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珠海5月23日電】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23日依法對尹濤、尹偉兄弟等12人組織賣淫及協助組織賣淫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犯尹濤、尹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人民幣,下同);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至5年2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7月,尹偉、謝丹、任燚、張旭組成犯罪團夥,同年12月,尹濤、田豐、崔志新、趙繼文、徐凱、陳丹組成犯罪團夥。兩團夥在珠海租賃多個固定場所,組織、管理、控制、監督多個失足女進行賣淫,規定失足女在珠海、澳門兩地的賣淫價格,為失足女辦理往來澳門簽注及國外機票、提供食宿和賣淫工具,控制賣淫時間,收取、分配嫖資等。蔣保國、楊碧清通過58同城網站發佈招募信息,高薪招聘多個失足女向尹氏兄弟犯罪團夥提供,並從中收取2000元至7000元不等的介紹費。
法院認為,尹偉、尹濤各自組成犯罪團夥,以招募手段管理、控制多名失足女,並組織出境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組織賣淫罪。蔣保國、楊碧清為上述犯罪團夥招募失足女,協助組織境內人員出境賣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該犯罪團夥敗壞當地社會風氣,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應予以嚴懲。
一審宣判後,尹偉尹濤等12人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