審級刑事案件調整為由中級法院負責」。倘能被特區政府和立法會接納,即可解決上述有部分居民可能「被剝奪上訴權」的問題。
但仍然未能徹底解決問題,那就是當有人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遭到控告及接受法院審訊,上訴於終審法院,而終審法院組織合議庭審理時,由於終審法院的三名法官中,有一名不是中國公民,是不適宜審理凸顯國家主權的案件的,尤其是其中含有國家機密的個案。在「三缺一」,及中級法院的年資較長法官也在此前已介入該案的審理,為實踐「司法迴避」而不能被借調到終審法院去組織合議庭,那該怎麼辦?
當然,昨日新司法年度開幕典禮最令人觸目的話題,是新《土地法》 中某些並不完善的規範的問題,終於在司法機關的領域爆發了出來。其中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指出,上個司法年度行政訴訟案件增幅較大,原因可能是新《土地法》生效後,增加涉及政府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向中級法院提起中止行政行為效力案件大增。他表示,涉及社會敏感問題或巨大經濟利益的案件明顯增多,並出現「政治司法化」,法院在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日漸增強。他強調指出,法院非萬能,司法程序只是解決各種糾紛的最後一種法定手段,司法訴訟成本高、時間長,不是解決所有糾紛的唯一途徑,在解決社會矛盾方面,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有本身的角色。
而華年達則猛烈炮轟新《土地法》對許多企業家和投資者業務造成破壞性影響,新法選擇的激進,亦令習慣信賴過渡解決方案的善意第三人深感驚訝和造成損害。他指出,舊《土地法》設立過渡期,以解決土地利用遲延並非僅屬承批人責任,但新《土地法》選擇與傳統一刀兩斷,不考慮截然不同的狀況,由此引致可視為合法但明顯不公。律師公會在新《土地法》起草階段已提醒注意所提出的激進解決方案,可能損害第三人,但現時提起的司法訴訟,法院無權限討論法律好壞,只具權限適用法律。因此他不確定可以透過司法途徑重建已被動搖的信心。 華年達還表示,一直以來有相當數量的裁判並不如人意,無論是因為有違社會上主導的公正心,還是因為沒有適當衡量所涉及的相關公共或私人利益,他對此深感憂慮。在這種背景下,許多企業家和投資者都害怕直接在澳門投資,將總部設於英屬處女群島或透過香港的企業投資,在出現爭議時訴諸香港法院,避開澳門法院的遲緩情況及裁判。從華年達並不避嫌本身是新《土地法》「受害者」之一的南灣發展公司副董事長的身份來看,新《土地法》的某些不盡完善之處的危害性,已到了「無法再迴避,難以再忍耐」的地步了。
行政長官崔世安在開幕典禮上有關「堅持依法施政是特區政府貫徹始終的施政理念」的表態,這固然是大道理,也是他呼應李克強總理來澳視察時多次明確提出的「要全面貫徹一國兩制的方針,按照基本法辦事」的指示。但崔世安緊接著的一句「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司法體系是政府依法施政不可少的基礎和保障」,及「特區政府將不遺餘力推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依法行政,倡導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與司法界、法律界人士及廣大居民一起,推進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科學立法」這句「關鍵詞」,卻又是有所指及。
其實,崔世安這番話,更是呼應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時,明確提出的「法治中國」理念和「法治建設」目標,及「良法」和「善治」的概念,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辯證關係。實際上,習近平主席指出,法治雖然已經成為了一種全世界普遍認可的治理方式,但是法治的內涵和品質卻仍然具有差異。提出以良法促善治,就是要強調實現高品質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目標。我們的法律是在社會進步中不斷修改和完善的,在立法過程中,由於當時的社會條件和所存在的問題沒有意識到或者不存在這樣的問題,或者在社會矛盾中沒有顯現出來,於是,在立法時就不可能有預見性立法。當法律的制定過程本身充滿了惰性和隨意性,缺乏科學、民主和詳細的審議,法律就有可能成為一種擺設,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起到相反的效果。因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就進一步提出,必須「抓住提高立法品質這個關鍵」。只有提高立法品質,實現良法之治,才能實現高品質的法治及善治。
因此,「依法行政」的法必須是良法,亦即體現和反映廣大「澳人」利益和意志的法律;良法還必須是適合澳門特區區情的法律,只有符合澳門特區實際情況的法律,才能被人們從內心信仰。在此情況下,法治的其中一項內容,就是法律的不斷完善,使其符合最大的利益公約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