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已於今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根據當中的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按照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的條款、條件、限制及金額訂立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合同。
所有符合《醫療事故法律制度》規定的醫療服務提供者,即所有在公共或私人醫療領域從事預防、診斷、治療或康復活動的自然人及法人,均須履行投保的義務。對於終止執業(例如退休)的醫療服務提供者,無須強制購買職業民事責任保險,但不影響他們因應個人需要自願向保險公司繼續購買職業民事責任保險。
有關強制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以下責任︰
(一)因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過錯違反醫療衛生方面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或常規作出的醫療行為而損害就診者身體或精神的健康的事實,不論該行為屬作為或不作為,從而依法要求醫療服務提供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醫療服務提供者向有生命或身體完整性嚴重危險的人,提供緊急醫療救援而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醫療服務提供者與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的因保險事故賠償而引致的訴訟費用、律師服務費及其他開支的責任。
為適用上述規定,投保人須於保險單有效期內首次知悉發生或懷疑發生保險事故並以書面方式向保險公司作首次通知,且造成該保險事故的醫療行為須於保險單所載的追溯日至到期日期間發生。
當購買保險時,投保人需填妥保險公司的投保書並提交相關要求文件,在完成核保後,如投保人同意保險公司的承保條件,保險公司會繕發保險單和收取保險費。為保障自身利益,在填寫投保書時,投保人必須按自己的情況如實詳盡回答所有問題,有疑問時應向保險公司查詢。如有任何欺詐或隱瞞行為,可導致保險合同無效。
第45/2017號行政命令核准的《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表》,訂定了所有強制保險合同必須遵守的保險費和條件,且按醫療專業以及保險金額下限設定了保險費和免賠額上限,保險公司將按投保人申報的醫療專業和其他有關資料釐定保險費和免賠金額。
如醫療服務提供者遭至少三間保險公司拒絕訂立強制保險合同,可向澳門金融管理局尋求協助訂定接受合同的特別條件。
有關《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其他規定,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45/2017號行政命令以及第46/2017號行政命令。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