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經屋家團遭取消資格 房局被轟弄權出爾反爾

【本報訊】澳門論壇昨日探討房屋局解除61宗經屋家團買賣預約合同事件。立法議員吳國昌認為,應該修改法律,訂明經屋申請者簽署了買賣合同後,除了欺詐,否則不應消其資格。

議員吳國昌在論壇上說,今次明顯是官員依法弄權的事件。他指出,現行經屋法的精神是,申請人必須遵守法律,交齊資料讓房屋局審查,所有問題應在審查階段判斷,判斷為合資格後才能取得房屋、簽約、收鎖匙、做契等。

吳國昌認為,每個家團都有其歷史及變化,因有人過世、結婚而出現業權的被動式轉移或結合,屬自然過程,「就算是買了經屋後發生的事,不應成為被逐的理由。」他建議當局處理這類問題時根據一定準則,完成審查程序後,若仍然取消資格,應按經屋法第23條的規定來取消,而非臨時改變準則。他透露將於週二與政府就此事會面。

律師洪榮坤批房屋局做法失當。他指出,申請者遵守房屋局指引,最終卻失去經屋。他強調,政府若因換屆、官員更換而改變對法律的理解及看法非常危險,「如果政府帶頭對法律有不同理解,每屆官員對同一法律有不同理解,市民怎樣遵守政府的指引?」

趙崇明律師認為,政府不應將所有問題都推向司法程序,這會對市民生活造成困擾。政

府應檢視今次所謂「新理解」是否有問題,為何同一部門、同一情況下會有截然不同的做法?

何金明律師認為,現行經屋法存在盲點,法律從沒規範做契所需的時間,雖不能排除因經屋分配行政程序上拖延,以及漫長審查的問題,但為何簽署買賣預約合同後,等待4至6年亦未能做契?制訂經屋法時未考慮這情況,導致今日出現的問題。

婦聯青協副會長吳子寧指部分業主因繼承問而被解約,法律上對繼承業權有不同規定,若相繼承者只繼承了物業的部分業權,不足以解決居住問題,政府應審視這類個案,適當調整。

新青協房屋政策關注組召集人陳偉斌指出,處理經屋的行政程序時間長達5、6年,「是否可理解為從申請至做契期間家庭狀態不能變化?政府應考慮如何規定這段時間。」

一名被收樓的苦主指出,已按房屋局要求遞交經屋做契所需的資料,房屋局早在其網頁上說明,與配偶結婚時若選擇分產,不會影響做契。過後卻發信稱配偶必須納入家團。房屋局出爾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