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民防法公開咨詢 增設虛假社會預警罪

【本報訊】為提升民防體系對災害事故的應對效率,完善民防法律制度,政府就制定《民防綱要法》於昨日起至8月11日展開公開咨詢,為期45天。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希望能夠聽取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完善修法方案,讓社會能夠共同有效地預防和應對各類民防安全風險。

回應社會形勢推動統籌

黃少澤表示,去年天鴿風災對本澳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經檢討整個運作過程,政府、社會和居民在應對危機和災害方面存在不足,其中,民防行動統籌和相關工作機制也有改善空間。為此,政府從去年開始著手革新民防制度和組織架構,梳理現行的民防法律法規,在參考國家減災委員會專家組的建議,以及聽取行政會和法律改革諮詢委員會等的意見后,現時政府基本完成了民防法律制度的修訂方案。

黃少澤稱,期望透過制定《民防綱要法》這一部新法律,能回應社會發展形勢,推動民防強勢統籌和調動社會共同參與,從而有效地預防和應對各類民防安全風險。

諮詢文本共有8大建議內容,包括:提升行動指揮級別,建議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向行政長官負責;增設統籌協調機制;統一事故分類分級,建議修訂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狀態由現三級改為五級;強化資訊有效傳播;明確各類義務責任,若進入緊急預防或更高級別狀態後散播謠言將最高面臨3年監禁;引入新的例外措施;規範提供民防數據以及設立志願協防制度。

其中,諮詢文本建議提升民防行動指揮級別,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向行政長官負責,並由警察總局局長輔助。為專門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並跟進善後,文本建議於保安範疇設立一個獨立且恆常運作的專責部門 。黃少澤指出,設立新的民防事務專責部門,是基於行政長官和政府各部門災後的檢討結果,並參考國家減災委專家組的意見而作出,將有利加強民防工作在日常管理和執行效果。

文本建議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四類: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並將現有的事故分類,由緊急預防、拯救、災禍或災難三級,下加一般、預防兩級。當行政長官宣佈進入前三級的狀態時,民防架構隨即啟動。黃少澤稱,新增的一般狀態及預防狀態將由政府進行工作,無需市民參與,至於其他三個風險狀態則需由全社會共同參與。

增傳媒責任協發訊息

為強調大眾傳媒在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方面的社會責任,文本建議增設與民防事件有關的虛假社會預警罪,制裁在宣告進入緊急預防狀態后的造謠或散佈謠言行為,違法者將被處最高三年徒刑。

文本又建議對於在民防狀態期間不遵守法律和當局合法命令或指示的個人和法人,以及重要企業負責人,處以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最高徒刑分別為一年或兩年)。

黃少澤表示,民防制度並不是澳門獨創,而是全世界通用的。未來民防架構成員需負相關的義務及責任,因此在緊急預防狀態下,屬於民防架構成員的媒體也需擔負社會責任,協助政府發放準確信息,共同抗災,假若違反民防中心要求發放信息,相關實體將構成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至於不屬民防機構成員的媒體,雖不負強制責任,政府亦會鼓勵其優先發放信息,並不影響批評政府的自由。他指此為趨勢,香港許多媒體都參與了民防訊息發放。至於普通市民,相關協助命令由權限部門依法發出,必為市民可做的命令,不會強人所難。

至於在進入緊急狀態後造謠將處最高3年徒刑,黃少澤強調,儘管現時對造謠或散佈謠言者有法可依,但訂定相關條文主要是考慮在大災難面前防止虛假信息的傳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恐慌,故政府在參照《刑法典》相關規定后,適當加重刑罰,亦聽取了法改諮委會意見,從而訂定最高處三年徒刑的刑罰。他解釋稱,任何人若無真憑實據,不可故意大量推送易引起社會恐慌的信息,若市民在發放訊息中加上“未經證實”,或可免責,但仍須按具體個案分析,並指去年天鴿期間共有2宗發放虛假信息的個案,警方已以“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將其拘捕法辦。

緊急狀態特首有權閉關

文本又建議行政長官有權在突發公共事件下,關閉出入境口岸及中止博彩活動,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相關措施的準則不可能千篇一律,當局將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標準。他以去年的“天鴿”風災為例,海關在中午 12時 57分通知 3分鐘後會關閉口岸,當時仍來不及通知行政長官,他相信在執行有關措施時有難度,但強調未來一定要賦予行政長官在危急的情況下有權限下令執行措施。至於關閉娛樂場所問題,保安司需要再與經濟財政司溝通,例如是否在懸掛 8號風球下關閉。

《民防綱要法》由昨起至8月11日展開為期45日的公開諮詢,並分別舉行4場團體咨詢和3場公眾諮詢。黃少澤稱,希望能夠聽取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和建議,完善修法方案,讓社會能夠共同有效地預防和應對各類民防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