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制度不應成為衝擊和諧勞資關係的關鍵 子悠

繼今年初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討論並通過將討論推動全面最低工資立法的前期準備工作作為重要工作計劃後,上月勞工局公佈《最低工資》法案公開諮詢文本,進行為期四十五日的諮詢期,直至本月廿七日,期間將辦四場公眾諮詢會。諮詢文本提出以下建議:在最低工資的適用範圍方面,建議原則上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僱員,但因應某類僱員工作性質的獨特性或其自身狀況,諮詢市民大眾是否需設定豁免適用的範圍,當中尤其包括家傭及殘疾僱員的情況。當局解釋,文本建議上述兩工種原因,主要參考了國內和國外訂立最低工資的經驗,部分國家和地區甚至將漁民、海員、實習生等僱員排除在最低工資的適用範圍外,當局冀藉是次諮詢充分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在已經舉行的三場咨詢會當中,很明顯資方的聲音佔據了主要陣地。首場公衆諮詢,十多人發言都屬僱主一方,全部不贊成立法設最低工資,認為會令工資市場調節失效,推升通脹,更可能令高齡和弱勢僱員被解僱,掀小企倒閉潮等。第二場公眾諮詢會昨舉行,大部分發言者反對最低工資立法。來自勞工界的立法議員李靜儀則認為,政府在一九九八年表明有需要「確保最低工資及其定期調整」,近二十年過去,最低工資立法不是討論做不做,而是應該討論怎樣做好。第三場公眾諮詢會昨日舉行,反對最低工資立法的聲音一面倒。有僱主表示,目前本澳一業獨大,中小微企面對「請人難」及各方面成本上漲,若推行最低工資會令企業百上加斤,現時非最低工資立法的最佳時機。

勞工局代局長吳惠嫻昨日出席電臺時事節目時表示,有關全面實施最低工資的諮詢期至十二月廿七日,至今只收到四十一份書面意見,呼籲居民踴躍發表意見,期望平衡勞資雙方權益,以及令本澳經濟持續發展。

其實,資方代表的反對,屬意料之中。而從其所陳述的理據當中也是相當有道理。簡單而言,無非是擔心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會為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帶來生存的壓力,令本就負擔沉重的中小企業雪上加霜,難以為繼。再者,資方也提出了市場調節的論調,也是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而在此次咨詢中甚少有勞動者主動發聲,這其實也是可以預見的,本身澳門人力資源的不足的,就已經造成了企業請人難、勞動者撿工做的局面。在人力資源供不應求的情形下,勞動者完全可以不需要依靠最低工資制度給自己設置一道保障。甚至還可能擔心最低工資變相成為了「最高工資」。過去,在《勞動關係法》修訂時,本澳社會就曾廣泛表示,澳門的勞資關係一直相當和諧,根本沒有必要依靠法律來維護,甚至有人還攻擊認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只會破壞勞資關係的和諧。但實際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澳門與周邊及國際經濟形勢的關聯度日益提高,無論是經濟還是社會文化都已經有了不小的變化。尤其是社會對法制的認識已經與之前大為不同。以法律來確立制度,不僅在國際上也在澳門已經成為共識。就比如最低工資的立法,資方雖然反對,但也並不是完全認為不需要,而多數是在強調並非恰當時刻。因此,作為一項在世界各國都已經被廣泛認同的制度,即使是其有一定的不足,但既然其仍舊存在並被落實和執行,就說明它必然也有相當的合理和必要性。所以,澳門在討論最低工資立法的時候,一定要建立在對制度本身,乃至其影響全面認識的基礎上做出最有利於澳門社會的抉擇。

對出現勞資雙方對最低工資立法的分歧並不感到意外。從「一行業兩工種」的訂立和實施就可見一斑。回顧本澳最低工資的立法進程,可謂一波三折,根據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生效的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特區政府以先行先試的方式在公共部門的外判清潔及保安服務中推行最低工資措施;於二零一二年曾委託獨立的實體即澳門大學「就研究制定最低工資展開物業管理行業的現況調查」,並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至十一月十五日展開為期四十七日的公開諮詢,廣泛蒐集和聽取社會各界對特區制定最低工資的意見及建議。

最低工資立法最早由本澳雇員團體提出,旨在保障基層員工薪酬收入水準,使基層雇員更合理的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並促進和諧勞資關係的建立。然而在社會討論過程中,雇主一方卻有不同見解,曾有意見認為本澳現時的勞資關係並不需要以「最低工資」立法的形式加以規管,而這種聲音至今仍存在。其實,歸根結底討論的核心就是「最低工資」需不需要立法?若需要,最低工資又該訂一個什麼樣的標準?如何檢討?等等…….

雖然,「最低工資」立法在本澳已經有十餘年的討論,但實際上「一行業兩工種」的實踐與本澳千千萬行業相比較,真正全面實現最低工資立法只能算是「萬裡長征的第一步」。但同樣值得慶倖的是,在既有經驗的基礎上,相信勞資雙方加上政府,合共三方能夠在爭議中尋找出平衡點,妥善處理好這一遲早要面對的難題。

最低工資標準是制度的關鍵

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最低工資制度由來已久,世界大多數國家都設置了這種制度,同時積極、有效的實施了這一制度。最低工資制度最先適用的國家是澳大利亞以及紐西蘭等其他大洋洲附近國家,此項制度大約從1820年開始逐漸建立並完善,其中經歷了多個發展階段。最低工資制度的創設遇到了極大的理論與實踐操作困境,在最初是否設置此項制度時,就存在著極大的理論爭議,其中存在多家學派,有認為設置合理的,有認為設置不合理的,其中堅持設置此項制度的自由主義學派為最有代表學派,其代表人物是斯蒂格勒。隨著經濟進一步的快速發展,在1930初,各國經濟運行的不同程度發展,在不同程度上推動了各自國內經濟體制的建立,在此經濟形勢之下,各國工業產業化進一步加快,同時對於工人與雇工的相關規範不斷出臺與完善,其間關於工人與雇工工資也做出了必要的規範,如相關國家規定「勞動者基本法」、「勞動者標準法」等規範,對於工人與雇工的最低工資做出了規制。

隨著世界各國陸陸續續設置與完善各自的最低工資制度,從上世紀50年代後,一直到現在,理論界關於最低工資制度的爭論由「最低工資制度設置的合理性」轉為「最低工資設置的標準如何界定」,斯蒂格勒作為自由主義學派的代表,其創作的《最低工資立法經濟學》對於最低工資制度的最新研究做出了較為完備的、較為系統的分析。

亞當斯密在《國富論》提到,國民財富增進與提高的一個明顯特徵,就是工人勞動報酬的增加與提高,最低工資的設置與界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國國民財富的增進與提高程度。同時相關的經濟學家與法學家,從不同角度對此項制度進行了分析研究,認為最低工資制度的設置狀態可以直接影響社會失業率與企業在市場中的停留程度。世界各國均通過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於最低工資制度進行了規制,此種制度的設置直接影響著社會財務的分配,同時可以從法制的角度保障工人的基本權益,進一步有效的維護社會穩定。

從上述資料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存在爭議,但最低工資制度的法定實施還是在一路前進。已經從「需不需要」進步到「需要多少」的階段。筆者認為,作為法律規定,其最大的作用在於預防,最低工資制度所預防的就是對基層雇員的盤剝,使其能夠在付出勞動的同時,獲得一份相對應的,符合所創造社會價值的收入。

就本澳而言,最低工資同樣需要。首先,從法治的精神上來講,社會運行,勞動關係的建立都需要具體的法律制度來規範,本澳已經訂立「勞動法」,因此,同樣以法律的形式對勞動關係中價值的體現作出界定也是合情合理。其次,從本澳社會現時來看,雖然本澳整體經濟處於向好發展的趨勢,整體社會價值不斷增加,居民收入也節節升高。但是收入的不均也更加突出,「在職貧困」困擾本澳社會已久。「以目前澳門經濟欣欣向榮之際,澳門仍有近兩萬名本地居民的工作收入在六千元以下,其中有千多人更只有三千五百元以下,靠領取低薪補貼彌補太低的收入,而低薪補貼也僅補貼至每月五千元」。由此可見,訂立最低工資,對提高基層雇員收入甚是必要。

最低工資制度也有其弊端

最低工資制度長期存在利弊之爭,支持自由市場的學者通常反對強制性的最低工資,但其批評多集中在最低工資對失業的影響,認為最低工資會造成失業。從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而言,最低工資實際上是高於市場價格的最低限價,也就是人為抬高了勞動的價格。與人為提高其他商品的價格類似,這將會增大供給,減少需求,導致勞動相對過剩,從而造成失業。比如,羅斯巴德認為,最低工資法間接造成了強制失業的後果。在自由市場上,每個人的工資都趨向於固定在其貼現的邊際價值生產率(discounted marginal value productivity, DMVP)。最低工資法意味著,DMVP低於最低工資的人不能工作。

除了造成失業,最低工資法還有更為嚴重的後果,即反競爭性。

雇主方面,最低工資制度如果嚴格執行,雇主群體中受影響最大的是中小企業,包括大多數新創建的企業。正常的企業發展道路是逐步積累,隨著業務擴大,競爭力增強,所提供的工作崗位由少到多,工資待遇由低到高。但現在創業初期就要求它們以高於市場價格的最低工資雇傭勞工。初創企業缺乏資金,難以滿足合法的工資水準來雇傭員工。於是,這些中小企業難以發展壯大,更談不上最終與大企業相競爭。而已經建立的大企業則得到了保護,減少了潛在的競爭對手,市場結構趨於固化。

同樣,雇員方面,新手工人也是最低工資制度的最大受害者。如米爾頓•弗裏德曼所說:最低工資法要求雇主對於低技能水準的工人採取歧視的態度。舉個例子,一個沒有受過太多教育、沒什麼特殊技能的青年人,只能提供每小時價值2美元的服務,那麼也可能很願意從事這項工作,以便掙得工資去接受更好的培訓,進而獲得更好的工作。而法令要求,只有當雇主願意為這份工作支付每小時2.9美元的報酬時,他才能被雇傭。也就是說,除非雇主願意仁慈地為該青年價值僅為2美元的服務增加90美分的回報,否則他是不會被雇傭的。

由此,最低工資制度不利於中小企業創業,這反過來又減少了雇主之間的競爭,也就是減少了勞動者的選擇,使得勞動者求職更為困難。

從最低工資制度的實際運行效果來看正是如此。邊際勞動者,主要是新手即青年勞動者,受最低工資制度的影響而失業率高企不下。比如西班牙、希臘的青年失業率皆高達50%左右,義大利也有超過40%的青年人失業(據2015年數據)。美國青少年,特別是黑人青少年的高失業率,更是成了一大社會問題,成了社會動亂的一個嚴重根源。弗裏德曼嚴厲地指出,在所有法令中,最低工資法是最歧視黑人的一項法令。

新入職的青年勞工,找不到工作,就無法提高技能、積累經驗,提高其職場競爭力,從而挑戰進入職場多年的核心員工尤其是工會會員。所以,西方國家最熱衷於提高最低工資的莫過於工會代表,只要它的工人沒有失業之虞,就不惜犧牲其他工人的利益。

市場競爭減少,最終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本來可與大公司競爭的小商店小工廠因本小利薄,支付不了法定工資而無力為繼或乾脆無法創業,剩下有限的大商家更容易達成共謀,控制價格。消費者則少了選擇的自由。

總而言之,最低工資制度,損害中小企業,損害新手勞工,損害消費者,損害創新和發展,而獲利的只是少數既得利益集團,即大企業和企業中的核心員工。這與最低工資法最初的立法目的:改善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態恰好背道而馳。

必須要指出的是,之所以最低工資制度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後果。並非是制度本身保護弱勢群體,特別是低收入者的初衷存在問題。而均是出現在標準的制定上,只有出現過高標準的最低工資才會引發一連串的惡果。那麼,我們就應該特別關注的是究竟有沒有可能存在一個合理的標準,既能保障低收入者,又能不對企業生產經營產生嚴重影響?答案肯定是有的!不過這樣的一個標準是非常難以釐定,並且也是需要時刻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情況進行變動的。也只有這樣的合理標準的確定,才能真正發揮出最低工資制度的初衷效果。遺憾的是,現在本澳還是在爭論是否需要建立制度,而不是討論如何在制度裏確定相關標準的訂定,可以說是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所在。倘若如此爭論下去,最終只會是在傷害本澳已有的較為和諧勞資關係。資方以拒絕來迴避問題,也必將引起勞方的不滿,甚至加劇矛盾。

本澳人力資源短缺始終困擾各行各行的發展,在市場的驅使下,企業已經自覺自願的開出高薪來請人或留人,從這一角度來講,最低工資立法似乎是形同雞肋。而且正如前面所講,在人力資源成本上漲的情況下,企業越來越傾向於聘請能夠創造更多價值的中高端人才,並儘量減少基層低技能員工。而對最低工資的應對舉措,企業會更加積極尋找勞動力的替代品,例如外包或自動化,舉個簡單的例子,若食肆被強迫提高員工工資,他們會採用電腦點單系統等技術,從機械化的工廠採購更多由機器製作好的熟食。即使是物業管理範疇的保安,物業公司在人工成本上漲的壓力下,會否投入更多的資源引入高科技的門禁管理、中央監控系統也是很有可能。若真是如此,最低工資立法以及未來的所謂調整,反而會適得其反,令基層員工陷入更大的困境。

從市場價值規律來講,員工所獲得薪酬必須要與其付出勞作所創造的價值向對等。最低工資的訂立,在保證和提升基層員工收入的同時,其實也對員工的能力有了新的要求,或者說希望。就比如,本澳訂立物業管理範疇的清潔及保安僱員的最低工資後,物業管理人員薪酬提升,其成本必然轉移到物業所有人身上,在支付更多管理費用的同時,業主當然希望的是能夠獲得更好的物業管理服務,而面對同樣的工作人員,只是依靠工資的些許提升,能夠促成服務的大轉變嗎?不得不承認,這其中仍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筆者認為,最為直接的一個問題就是,在爭取到最低工資的立法同時,雇員團體是否應該投入更多精力去提升所享受最低工資保障雇員的工作能力?使其所付出勞動對比所獲得報酬物有所值,甚至能夠獲得更多的收入。而這也是給予資方最大的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