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租賃新規定(八)

第13/2017 號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的新規定,已於2月18日生效。是次修法主要包括租賃合同的簽名須經公證認定、出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期未滿三年時不得單方終止租賃合同等規定。

十四、如果出租的物業易手,新業主與承租人需要再“認筆跡”嗎?又如果他們想重新訂立租賃合同,該合同的簽名又是否要“認筆跡”呢?

關於第一個問題,我們認為是不需要再“認筆跡”。至於第二個問題,是需要再“認筆跡”的,因為假如再訂立的租賃合同有新的協議(正如在早前的文章第7條所述)固然要再“認筆跡”,但即使沒有修改任何條款(例如,只有出租人身份的轉變),我們認為正如這個例子,由於新的租賃文書上出租人的姓名(簽名)已改變,故仍須辦理“認筆跡”手續。

十五、出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期未滿三年時不得單方終止租賃合同,那麼,出租人如何才能加租呢?

根據《民法典》第999條的規定,由當事人協議調整租金(例如加租)的情況有兩種,一是在租賃合同內已預先訂明如何調整租金,其次是原先的租賃合同並沒有訂明,其後由租賃雙方透過另一協議訂定。

因此,能否加租關鍵在於租賃雙方是否能達成協議,不論是事前(在最初訂立租賃合同時已加入有關條款,例如訂明第一年租金若干,第二年租金若干…)抑或事後(透過另一協議訂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租賃雙方在訂立合同前後均沒有達成加租協議,而承租人在不同意加租或加租幅度下堅持要租住滿三年,那麽,出租人便不能調整租金了。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