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廉署年報披露,民署一名主管在退休前獲續任 2天,讓他計算離職補償時,較原編制多收取 2萬多元。
這名主管續任期於 2017年 1月1日至2日。廉署發現,這名主管已於 12月底將辦公室鑰匙交予繼任人,退還工作證,顯示他無意在這 2天上班。公署認為,雖然法律沒定出定期委任期的下限,但委任或續任必須出於工作需要,這名主管續任期只有 2天,且是法定假期,難解釋續任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民署曾解釋這名主管有機會於非辦公日處理緊急和突發性工作,但基於尊重廉署見解,廢止續任決定,要求這名主管退回多收款項。廉署再次去函民署,表示這名主管已承認在任 20多年間從未於元旦日上班,署方的理由無法成立,事件的重點是續任的決定並非出於工作需要,違反合法性原則和謀求公共利益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