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網絡安全法昨日舉行最後一場公眾諮詢,逾 50人出席,會上有與會者關注對象適用範圍是否應將學校或慈善機構納入關鍵基礎設施內作監管。
保安司長辦公室顧問陳軒志表示,需考慮機構出現問題時會否對社會有災難性的影響,以及是否使用全公共資本營運的公司。
有意見擔心網絡安全法違反了基本法有關通訊自由和秘密的規定,陳軒志表示,基本法規定的通訊自由指的是通訊內容,網絡安全法並不涉及監察通訊內容。他表示,非法取得通訊內容是屬刑事行為,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主任楊崇蔚強調,個資辦支持網絡安全法立法,網絡安全法澄清部分個資法的法律問題,更可保護公共機構及關鍵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
對於被監督實體的合作義務,社會上意見分歧。諮詢文本提及由司警局籌組及將來執法的網安中心,可監察視聽廣播經營者等的關鍵基礎設施,草案稱,這些實體要遵守合作義務,允許網安中心等監察者指派代表進入設施,包括辦公地點,提供監察者要求的資訊。有人對此表示擔憂。
根據澳門出版法規定,媒體資訊權,包括報導權、採訪權和接收資訊權,當中特別指說明職業保密和對新聞工作者的保障。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必須法官批示或許可,警方才能進入有人居住的房屋搜索。草案提及的合作義務是否牴觸法律。
在日前的網安法公眾諮詢場中,保安司長辦公室顧問陳軒志作出回應,他說調查資訊內容須法官批示。
澳門司警局電腦法證處處長陳思晶表示,網安法諮詢文本建議的技術措施和合法監聽、合法截取互聯網,監察實體不會保留數據包,不會解析其中的內容,只會監察流量和設備運行日誌等。當確定涉及公罪時,司警才會以刑事警察身份,根據刑事訴訟法介入和調查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