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分居配偶 申請社屋不受限

【本報訊】中級法院 一宗案件的裁決指出,現行規定申請社屋家團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但針對的只是一般共同居住和生活的夫妻,對於一些特殊情況,例如事實分居、正辦理離婚等,法律並無限制任一方不能申請社屋,否則有違援助弱勢家庭的立法原意。

個案中的申請人正在法院辦理訴訟離婚,無法在房屋局指定時間內提交已離婚的證明或配偶的身分證明,被房屋局除名,之後申請人取得法院離婚判決書,房屋局又以逾期為由,不受理,申請人提出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