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建議手頭有住宅物業的人士或公司增購住宅時,加徵印花稅,購買第 2個住宅物業時加徵5%印花稅,購買第 3個或以上住宅加徵的印花稅增至 10%。
政府考慮到樓換樓人士,建議若手頭已有物業的人士購入第 2個住宅,於 1年內售出原物業,加徵的 5%印花稅可於原物業轉名 90天內申請退還。
政府建議修改房屋稅規章,希望增加持有空置房屋者的成本。仍在放租沒人使用的房屋將被視為非出租房屋,即由現時無需繳交房屋稅改為按 6%稅率徵稅。政府並表明日後會考慮把非出租房屋和出租房屋的房屋稅率差距拉近甚至劃一,提供經濟誘因讓業主自發申報房屋出租。
至於開徵房屋空置稅,政府認為有關稅種需克服對認定房屋空置的種種問題,執行上存在相當困難,須持續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