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樓宇內的噪音成為近年備受關注的問題,而為進一步保障居民的健康及作息環境,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內對此作出了規定。
為保障居民的健康和生活作息,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規定,在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全日,以及平日晚上七時至翌日上午九時,不得在住宅樓宇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違者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一萬元。
此外,在每日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九時,法律亦規定不得在住宅樓宇內進行任何可產生騷擾噪音的日常生活活動(例如在住所內使用樂器或視聽設備、聚會嬉戲活動、打麻將等而產生噪音),以及不得讓住宅樓宇內的寵物發出騷擾噪音。違者最高可被罰款二千元。
有關住宅樓宇中的“更改、保養及維修工程”噪音,根據法律規定,由環境保護局負責監察的工作。至於住宅樓宇中的“日常生活活動及寵物”噪音,則由治安警察局負責監察,所以當大家遇到上述的噪音騷擾情況時,可聯絡有關部門作出處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第3條、第7條、第11條和第12條。
(法務局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