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業主大會的規定(下)

上周本欄介紹如何召開“分層建築物之所有人大會”(即俗稱的“小業主大會”),以就大廈共同部分的管理,包括選出管理機關、通過大廈的管理規章,以及決定大廈的維修工程等,亦必須由“小業主大會”決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要在小業主大會上作出有效的決議(例如通過調整管理費),原則上必須以佔有份額超過該大廈總值一半的小業主通過,每一小業主在大會上各按其單位所佔的百分比或千分比而擁有相應的票數(這要視乎業主所佔份額而擁有的票數而非具體人數,因為可能有業主購買多於一個單位,又或如大廈的單位大部分均尚未售出,仍屬於大業主的時候,該業主和大業主因所佔的份額而擁有的票數亦會較其他業主為多)如果未能出席會議,業主亦可以透過授權書,授權他人代為出席,又或透過一封具簽名的致大會主席的函件及未能出席會議的業主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由其他業主代理。

法律亦規定,如果在原定召開會議的時間經過一小時後,出席的業主仍未達至作出有效決議所需的人數時,倘在召集書中已另定一個開會日期,則按召集書的規定召開另一次的會議;如果召集書內沒有定出,將視為已召集另一次會議於翌週同一日、同一地點及同一時間舉行。在第二次會議中,只要出席的業主所佔份額至少已佔大廈總值四分之一,便可進行會議,大會原則上只須以出席者的多數票便可作出決議。

然而,有一些事項是法律規定必須以特定多數票才能通過決議,例如關於大廈的更新工程,便要超過佔大廈總值三分之二的小業主票數。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334條,第1344至1347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