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生效後首見殭屍政黨撤銷登記

台灣「立法院」於去年通十一月十日三度通過《政黨法》草案,明文規範政黨運作規則,除要求已備案成立政黨,須在一年內完成法人登記之外;還規範政黨必須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黨員或黨員代表大會;不得連續四年未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選舉,否則可廢止備案外,每年五月還須經會計師簽核申報前一年度決算表。這就使得近三百個「殭屍」政黨面臨必須解散結束的宭境。實際上,近「台灣平民民主黨」與「中華民國機車黨」就以「財務困窘,黨務難以繼續推動」等理由,先後向「內政部」發函要求准予解散,並以表達對《政黨法》的抗議,就將成為《政黨法》生效後首批解散的「殭屍」政黨。

臺灣地區的政黨發展歷史,以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宣佈解除「戒嚴」,開放黨禁,可以自由組黨為界線,分為兩大階段。在此之前,因為實行「戒嚴體制」而實施「黨禁」,因而全台灣地區只有三個「合法」政黨,那就是於一九四九年敗退台灣的中國國民黨,及跟隨其渡台的中國青年黨和中國民主社會黨。但後兩個政黨只是依附於國民黨的「花瓶黨」,在台灣地區的政治生活中根本未能發揮作用,因而台灣地區實際上是在國民黨的一黨統治之下。《自由中國》的雷震等知識分子參加醞釀成立「中國民主黨」,非國民黨的知名人士幾乎都有參加。國民黨出手鎮壓,逮捕雷震等知識分子,致使組織新黨運動失敗。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一群「黨外」人士在圓山飯店聚會,商議協調推出候選人參加公職選舉。有人提出不如成立政黨,更有利於「黨外」統一協調參選事宜,此議得到全體與會人員的贊同。而謝長廷則當場為其擬定「民主進步黨」的黨名。這是首個真正意義的非執政集團的在野黨。雖然此時「戒嚴」尚未解除,成立新黨本屬非法。但是,由於蔣經國對此採取寬容和默許的態度,自始至終也沒有下令予以取締,發起人也沒有受到懲罰。因此,事實上,從民進黨成立的這一天開始,臺灣就算放開了「黨禁」。不過,在形式上和法律上放開黨禁,是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宣布解除「戒嚴」和實施《人民團體法》之後。

一九八九年一月《人民團體法(修正案)》增列「政治團體」專章,將人民團體分為「政治團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政黨被歸類到「政治團體」,亦即政黨的行為受《人民團體法》的約束和管理,並允許新政黨的設立由原來的「許可制」改為「登記制」,而且規定只要有三十個人以上連署,十五個人以上參加會議,有章程、董事會、監事會,向「內政部」備案,就可以成立團體和政黨。這就使得大小政黨如同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目前竟然有全台灣有竟然有三百三十五個政黨登記在案。而且其名字更是五花八門,有以動物入名的,如鳳凰黨、龍黨、虎黨;或是以一字入名的,如綠黨、樹黨、正黨、豪黨、圓黨與白黨;還有台灣番薯黨、金門高粱黨、台灣股票黨,聾國黨、大道昊天聯、天宙和平統一家庭黨……等。

本來,按照西方政治學的原理,政黨是一群基於某種利益、需求或主張,而設定了某種共同政治信仰或目標,進而集結為一個有制度的組織;經由選舉等方式爭取政權,以控制政府人事及政策,進而實現其理念的政治組織。雖然在政黨政治活躍的一些國家(地區),成立政黨也未必完全是為了奪取執政權,但起碼也是希望能有機會參加「聯合內閣」,甚至是以其在野黨的地位,站在反對陣營的領域上,發揮其「政治勒索」的潛力,以圖影響政府政策。因此,參選是政黨的最重要活動,政黨為此而對政治菁英加以培訓,大選前經由黨內初選等程序提名候選人,並進行全黨總動員為其助選。

但台灣地區的三百多個政黨,真正經常參加公職選舉的政黨只有十來個,而能夠拿到「立委」議席的,也只有民進黨和國民黨這兩大朝野政黨,及親民黨和最近才成立的「時代力量」。台聯黨和新黨過去也曾在「立委」選舉中獲得佳績,奪得多個議席,成為台灣地區的「關鍵少數」,但在前年初的「立委」選舉中,這兩個還存有進取心的小黨雙雙落敗,不過,恰逢此前已經修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將領取「政黨選舉補助金門檻」由百分之五下調為百分之三點五,意外地讓沒有分配到議席的新黨,在本屆「立法院」的四年屆期內,每年都可以獲得二千多萬元的「政黨選舉補助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黨務運作的「難為無米之炊」難題,而且還是唯一未當選議席卻可享受「政黨選舉補助金」的政黨

由於《人民團體法》對包括政黨在內的人民團體的登記頗為寬鬆,比成立公司還要簡單,因為成立公司還要繳驗註冊資金,登記政黨卻無需此道手續。既然如此簡單,一些人只是因為為了炫耀,在與人交換名片時有個「黨主席」可以玩玩,或是到大陸經商、旅遊得到「照顧」,而找來幾十人聚集一下,就成立了一個政黨,根本不是為了參與選舉。因而導致政黨林立,到如今已有三百三十五個政黨。這看在其他政黨政治十分成熟,即使是在也是政黨林立的歐洲國家的眼中,是頗為奇怪的現象。這是因為,歐洲的一些國家雖然也是政黨林立,但這些國家的政黨都有參加政治公職選舉,即使是失敗了,也是屢敗屢戰;而不象台灣地區,除了幾個主要政黨之外,其餘的大多數政黨與政治公職選舉完全絕緣。而且平時也沒有舉行什麼政治活動,因而被視為「殭屍政黨」。

這種現象當然並非是好現象,因而陳水扁剛上台不久,就擬制《政黨法》草案,提請「立法院」。不過,陳水扁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劍指國民黨的龐大黨產,要透過制訂《政黨法》來令國民黨的黨產「歸零」,以免國民黨在進行公職選舉時,有龐大的財政資源作後盾,使得民進黨與其處於「不公平」狀態。當然,這也是國民黨杯葛《政黨法》的原因。這就使得《政黨法》的立法,拖宕了十七年。現在,國民黨一方面其黨產已經出清,不再有黨營事業,《政黨法》的針對性不再那麼明顯,國民黨也想為黨產解套,而且更有打擊對手的盤算,民進黨的「人頭黨員」題嚴重,國民黨希望借機直搗綠營痛處。另一方面國民黨在「立法院」內處於少數,無法阻擋法案通過,濫用黨團協商抵制方式,也不利自己形象,因而就送了個順水人情,終於讓《政黨法》獲得了通過。

但民進黨卻在最後立法階段大售其奸,針對此前曾在台大語「獨」派發生肢體衝突的中華統一促進黨,增添了若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之罪者,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的條文,其針對「白狼」張安樂的意圖極為明顯。

(發自貴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