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司法組織綱要法》修訂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法案建議只允中國籍法官及檢察官處理涉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案件,包括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等犯罪。有關修訂主要考慮國防安全及國家機密等國家利益,強調特區政府尊重法官及司法獨立。
修訂案亦有涉及主要官員“一審終審”的內容,建議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檢察長及助理檢察長的訴訟管轄權,由原來在終審法院一審,改為於中級法院一審,使終審法院可審議對中級法院裁判的上訴。但上述修改建議不包括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梁慶庭指:“基於特首既是政府首長又是特區首長,地位具特別性,維持由終審法院審議有關案件較合適”。
另外,為提升金額不高的民事案件的審判效率和速度,法案亦建議修改按普通訴訟程序進行的宣告之訴的利益值上限,由現時的5萬澳門元提升至25萬,使不超此限的宣告之訴以簡易形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