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鑑於房地產中介業務的准照在續期時所提交的文件與首次申請時相同,為避免申請人重覆遞交資料,特區政府建議簡化申請手續及程序,以達至簡政便民之目的。為此,制訂了《修改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
草案建議,申請人於申請發給及續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或經紀准照時,可免除遞交屬房屋局可透過與相關主管部門的聯網系統查閱及取得的文件(如商業登記資料、稅務資料)。
另外,申請續發房地產中介人准照,申請人僅須遞交經公證認定的聲明書,以聲明其仍然符合有關從業要件;申請續發房地產經紀准照,將免除遞交申請時已提交且無變更的文件(如學歷證明文件、職業技能鑒定的證明文件)。續發准照的申請須於准照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房屋局提出。
草案建議自公佈翌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