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修章是否限制議員表達權利淺見 子悠

第六屆立法會選舉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人們在廣泛關注今年選情激烈的時候。即將履職完結的現屆立法會也「不甘寂寞」的再度成功吸引到大家的眼球。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簽署包括禁止議員在立法會座位上使用「道具」在內的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的決議案文本。根據流程,委員會簽署後的決議案文本,將由立法會主席決定是否接納;若議案獲得接納,則交大會可於同一日內分別作一般性和細則性審議,獲過半數議員支持則通過。亦不排除議員會提出另外的修改建議,若得到過半數議員支持,也可獲通過。黃顯輝表示,由於該條是屬於較大的修改建議,委員會仍然態度開放,尊重全體會議中其他議員的立場。

該修改文本之所以被關注,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第四十七條有關在立法會議員專用區內,議員不得使用政治性或任何其他性質的牌、橫額、旗幟等物品的修改建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建議獲委員會內多數議員支持。

章委會以維護議會的莊嚴性和嚴肅性為由禁止議員使用「道具」,建議所禁止的「政治性」物品,並不區分其觀點是反對抑或支持政府,一律不能採用。但如議員議政所需的iPad、物品、法律文本等仍可繼續用;議員的飾物和衣著亦不受限制。至於可否展示輔助性的數據、圖片等資料,黃顯輝個人覺得可取,認為值得商討,議員可在大會上再作辯論,找出可接受的方案。他指出,議事規則中就違反該條款沒有相應的罰則或制裁,有關規範的執行交由立法會主席決定。

其實,正如黃顯輝所言,章委會目的是維護全體會議進行期間的嚴肅性和莊嚴性,有關建議沒有任何目的妨礙或限制議員表達政治立場的自由和權利。這應該是可以相信的,畢竟修訂建議所針對的行為不僅是反對派議員所常用,建制派議員也是曾經運用。所以是公平的對待。其次,規則修訂建議並沒有做出相應的法則或制裁,而是交由立法會主席決定。而根據現行的《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五條「主席代表立法會,領導及協調立法會工作,對所屬的全部工作人員及如有在立法會服務的保安人員行使監管權。」以及第十條「對全體會議的權限」中,「許可議員發言,維持辯論秩序,如發言已偏離討論事項或言詞含侮辱性或攻擊性內容,則予以警告,如發言者堅持其態度,得中斷其發言」之規定,立法會主席其實已經可以對該些行為做出制止。畢竟在廣義的角度上理解,對道具的使用完全可以理解為「偏離討論事項」,不管使用者所使用的道具是否與發言內容是否有直接關係,道具本身作為實物,其出現在言論交鋒中,就必然會吸引其他參與者的關注,而導致焦點從事項的討論轉移到道具物品上。而且也不能排除,有時候道具的不適宜或與討論事項無關聯,就是真正引起錯誤解讀,更是偏離討論事項(這一點我們後面會再有詳談)。

委員會的此修改建議雖未正式討論表決,也未完全封死其他意見的接納。但卻在反對派當中引起了十分巨大的反彈。有人質疑如果一件「道具」就影響到議會的「莊嚴性」,那這個議會也實在太弱勢了。更進一步認為「禁止條款」觸動了一個基本價值是立法議員應享有的自由表達之權利,亦由此令人關注的一個核心問題:立法會的所謂「莊嚴」是否可淩駕議員表達自由的基本原則。他認為,議員在自己席位上擺放「道具」的用意,是要更清楚展示其政治立場,或對政府施政監督的訊息,以及表達社會民生的主張等訴求,而這個展示其實也是言論表達的一種方式。章程會所建議的這項「禁止條款」,實質就做成收窄議員自由表達空間的效果。

其論點的依據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六條還規定,議員有權依照法定程式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此外,在第七十九條規定,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由此顯見,基本法的取態是,賦予立法會及議員在立法和監督政府的相當權力,且確保了議員行使表達立場及言論的自由空間。

筆者完全認同該觀點中關於基本法保障議員行使表達立場即言論的自由空間。而且不單是議員,基本法也是賦予了全體澳門市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只是給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利空間會更大。那麼相應的,立法議員在享受更大權利空間的時候,也必須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否則就不是代表市民行使全體澳門選民所給予權利,而是將自己變為「特權階層」。而這個所謂更大的責任,不僅包括其言論要更加真實、有理、有據,更不能有私心。也包括在行使權利的形式、方式上要更為合時宜,也要考慮到社會的觀感。若議員只是利用自己不被「追責」的特權,與普通市民一樣,「隨心所欲」的發表言論,不僅不符合其作為公眾人物的議員身份要求,也是對選民給予其代表資格的濫用和踐踏。這樣的人士不適合擔任議員,更不能代表選民的希望和支持。

再者而言,所謂立法會的「莊嚴」是否可淩駕議員表達自由的基本原則,這一設問本身就是一個假命題。首先,正如我們前面所言,立法會的「莊嚴」是建基於全體議員恰當履行其職責,合理行使權利的基礎上。我們難以想像,各說各話,吵吵嚷嚷,各自表演的一個立法會會議現場有何莊嚴可言!更別提得到尊重,能夠真正行使監督政府的職責。其次,不要片面理解議員的「免責」範圍,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全文是「 澳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這也就意味著議員們超出市民權利的行使場合就是立法會會議,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立法會會議還真就是要淩駕在議員表達自由之上,那麼我們也就能得出,只有立法會會議得到尊重和認同,議員所行使的「超權利」才能得到實現。要將這兩者分開來掙個高下,只能是說個別議員確實是有追求表演和表現的個人主義色彩。可以質疑其作為議員而代表選民「仗義執言、爭取合理利益」的初衷。

如果說上述人士的意見還是將立法會章程及任期委員會的修改建議定義在權利本身的享有和行使的行使方法上來討論的話。那麼另外一些人士的意見就是更進一步的曲解,甚至是威脅。比如,將使用道具認為是「和平理性」(當然,這些人士也沒有考慮合適、時宜的問題),指出「如果連這和平理性的政治表達都要禁止,其實只是迫使整個社會採用更憤怒激進的抗爭手段。」這就不僅威脅,更是「顛倒是非」的說法。其一,在整個修改建議中,只是建議不允許在全體會議上使用道具,並沒有對借助道具,或者說借助於事實相關的證據來佐證其言論、結論都不被允許,議員完全可以在會前、會後等各種與傳媒接觸的機會使用,甚至還可以在自媒體高度發達的今天,自行將認為是完全正確的言論借助道具等形式傳達給市民。除非是某些議員所掌握的理據不足夠,而所要使用的道具可能不盡合理,才希望借助立法會會議來出示,以「免責」的有利條件,掩蓋自己不負責任,或者說是不合理的觀點所可能給自己帶來的影響。

其二,所謂更激烈的的抗爭手段,說起來好像很有道理,禁止了和平理性的表達就可能導致激烈的抗爭。但請想一下,這些非和平、非理性的抗爭手段到底是誰發起和組織的?不言而喻,典型的「賊喊捉賊」。過往,任由其使用道具,甚至不排除未來可能在道具使用之外,會升級在立法會的「不合理」行為的情況下,都未見某些反對派的議員放過任何一個可以組織和發起激烈行動的機會。現在感覺到,自己可以利用的表演舞臺將會因為社會不願意繼續被擴大利用而以此作為要脅,當真是十分可笑。

另外,該些人士還慣將立法會稱為「無牙老虎」或者是「橡皮圖章」。其實,其本質上的要求,並非是希望立法會能夠突破現時在澳門社會中的作用,而只是希望自己能夠作為這只「老虎」上的一顆「利齒」,能夠自己瘋狂的去撕咬政府甚至是他人。其背後真正的目的如何,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這樣的希望是不應該,也不可能任由其達成的,因為,澳門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是「行政主導」,也就是說即使是說老虎,也只能政府是「老虎」,無論是立法會還是其他監督實體,都是將「老虎」關進去的「籠子」,雖然這樣的比如不恰當,但確實也不能遂其心願,否則澳門就會陷入「一山難容二虎」的境地。而當前,這些所謂要維護「議員自由表達權」,進而要求擴大立法會職能,或者是可能力圖以立法會提供的「免責」舞臺來「瘋狂」行為的苗頭就更值得警惕。

還有一點,該些人士還習慣將現在社會上的「抗爭才開始慢慢變得多元」歸因於立法會功能的「自我閹割」。筆者認為這也是不客觀的說法。首先,他們是絕口不提自己在某些過激行動的煽風點火,跳動矛盾對立。甚至求學於其他地區的所謂社會運動組織者。妄圖在澳門也造成嚴重的社會運動,干擾社會發展。其次,從中央政府到特區政府、澳門社會其實對抗爭多元也是已經有預見和認識的,並且也沒有採取過任何的壓制和迫害發起、組織者。這從「深層次矛盾可能湧現」、「青少年公民教育」、「經濟適度多元」、「參與區域合作」等等的論斷和決策中,都已經開始予以關注和化解。但問題的解決,總歸是需要時間,也需要社會各個階層的相互理解和配合,否則就是欲速則不達。而某些人士,妄圖繼續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舞臺表達所謂「民意」觀點,可能就是未來將矛盾快速激化,進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從中攫取利益。

再者說,其實這些人士也已經表明,「一直以來議員在席間所展示的所謂含政治性質的道具,大多數都是增建公屋,壓抑樓市,整治交通等等訴求」,這些民生相關的問題。已經是老生常談,但卻一直是被某些議員不斷拿來批來罵去。卻始終不能提出真正切實可行的措施,也很少有過深入的調查,只是浮於表面。而現在之所以,小題大做的要維護議員的「言論表達自由」,所真正希望的不僅是現有的「道具」使用不被限制,也是為今後可能採取更為激進的方式而做準備。這就更需要防微杜漸,將可能出現的不利社會穩定的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

說到更為激烈的行為,就不能不說跟澳門最為相近的臺灣和香港地區,這些都是前車之鑒。臺灣「立法院」藍綠霸佔主席臺,「立委」打架等,已經成為世界性的政治笑話。而香港特區立法會,則是另一些「亂」法。一些議員將立法會就職宣誓當作一場醜陋無比的政治鬧劇,而且在選舉主席期間,有議員隨處走動,隨便發言,或搶咪霸佔主席臺,或搶奪秘書處職員選票,或撕毀選票,立法會陷入混亂。在議事時,某些反對派議員動輒就「拉布」「流會」,使立法會陷於癱瘓困局。

其實,在國外的某些國家議會中也曾出現過,議員由相敬如賓到怒不可遏,由口誅筆伐到謾罵攻訐,由拳腳相加到混戰群毆……倏忽間秩序井然的議會大廳就變為一片亂場。議員們形似街頭小混混般的舉動,通過電視鏡頭傳向億萬觀眾。震驚之際,不管你信不信,反正這確實是發生在國外某些國家的議會會議中。而直接的結果就是,導致這些所謂的議會、議員成為笑柄。莊嚴、嚴肅不在,談何更好發揮職能?但也有人可能會將其視為所謂的民主「風情」。

舉幾個筆者收集到的例子。英國: 「噓聲」傳統表達不滿。「噓聲」在某種情況下是一種帶有情緒化的表達,英國議會就保留了這個傳統。在英國議會裏,任何人發言都可能遭遇「噓聲」,哪怕英國女王也不例外。在英國歷史上,除丘吉爾等少數幾人外,在議會上都曾遭到過反對黨的噓聲。英國國會裏的椅子都是連在一起的,據說是因為以前議員曾用椅子來打架,所以才設計成現在這樣。英國議會大廈是世界上最大的哥特式建築,其東北角的大本鐘聞名於世,其頂部的小屋曾經關押過「尋釁滋事」的議員。

美國:早期議會暴力橫行。美國早期的參眾兩院一直是亂哄哄的。議員經常在院內相互攻詰、謾罵,乃至拳腳相向,一些議員甚至拿起了棍棒,更有甚者向對手拔出左輪手槍。近期美國比較著名的議會鬥毆事件發生在2007年6月7日,美國阿拉巴馬州參議院發生了一起議員之間的打鬥事件,一位共和黨議員拳擊一名民主黨議員的頭部,兩人隨即扭作一團,人們隨後試圖將他們拉開,場面一度失控。共和黨參議員查爾斯•畢肖普聲稱,民主黨參議員博龍用粗話罵他。他說:「我用我的右手對他的言論作出了反應。」阿拉巴馬州公共電視臺拍下了打鬥的全過程。

俄羅斯:政黨領袖率眾毆鬥。2005年3月30日,俄羅斯國家杜馬在召開全體議員會議時,發生了有自由民主黨和「祖國」黨15名代表參與的群毆事件。群毆事件結束後,國家杜馬以373票贊同35票反對的絕對優勢通過一項決議,剝奪日裏諾夫斯基1個月的表決權。

印度:武鬥鬧劇見慣不慣。印度憲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議員在議會開會期間或前往參加議會的途中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權。由於此法律條款的存在,印度議會內經常發生武鬥鬧劇。印度的媒體曾這樣調侃:在議會激烈辯論時,議員挺身而出,必要時輔之以拳腳,這才是對選民負責任的行為;如果議員遇到爭執靜默不動,甚至表現出畏懼害怕的樣子,這樣的議員一定會丟掉選票。

除此之外,韓國、烏克蘭、澳大利亞等國家,也曾發生過多次的的議員鬥毆。無一例外,都造成相當惡劣的影響,甚至相關議會也多數以亡羊補牢的方式對涉事議員做出較重的處罰。可見,在某些本澳「民主」人士推崇的國度,議員都不是能夠真正完全「自由、免責」的表達,更別提激烈的表達方式。

列舉上述例子,並非是說本澳也會在立法會出現類似的情況。但今年立法會選舉就已經有曾經以市民身份在立法會大會「投擲紙飛機」,干擾大會進行的人士參選。因此,從未雨綢繆的角度來講,早做預防又有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