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昨日與政府代表繼續細則性討論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法案,委員會關注法案中的輪值工作制度,認為法案明確規定工作人員連續工作滿六小時,必須安排休息時間,顯示有關人員的休息權得到保障。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法案提及輪值工作制度下“工作人員連續工作滿六小時,必須安排休息時間”,而現行《勞動關係法》中規定僱員最長連續工作時間不能超過5個小時,政府基於何考慮有別于勞工法的規定。政府代表解釋指通常輪值工作時間為每班6小時,每個星期安排6次輪值工作,有關人員每日有18個小時休息;另外,法案規定在輪值工作時間內,每班工作人員有少於三十分鐘的休息或用膳時間視作工作時間。委員會基本接受解釋,認為法案關注到有關人員的休息保障。
黃顯輝稱,針對輪值工作,委員會在參考其他法例如《衛生助理員職稱制度》,發現有關人員如懷孕超過四個月、年齡超過50歲或需照顧不足一歲子女的衛生助理員,可申請豁免提供輪值工作,委員會關注政府有無考慮將其寫入法案。政府代表認為故現階段不適宜將特別職稱引入法案,其一是衛生助理職稱和護士職稱的薪酬已因輪值工作作出一定的調整,其二是在一般制度下,有關人員因為健康或家庭理由認為無條件提供輪值工作,可向相關主管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