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新規定(六)

第13/2017 號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的新規定,已於2月18日生效。是次修法主要包括租賃合同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出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期未滿三年時不得單方終止租賃合同等規定。

十、授權他人出租物業的授權書又是否要認筆跡呢?

根據《民法典》第255條的規定有關意定代理方面的授權是指一人自願將代理權授予他人的行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授權的方式須為就受權人應作的法律行為所要求的方式。由於新法規定,訂立不動產租賃合同須採用私文書,且合同的簽名要“認筆跡”,故授權他人代為出租不動產的授權書,亦須遵守相同方式,即以私文書作出,且授權人的簽名要“認筆跡”。

因此,在授權他人出租時,授權人本應可藉“對照認定”或“當場認定”簽名的方式作成授權書,不過,《公證法典》第128條就以公證認定簽名所作成的授權書,卻只規定了“當場認定”這一種“認筆跡”的方式,所以,如授權人以“認筆跡”的方式製作授權書時,便必須採用“當場認定”簽名的方式,才能授權他人出租物業。

十一、在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私文書上經當事人簽名後,是否就可以直接辦理“認筆跡”手續呢?

不可以。因為根據第17/88/M號法律通過的《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是必須先繳納租賃合同的印花稅才能進行“認筆跡”手續。首先,《印花稅規章》第69條規定,“執照及其他需課印花稅之文件,若未經適當地完稅,將不獲簽署生效。”,那麽,租賃合同是否屬“需課印花税之文件”呢?《印花稅繳稅總表》第6條就規定了“以任何形式或依據作出的不動產租賃,按其涉及的金額繳納千分之五的印花税”。由該等規定可見,市民必須對租賃合同「先完稅,後“認筆跡”」。事實上,即使在第13/2017號法律生效前,如當事人要為租賃合同的簽名“認筆跡”,基於上述税務法規的要求,一直以來也是必先繳納印花税,才可進行“認筆跡”手續。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