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校健康促進員禁行醫 駐校醫療員牌照不取消

【本報訊】衛生局表示,根據教育暨青年局制定的指引,學校的健康促進人員入職要求須具備澳門衛生局發出的醫生、中醫生或護士執照,或擁有衛生教育、預防醫學或相關學科範疇的高等專科或以上學歷的人士,他們主要職責是促進健康,不是醫療。醫療行為是指關於個人或群體健康之預防、診斷和預後評估、開處及執行治療康復措施為目的之活動,只限註冊醫療人員在獲衛生局批准的場所內施行。

衛生局表示,《醫療事故法》實施後,學校的醫療室及人員配置不符合條件提供醫療服務,對駐校醫療人員、學生及校方均沒足夠的保障,局生局與教青局溝通後,向學校代表及駐校的醫療人員講解新規定,學校今後若須在校內提供醫療服務,將根據學生/教員的人數設定醫護人員數量,場所內的設施設備要符合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牌照的要求。

對於傳聞《醫療事故法》生效後,駐校醫療人員不容為學生塗抹白花油、不能處理不適症狀、以及牌照會被取消,衛生局稱,當中存有誤解,衛生局特此澄清。

衛生局說,《醫療事故法》是針對醫療行為導致就診者身體或精神健康損害的事實,皮膚表淺傷口處理、外塗非處方藥物及緊急救助的行為均不屬醫療行為,除駐校的健康促進人員可執行外,家長或老師、甚至學生自己也能協助處理,這些情況並非醫療行為,不受《醫療事故法》規管。

衛生局說,致於學生需要服藥的問題,學校應制定安全派藥指引,若學生病情嚴重及反覆,宜留在醫院或家中密切觀察及跟進治療;若病情輕微或平穩,駐校健康促進人員可在獲得家長的授權下,按照家長的書面指示,協助學生服藥,確保服用之藥物及份量正確無誤。此外,因學校目前無合適醫療設備,註冊醫療人員駐校作健康促進員,不得在校提供醫療服務,但沒如傳言所指衛生局會取消其駐校醫療人員的牌照,衛生局將作跟進。衛生局強調,局方不會取消駐校醫療人員的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