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育子女的規定

從嬰兒、小孩到成年,子女的成長都要經歷一段漫長時間。在過程中,父母的愛護和照顧當然是至關重要,這不單是道德倫理上的責任,亦是法律上明確規定。

男女雙方在誕下子女成為父母後,按照法律規定,須承擔起養育子女的責任,這種責任稱為“親權”,包括照顧子女的基本生活所需,管理子女財產和安排教育等。親權的約束,會直至子女十八歲成年或解除親權(例如滿十六歲並經父母同意而結婚)為止。假若父母一方因死亡、失蹤等原因而不能行使親權,則會由另一方單獨行使。

夫妻在婚後誕下子女,親權由父母雙方共同行使。不過,假若兩人感情出現問題,而最終走向離婚,這情況下,若父母之間能夠在子女的歸屬、子女應受的扶養及扶養方式有所共識,便可於法院透過協議作出確定。雙方可達成繼續共同行使親權的共識,亦可協商由其中一方行使親權,而法院會對該協議作出認可。不過,假如父母雙方爭持不下,無法達成協議時,這時便須交由法院作出裁判。法院判決時,會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考量,法院作出裁判後,會把親權的行使判給父或母其中一方;而另一方,原則上亦有權探訪子女,監督其生活和教育情況。

另一方面,假如男女雙方在子女出生時無婚姻關係(例如同居生活,並無註冊結婚),這時親權應由那一方行使?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父母雙方在“事實婚”(即俗稱的同居)狀況下共同生活,且在負責民事登記的公務員面前聲明願意共同行使親權,這時親權就由雙方共同行使。假若無作上述聲明,則會由實際照顧子女的一方行使親權。法律推定是由母親照顧子女,而此推定只可透過司法途徑推翻。

註:本文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732條、第1733條、第1756條至第1761條,以及第1765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