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應檢討官員問責制度整治為官不作為現象 博言

廉署及審計署近期公佈多份調查報告,揭發多個部門的違規亂象,造成社會對政府部門的執政產生過多的質疑,甚至對特區政府的整體施政威信大打折扣,事件亦引起社會各界對相關部門的不滿,社會普遍質疑官員有權無責,問責缺位。尤其逢廉署及審計署分佈出的調查報告之後,有關部門就意見接受或態度照舊,最終重蹈覆轍,根本上就是沒有改變,也沒能給予其餘部門有警告的作用,遭到社會對當局的質疑或不滿,這也是理所當然的事實,無疑這會大大影響整體施政的執行公信力及執行力。用通俗的話講「為官不作為,不如回家種番薯」。當中的問題源於問責制缺位,水能載舟也能覆舟,當局未來應認真檢討及落實官員問責制,以法治官,才能贏得廣大居民的擁護。

本澳官員問責制度一向都是有名無實,尤其廉署及審計署近年來所公佈的多份調查報告,並揭發多個部門的違規亂象,揭露部門弊病揭瘡疤,但最終都是「意見接受、態度照舊」,最終重蹈覆轍,真是令人痛心不己。有立法會議員則認為兩署報告要發揮作用,需要主要官員高度重視,並監督部門改進,「有錯要認、大錯要罰,要有人負上責任」,當局應深究官員知法犯法、出現懶政怠政的問題。有議員也指,「兩署」揭發部門在資源配置、財政開支、人事管理聘用等方面存在種種弊端,嚴重影響公共利益及政府的管治威信。的確看不到有任何官員因決策不當或失誤而問責,現時涉事官員調離或部門合併,公衆不知屬於問責抑或自然人事調整。主張問責制應該是對官員做錯的行為或後果能追究責任的制度,而非得個框,未有實效。現時違法或濫權事件,沒有任何問責或懲處,事件仍會不斷湧現。雖有官員績效評審制度問題,但領導主管或官員無能力、不作為情況仍不少,亦深深影響公務員士氣,促請當局檢討現行制度是否能準確評核官員工作績效,讓有能者居之。「信任不能變成放任」,必須設有足夠的預防機制,建設監督部門落實「兩署」建議,並對外公佈監督報告,令居民知道部門有否改善。

其實,近年廉署報告或審計報告已多次揭露,部分行政官員或公務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或處理各行政事務時,出現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但事發後,相關部門僅以「認同接受、認真檢討、查找不足、日後改善」等作回應,問題卻依舊存在。則有立法會議員關注多次廉署報告或審計署報告中所揭露的未構成行政違法或行政失當,但嚴重危害公共財政紀律的情況,有否根據相關法規以提起紀律程式、實施問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有議員關注官員問責制度如何有效執行及落實,問責關係不清晰,官員對官員問責制度理解有偏頗等問題如何在執行上進一步彌補相關缺陷。議員促政府說明第三方評審機制遴選方式及標準,關注政府如何向公眾報告及解釋績效評審成績,政府有何具體措施執行問責。議員稱,對於政府推行的績效評審不應該只是圍繞問責制而推行,更期待可以透過績效的評審來落實政策的執行情況,最終達至政府施政水準、治理能力和整體績效的提升,關注政府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時如何體現該制度在評審過程的公平性,以得出準確的評審結果。政府績效評審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有需要公開遴選第三方機構的機制,避免市民誤解。政府要具體說明問責制如何執行,提高市民信心。官員問責雖有制度,但社會關注如何有效執行和落實,並質疑政府以績效評核取代官員問責。

也有議員認為績效評核不應只圍繞官員問責,而應著重落實執行的情況。評核制度必然面對公平性、客觀性問題,過程中制訂的指標需瞭解市民對部門的滿意度,但又未必能全面反映存在的問題,例如交通問題未必能短時間內解決,若只單純依據民意,相關部門分數必然較低,但不能便因此判定部門績效差。社會議論廉署及審計署揭發部門違規亂象,但相關報告公佈之際,當中涉事官員都已經抽身,不在位或是已辭職,再去追究違規行為,質疑其作用。有議員則直言批評現時不少部門知法犯法、鑽空子,是因為問責制度的缺失或人員缺乏法律意識;本澳公共行政績效不彰,認為目前純粹「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未能真正解決事件,建議政府應該檢討整套制度,才能使社會進步。認為歷次報告中,多次有行政公務人員在事務中嚴重違反規定的情況,質疑是否他們在明知的情況下規避法律,在事後才以「認同接受、認真檢討、查找不足」推塘,惟一直未見有官員接受紀律處分;公務人員出現問題,局級當然有責任,但強調司級亦有責任,但一直看不到有司長因失職而負上責任,「連簡單嘅道歉都唔使」。當局則回應,理解事後的更正和糾正不足夠,承諾將來會做好預防措施,避免事件惡化。在政務公開方面,行政公職局正計畫公開官員的外訪報告,現在密鑼緊鼓地準備事前工作,讓資訊更透明地依法施政,希望近期找到方法,可以做好事先梳理的工作,將來有預防機制遏止相關問題,強調特區政府有決心做好相關問責。

所謂官員問責制是指對政府及其官員的一切行為和後果都必須而且能夠追究責任的制度。其實質是通過各種形式的責任約束,限制和規範政府權力和官員行為,最終達到權為民所用的目的,是現代政府強化和明確責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種有效的制度。為市民服務,簡簡單單的五個字,是很多官員及政治人物經常脫口而出的話,然而有幾個官員能真心實意的做到為市民服務、讓市民滿意?這也使社會產生較多的爭議。追根溯源,還是應歸責于部分官員的施政方向脫離市民生活實際,向既得利益集團靠近。其所作所為與廣大市民利益產生較大的落差,而使政府的公信力一再受到社會的拷問,成為了當前澳門社會面臨的最大危機所在。政府由二○一三年起實施領導績效評審制度,從領導的執行能力、領導及管理能力、道德及責任感等三方面評審,由實體評價轄下各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提出改善意見,以改善工作績效。二○一六年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結果顯示,在「執行上級所訂定的指示及實現既定目標的能力」部分,約六成六的官員獲得「良好」或以上的評語,約三成四的官員的評語是「尚可」或「符合期望」,低於百分之一的官員「有待改善」。在「領導及管理所屬部門的能力」部分,約八成八的官員獲得良好或以上評語,約百分之十一的官員表現「及格」,接近百分之一的官員則「有待改善」。在「執行公務時的道德及責任感」部分,約九成三的官員獲得「良好」或以上的評語,約百分之七的官員的評語是「及格」,不足百分之一的官員「有待改善」。

無可疑問的就是,社會不容忽視的現實是,當前一些政府部門的公職人員出現「為官不為」問題,這與國家的「三嚴三實」要求嚴重背離,作為廣大居民自然就會深惡痛絕。其實,國家自從十八大以來,正風反腐力度持續加大,政府官員的作風日漸好轉,但與此同時,部分官員「懶病」依舊,「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疲疲遝遝混日子」等懶作為問題依然存在。有報導指,隨著對政府部門的監督越來越密、問責越來越嚴,官員如今的「懶」也披上了新的外衣,總體上來說可分為顯性和隱性兩類:一顯性的「懶」。推卸責任「打太極」型:一些掌握行政審批權的職能部門幹部,該做的事不認真做,對職責範圍內之事推諉扯皮,變著法子找藉口繞道走、打太極、踢皮球。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型:有的同在一個單位,遇事卻藉口不由自己負責而選擇熟視無睹。身心懶惰「做樣子」型:身體懶者習慣聽彙報、走過場,不願下基層瞭解實情;思想懶惰者,不思進取,安於現狀,沒有工作熱情。二是隱性的「懶」。拖拉敷衍「公事公辦」型:一些幹部藉口「公事公辦」,該辦的事拖著不辦,坐等上級指示,有的以「乾淨」「紀律」等為藉口做樣子、不幹事。違背客觀規律「急於求成」型:一些官員一味追求政績,幹工作急於求成,不按客觀規律辦事,不善於也懶於做群眾工作,動不動就用簡單粗暴的行政手段來解決問題。聽之任之「無為而治」型:有的官員習慣當甩手掌櫃,無所作為,有的雖然自己兩袖清風,但對腐敗現象和官場陋習卻聽之任之,誰也不得罪。有學者也認為,官員懶作為的危害不亞於腐敗,有可能使正常運轉的國家行政機器慢下來,甚至停下來。這實際就是損害公共利益,浪費納稅人的錢,也有損政府形象。

長期以來,對於官員因能力不濟而造成社會危害損失公帑的過失,市民普遍希望特區政府儘快落實官員問責制度。當局必要採取一些方式來營造一種問責氛圍。一方面,要對官員進行問責教育,培養責任意識,使「為人民服務」的觀念真正落實到日常工作中,成為一種習慣。另一方面,也是更為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改變公眾對政治的冷漠態度。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政治生活、積極行使權利。公眾的責任追究意識將是對問責文化建設的最好支持。當然,配套的制度保障措施也應儘快跟上。使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和話語權能夠得到充分體現。同時,也應履行制度是實現問責功能的有力保障。特區已經回歸18年了,不能還抱著回歸之初缺乏工作經驗的藉口,規避錯誤施政應付的責任,甚至還以調升到司長顧問的形式搪塞社會的不滿。如果說按慣例,某些局長因有過失引起社會的不滿,就可以草率的將其調到司長身邊做顧問,這種處理方法完全不能體現出官員問責,當然也不能令市民信服,也可說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有關司局是在對官員問責再度的回避和敷衍。按道理講,特區政府應該對個別能力差、在市民社區不受好評的官員實行嚴肅的辭退處理模式,而不是以一種迫不得已的手法,仍然冠冕堂皇地以正常人事調動之名不降反升調去做司長顧問,而且調任後依然享有高薪厚祿,如此粗糙的問責方式非但不會提高官員的政治責任態度,反而會被市民誤認為特區政府一向強調的官員問責制度,只是說一套做一套空喊口號的形式主義。這樣就很難達到官員問責提升管理水準的要求,更不利於澳門特區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眾所周知,政府官員的權力和責任始終是同一事物的兩個面,在接受人民賦予權力的同時,就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但正像孟德斯鳩說的,「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移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見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官員是行政權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資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員能夠不受嚴厲處罰地獲取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風險地違法犯罪,那麼他們利用權力換取私利的欲望就會越來越大,不法行為也將日益頻繁,這勢必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損失。因此,要規範官員行為、防止違法亂紀,必須增強官員的責任心,建立系統完善的問責體系。在「官員問責」制下,不是只有貪污受賄的幹部才會受處罰,如果官員沒有懂得權力的真正含義,其權力沒有為民所用、所謀、所系,那就會因失責而受到責任追究。官員問責制「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的基本原則則很好地彰顯了對官員責任心的這一要求,有利於增強官員的責任心。而立法議員宋碧琪日前在立法會議程前發言時指出,廉署公佈2016年的工作報告,揭發不少公共部門公然違規違法問題,除了法律漏洞帶來的一些灰色地帶外,報告中還揭露一些公職人員公然違反「合法性原則」,如有人利用法律漏洞,公共服務「斬件」外判;還有公職人員為獲取額外津貼,刻意偽造加班紙;更有官員違法向部門副職私授權力,面對廉署調查,不僅未能積極配合,反而故意隱瞞,甚至抵觸調查。公職隊伍內部人才選拔機制的公平性問題,社會也多有關注;如領導及主管官員的聘用,雖然現時相關法例有委任這一規定,但實際上因資訊不透明,委任標準模糊等因素,也出現一些不合理現象,嚴重打擊基層公務員士氣。未來公共部門內部領導及主管人員晉升方面,可考慮引入公開選拔制度,透過設定嚴格具體的招考條件、選聘程式、選聘機制等,適當將一些領導及主管職位公開招考,既可以為基層或中層公務員提供一個向上流動的機會,令他們都可以競爭上崗,確保得到公平、公正、公開的科學評鑒和晉升機會,讓真正的能者居其位,以整體提升公職隊伍質素。現時社會對公共服務和行政操守要求和期待越來越高;一方面,政府要善於吸取過去教訓,另一方面,要時刻懷有破釜沉舟、大刀闊斧的行動魄力,敢於向陳年舊疾開刀,敢於觸動深層次利益和矛盾關係,敢於將績效評核和問責制度落到實處,只有這樣,才能全面提升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水準和公信力,更好照顧和滿足社會訴求。

實施行政問責制是國際比較通用的做法。雖然各國的具體情況不同,其問責的具體規定和操作方法也都有所不同。但是在掌管公共權力的政府官員中有權必有責、違規違法必追究的這一點上則是共同的。本澳有必要落實及履行實施行政問責制,有利於加速行政國際化的進程,進一步完善本澳的法律責任制度。行政問責制比責任追究制的含義在外延上更為寬泛。責任追究,是一種過錯追究;而行政問責,則不僅僅是過錯追究,而且還包括非過錯追究。行政問責的指向是亂作為、作為不力、不作為、無作為。行政問責它不僅是指有錯、犯法要追究,同時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諉扯皮等也要追究。實施行政問責制的重大意義,既在於防患於未然,也在於懲前毖後。懲罰、處分只是行政問責的手段,而防患、預防才是行政問責的目的。同時,高官問責的目的在於加強官員問責,提高政府管治能力,加強問責文化建設才能使問責成為一種自覺意識體現在官員的日常工作中,真正注重民意、傾聽民意。廉署和審計署作為獨立的監察部門,提出意見及揭發涉及貪腐、行政違法行為或亂用公帑等個案後,相關部門應認真檢討,落實相應改善措施,避免重蹈覆轍。當局會如何完善制度,要求績效不佳、不作為或者不當作為的官員能真正承擔起責任?正如李靜儀議員日前所言的,社會一直希望澳門有完善的官員問責制度,規範一些涉及行政違法事件、政績平庸、長期不作為、導致部門績效不彰的官員,要為自己管轄下的部門問題承擔起責任,努力去減少及避免一些不作為或者不當作為的情況出現。透過真正落實官員問責制,令整個公務員團隊都覺得管理層有規管,不會受制於任人唯親的契爺文化,這樣公務員團隊才能有朝氣和活力。

因此,對於廉署或審計署三番四次揭發問題,卻一直無人承擔責任。正如有學者所言的,問責制度商討多年,惟一直毫無寸進,導致相關部門在出現問題時,大多以「高度重視、認真檢討」等言辭敷衍了事,並無官員真正需要為事件負責,令居民對特區政府的公信力產生質疑。政府機構的問責文化是官員問責制的靈魂。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本澳的問責文化具有明顯的滯後性,具體表現在意識形態上就是官員責任意識與公眾問責意識的淡薄。在制度方面,法律法規的系統化首當其衝。通過制定和完善有關法律,實現問責制的剛性化和規範化。使官員和廣大居民對問責條件、問責過程、問責結果等各方面規定一目了然,從而自覺約束自身行為、維護自身權益。當局應參考香港和臺灣等地區,相關官員如處理重大公共事件不善,或出現違反操守便要下臺,何以澳門會與別不同?政府當局應儘快落實問責制,讓官員嚴格遵守道德規範;持續跟進部門有否依建議作出改善,方具警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