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審職介所法 關注準照變更制度

【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政府代表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文本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職介所股東、准照持有人等,但委員會關注介紹所準照變更制度中涉及繼承的情況應如何解決,希望政府考慮變更制度內的繼承情況,規範條文。政府表示會深入研究委員會的建議,調整相關文本內容。

黃顯輝昨日會後表示,會上完成第15至29條條文的討論。其中,文本第15條規定職介所準照的續期申請必須在準照有效期屆滿前45日至90日內提出,若在少於45日內提出,須繳付雙倍的續期費用。委員會關注若持有人在準照到期最後一日提交續期申請應如何處理。政府解釋在審批期間會暫停準照,直到續期程式完成,該職業介紹所才可繼續營業。

法案建議準照的變更事先須獲得勞工局局長的許可,委員會提出在法律上變更有兩種情況,一為生前行為的變更,包括買賣、贈與等;二為死亡後的移轉,俗稱繼承,文本中的變更是否包含以上情況,若包含繼承,文本其他條文又規定繼承人須具備執業的適當品行,否則相關變更不能通過審查,這樣便與繼承權造成衝突;此外,若繼承人是公務員,文本另外條文又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職業介紹所準照持有人,亦變相抹殺繼承權。委員會認為繼承權應受到尊重,希望政府規範條文,作出修改。政府指會深入研究委員會的建議,調整相關文本內容。

法案建議準照的失效或註銷,不能退回已繳付的費用。委員會關注若有關失效不可歸責於準照持有人時,例如繼承人不能通過變更審查而須結業,是否應按比例退回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