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討移民政策宜刪去第三地居留權條件

無論是已經宣佈停止的「置業移民」,還是現仍在實施的「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其中一項申請要件是必須具有第三地的居留權。於是,一些地產中介商就兼任了「第三地護照」的掮客,做起中介出售第三地護照的生意來,以符合政府的上述要求。中介商「一雞兩味」,既賺了地產中介錢,也攢了第三地售賣護照錢。而且,還有人居然獲得某個當時與台灣當局有「邦交」關係的國家委任為榮譽領事,在外交部駐澳門特區特派員的眼皮下「耀武揚威」,而此人還居然在可以到內地發行的某報章連續刊登「××國家駐澳門特區榮譽領事」出售該國護照的廣告,以吸引「置業移民」和「投資移民」的主要對象——內地居民,而澳門特區政府某業務部門也居然接收此種「護照」無誤。在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下的澳門特區,居然發生這種公然制造「兩個中國」的荒唐情事,而其中的各方涉事者,卻有不少是擁有必須是中國公民出任,甚至還得聲明效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地各種政治公職。這豈非是咄咄怪事!

其實,某些國家的駐澳榮譽領事。即使是其所代表的感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邦交國,也不宜大做售賣他國護照的生意,澳門特區政府更不應以持有第三國居留權作為移民的申請要件。因為除了確實是有部分申請者所持的護照是合法取得的之外,大多數是內地居民向第三國家購買得來的。這樣,在國際公法和中國內地法律上,就都處於違法狀態。

其一、從中國法律看購買護照的效力。在國際交往中,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或是外國人取得中國國籍,實屬各國人民友好交流中的正常現象。我國法律對于中國公民取得外國國籍有著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人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這一規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公民個人已經取得外國的永久居留權,幷且在人境國已經處于永久届留狀態;二是公民個人已經通過合法途徑,履行法律手續成爲人境國的公民,即在法律上已經具有所在國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形式上的公民身份。這裏第一層含義中的永久居留權利和永久居留狀態的一致性,是第二層含義中取得外國公民身份的前提條件;而取得外國公民身份,又是永久居留權利和永久居留狀態的必然歸屬。否則,中國公民就不能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由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國籍法》中關于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規定,是根本不適于那些臨時出國的公民的,他們以探親、旅遊等形式逗留在國外,既不具有永久居留權利,又不具有永久居留狀態,取得外國公民的法律身份,更無從談起。所以,未出國的公民或臨時出國的公民,通過付巨款的方式購得外國護照在形式上取得外國人身份,是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我國政府一律不予承認。無論是

其與中國特有的血緣和文化聯繫,還是其事實上永久居留在中國境內的情况,都表明他們是地地道道的中國公民,而不能僅憑一紙護照,就證明其外國公民的法律身份。

其二、從護照頒發國法律看購買護照的效力。從國際社會的實踐看,一個國家的公民包括在本國出生的原始公民和經批准入籍的歸化公民。爲適應不斷擴大國際交往的需要,各國都制定有外籍人歸化的法律制度。一個外籍人入籍成爲歸化公民,必須經過一套嚴格的法律程序。當然,各國關于入籍的法律規定不盡一致,但是,有些基本原則却是共同的,具有普遍的適用意義。大多數國家規定如籍的法律條件是:外籍人具有固定住所、正當職業,居留一定期限,以及對所在國歷史、法律、文化有一定程度的認識,才能被批准入籍成爲歸化公民。有些國家爲區別本國原始公民、歸化公民及海外僑民,還分別發給不同種類的護照。一名臨時人境居留者,短期內就取得永久居留權,這在任何國家的法律上都是不存在的。由此可見,上述國家的某些官員利用職權,向中國公民公開出售護照,是有悖于本國法律規定的。委內瑞拉駐香港總領事沙裏奧•哥拉斯,就因涉嫌收取賄賂簽發護照給中國公民,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而被香港警方拘捕。另外,巴拿馬駐香港總領事也正式承認,部分諾力加時代的官員曾非法授權前任駐香港領事簽發護照,明確表示了所發護照的非法性質。

事實證明,無論是高價出售或是高價購買護照都是一種非法行爲。對政府官員而言,高價出售護照是索賄受賄行爲;而對于購買者來說,則是一種行賄行爲,雙方將護照變爲一種商品買賣,以金錢爲籌碼進行交易,雙方都是以非法方式進行不法活動。從法律觀點出發,不僅要宣布這種護照的無效性質,而且要適當追究持照人的法律責任。

其三、從國際法看購買護照的效力。從國際法理論來說,屬地管轄權和屬人管轄權是國家管轄權的兩個方面,也正是國家行使主權的主要內容。根據國際法,一國政府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有行使法律管轄的權力。在出入境領域,這種屬人管轄權,即對本國公民的管轄權,主要是通過國籍管轄權來反映的,而護照則是公民的國籍所屬國發給公民本人的國籍證明。這樣,一方面護照的頒發與使用充分地體現了國家的國籍管轄權;另一方面公民個人的國籍屬性則形成了對護照的依賴關係。也就是說,護照從屬人管轄權角度體現了國家主權,國籍是頒發護照的根本依據,護照産生對國籍的權利。國籍與護照的一致性,導致一個合法有效護照的持有者,享有域外和域內兩個方面的權利,在域內享有居留權、謀職權等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域外享有國籍國爲其提供必要的外交保護和領事服務的權利。

一些國家隨意向中國公民出售護照,他們既無意讓持照人享有合法居留權和謀職權,又無意對持照人實施管轄權,只是旨在換取外匯。例如,湯加王國出售的一種「受湯加保護者護照」,就是一種非有效護照。這種護照不同于發給湯加王國公民的正式護照,持照人不能加人湯加王國國籍,不享有居留權,謀職和居留期限都有明確的限制。持照人可以在湯加政府批准的期限內,在湯加境內短期工作,期滿後須離境,這是一種非完全法律意義上的護照。就其功能而言,只不過是一種允許外國人旅遊的入境證明,是一種准護照。其性質、效力,根本不能與正式的標準護照相提幷論。也就是說,不能産生對國籍權利的護照,不能享有提供外交保護權利的護照,就不能稱其爲有效護照,僅僅是一種出人一國國境的證明而已。

綜上所述,中國公民購買外國護照,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無論是其取得護照的方式,還是其護照的事實效力,都是一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無效護照。從上述法律角度而言,購買這種護照的持照者,是應當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第一,花費大筆外匯取得外國護照,本身就是一種行賄行爲。同時,以巨款買護  照,又是一種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的行爲,深究其購買護照所有外匯來源,又大都是倒匯而來,更是一種違法行爲。第二,身爲中國公民,却持有非法所得的外國護照,冒充外國人出人國境,擾亂了出入境管理的正常秩序。第三,以外國人身份投資經商,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確屬招搖撞騙,是一種詐騙行爲。有的甚至利用外國護照,頻繁往來境內外,倒匯套匯,倒賣文物,嚴重地擾亂了我國的經濟秩序。而且,還給貪官和刑事犯罪者大開方便之門,狡兔三窟。因此,在檢討移民政策時,應刪除這一個要件。本欄昨日提及,應當執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中央政府的指導下進行。這還不夠,還應將申請者的資料呈交內地相關機關,如監察委、公安部等核對,是否受查人士或負有刑事犯罪行為者,以堵塞外逃漏洞。這也是維護中央政府對澳門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應有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