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澳門論壇昨日探討新“物管法”與“大廈管理法”生效後情況,有發言市民指出新法提高了管委會動用維修基金的門檻,較難獲大廈至少25%份額的同意,認為不利於實際操作。有嘉賓則主張賦予房屋局介入私樓管理的監督權。
新“物管法”與“大廈管理法”生效至今逾半月,出席昨日澳門論壇的街總大廈管理資源中心主任秦昶表示,根據房屋局資料,本澳共有約800多棟大廈,至2014年共成立有157個業主管委會,2016年則增加至260個,由於新法降低了業主管委會成立的門檻,相信管委會的數量近期會進一步提升。鑑於早前有一大廈出現管理真空情況,他建議房屋局建立聯絡相關部門和社團的機制,處理將來有可能出現的管理真空問題,並應協助過去無合法文件的業主會進行登記。
民眾建澳副事長歐陽廣球認為,當局須加強宣傳不同決議事項的法定份額,以及加強業主會成立前的財務管理等培訓,定期公告業主會收支明細,並要避免維修基金滾存太大。目前房屋局只對公屋有監督權,但良好的大廈管理需有適當的公權力介入,建議賦予房屋局對私樓有監督權。
由於物管法要求管理公司要聘請1名技術人員和25萬註冊資本,物業管理業商會理事長崔銘文相信部分規模較小、只負責數座大廈的管理公司可正好趁3年過渡期審視能否繼續發展,而有關要求亦或多會增加公司營運成本,不排除會轉嫁到業主管理費上。
有發言市民質疑出席業主會議的人數一般不多,若遇上緊急需要維修時,出席不夠規定的25%分層大廈總值人數「係咪就唔使整?」
秦昶回應稱,在實務操作上,大會可能出現足夠業主表決一般事項,但要動用維修基金時,出席人數不足,導致難以展開大廈維修,在管理上存在困難。崔銘文則認為遇到緊急情況,例如爆水渠及壞電梯,可即時動用基金支付維修費,再事後追認。
由於新法並無強制大廈成立業主會,律師梁永本指物管公司追收拖欠的管理費時較為困難,或只能追討有單據的水電費、大廈維修保養費,營利則未必可以。對於業主會的法律援助申請應否得到獲批,他認為業主管委會不屬於法援對象,但對於戶數少的小型樓宇,業主或難以承擔高昂的律師費,將來修改法援制度時可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