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管綱要法一般性通過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海域管理綱要法》法案。

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在會上引介《海域管理綱要法》法案時表示,國務院於2015年12月20日頒佈第665 號國務院令,明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陸域和海域的管理範圍,自此,澳門特區依法正式管理85平方公里的海域。制訂海域管理的框架性和具指導性的法律制度,是完善澳門特區海域法律制度重要的一環。基於有關制度關係到澳門特區社會發展方向及規劃,亦關係到全體澳門居民的生活,特區政府於2016年進行公開諮詢。綜合諮詢結果和各方的意見,特區政府制訂了《海域管理綱要法》法案。

陳海帆稱,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一)目標與原則,法案建議訂定六項海域管理的政策目標,包括:確保海域開發利用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和澳門特區長遠發展利益;促進經濟適度多元及可持續發展;保護海域生態環境;提升海洋防災減災能力;提高海域開發利用質量和效率;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為達致上述目標,法案建議海域管理應當遵守八項原則,包括:維護國家海域整體性;遵守區域合作安排;保護洪潮通道和海上交通;保護海域環境;遵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規劃;依法、合理及有效使用海域。

(二)海域的管理,法案明確海域屬於國家所有,澳門特區政府根據授權行使海域管理權,並監察與海域有關的活動。法案亦建議設立海域管理的統籌機關,明確海事及水務局和環境保護局分別是海域綜合管理事宜和海域環境保護事宜的主管實體。法案規定特區政府應在國家海洋功能區劃的框架下,按照科學確定海域功能、統籌海域使用、確保與珠江河口區域的海域治理規劃相協調、保護及改善生態環境、保障海上交通安全、保障海底管線安全、保障國防、軍事及內部保安的用海需要的原則,制定澳門特區的海洋功能區劃。

(三)海域的使用,法案建議海域使用須事先取得特區政府的批准,而批准方式和程式,將由專門法規規範。特區政府須建設動態監測體系、規範海域使用的機制、建立海域使用資料庫、對各類海域的使用項目開展定期檢查,對海域的使用進行監察和規範。

(四)海域的保護,法案訂定特區政府在海域環境保護的職權,包括制定澳門特區的海域環境保護政策;制定海域環境質量管理標準;定期開展海域監測及環境狀況評價;編製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及防治計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及海域生態監測網;推動海域環境保護、海上災害防治及突發事件處理的區域合作。

(五)海域的發展,法案建議由特區政府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促進海洋經濟發展,並具職權明確海洋經濟發展條件、研究海洋經濟優先發展項目,以及推動海洋經濟發展的區域合作。

(六)最後規定,法案建議訂定《海域管理綱要法》的生效,不影響利害關係人已依法取得的與海域相關的權利及法律狀況。另外,為確保法律有效實施,法案訂定特區政府須採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以充實、落實及執行綱要法所載的綱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