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昨日一般性審議表決通過《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長梁維特昨日認為,該法案所制定的稅務優惠制度將大幅減低重建樓宇的稅費成本,從而減輕相關業權人的財政負擔,相信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都市更新的步伐。
重建樓宇豁免多項印花稅
梁維特昨日在立法會引介《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案時表示,法案制定以維護公共衛生或安全、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遺產的公共利益為由作出的,以及其他依法作出的樓宇拆卸及重建所涉及的不動產移轉的稅務優惠制度。
法案的主要內容:本稅務優惠制度只針對採用本法案所指方式進行的樓宇重建項目,豁免其在重建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移轉所產生的相關稅務及費用負擔。 「重建」是指按原有的圖則或按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圖則在同一地點進行新的建築工程。
稅務優惠制度適用的樓宇範圍包括: (1)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進行驗樓後,將其評定為殘危或危及公共衛生或安全而拆卸及重建的樓宇;(2)行政長官評定屬促進本澳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遺產而拆卸及重建的樓宇;其他依法作出的拆卸及重建的樓宇。
法案的稅務優惠涉及的稅費種類包括: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財產移轉印花稅(這裡除了一般的財產移轉印花稅外,亦包括俗稱的額外印花稅); 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 因取得或承諾取得不動產而根據《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須繳納的印花稅; 在上述移轉不動產行為中涉及的公證手續費及登記手續費。
就重建所涉及的不動產移轉行為,經作出包括稅收公平、社會訴求、實務執行等因素的綜合考慮後,建議對符合條件的不同納稅主體訂定下列不同的稅務優惠:豁免發展商因取得將被拆卸樓宇而繳納的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退還發展商因取得將被拆卸樓宇而繳納的包括財產移轉印花稅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在內的印花稅,以及相關的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豁免原業權人因取得新建成不動產而須繳納的包括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財產移轉印花稅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在內印花稅,以及相關的公證及登記手續費;退還原業權人將被拆卸的樓宇移轉予發展商而須繳納的特別印花稅。
為都更提供有利條件
多名議員在討論過程關注法案會否鼓勵了社區內的大廈各自重建,缺乏規劃下不利將來的都市更新。梁維特表示,推出法案前曾作不同考慮,應否等待所有都市更新問題解決後才推出法案,但現階段希望儘快推出優惠,為將來都市更新提供有利條件。
梁維特被問及「依法拆卸」所指依何法時,坦然有關表述未必百分百精準,「所有樓都係依法拆卸」,原意指符合現時法律規定百分百業權同意,以及未來都市更新制度的重建,可再斟酌如何完善寫法。
梁維特:或設歸責條款
法案建議獲豁免繳納印花稅的發展商,在取得拆卸樓宇 3年內未完成地基工程,需重新繳納有關稅項。有議員擔心有關期限是否足夠。工務局表示,法案當中列明若出現特定情況,可暫停計算時間。
法案建議實用面積增幅不超過重建前的 10%,可享受稅務優惠,超出份額需補交稅項,梁維特表示,已聆聽過工務局意見,希望藉百分之十的空間鼓勵樓宇重建,他目前對有關份額持開放態度,可以聆聽社會意見。
不少議員關心為何重建面積超過百分之十便要補回稅務優惠差價?梁維特稱,許多舊樓原圖則無法符合消防局、工務局的規定,故給予百分之十的「走盞位」,他亦引述工務局指重建面積難增加太多,可再討論有關優惠比例。
法案建議發展商須自取得拆卸的樓宇之日起三年內,完成重建樓宇的地基工程,否則不獲豁免取得印花稅,議員何潤生指從其曾推動兩幢舊樓重建的經驗,拆卸過程已歷時三年,若並非發展商的過錯導致延期,如何處理?鄭安庭亦以「海一居」為例,問及政府行政程序造成拖延的歸責問題。工務局城市建設廳長黎永亮回應指出,根據其經驗,圖則完備後三年時間足夠建地基,若涉及修改土地批給合同或發出規劃條件圖,亦可中止計算三年時間。梁維特稱,可研究是否要加入歸責條款,政府態度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