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強制保險(中)

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已於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根據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按照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的條款、條件、限制及金額訂立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合同。為執行該法的規定,特區政府已頒佈第5/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以及分別訂定統一保險單、保險費及條件表的行政命令,確保醫療服務提供者有最基本的法定責任保險保障,有關法規及行政命令與《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於同日生效。

上週本欄談及有關《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若干規定,今天會繼續為大家介紹相關內容。

有關保險金額方面,經聽取醫護界和衛生局的意見後,按目前衛生局對醫療專業的分類及需要訂定了保險金額的下限:

中醫生、藥劑師、護士、藥房技術助理、中醫師、牙科醫師、針灸師、按摩師、診療輔助技術員、治療師,保險金額下限為澳門幣五十萬元;醫生、牙科醫生,保險金額下限為一百萬元;施行手術的醫生,保險金額下限為二百萬元。

有關法人醫療服務提供者方面,假如醫療場所不含西醫或牙醫服務,按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人數分為: 三名或以下,保險金額下限為一百萬元;四至七名,保險金額下限為一百七十五萬元;八至十名,為二百五十萬元;十一名或以上,為三百五十萬元。

假如醫療場所含西醫或牙醫服務,按自然人醫療服務提供者人數分為:三名或以下,保險金額下限為二百萬元;四至七名,保險金額下限為三百五十萬元;八至十名,為五百萬元;十一至二十名,為七百五十萬元;二十一名或以上,為一千萬元。衛生局以及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所規範的私人衛生單位,為二千萬元。

有關《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其他規定,下週本欄會繼續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第5/2017號行政法規、第45/2017號行政命令以及第46/2017號行政命令。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