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議員蘇嘉豪就被中止議員職務的立法會議決,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案主理法官利馬認為,由於出現訴訟嗣後無用情況,宣告訴訟程序消滅。
蘇嘉豪因涉及刑事案,立法會議決中止他的議員職務,容許訴訟程序繼續。結果他被初級法院判處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被判罰款。蘇嘉豪已於 7月3日恢復履行議員職務。
蘇嘉豪則就立法會的議決向中級法院提出訴訟,中級法院裁定立法會全會的活動不受司法審查。蘇嘉豪再向終審法院上訴,案件主理法官利馬在批示中認為案件出現嗣後無用情況。至於蘇嘉豪提出被剝奪投票權,利馬認為要由立法會評價,但上訴案是否失效只能由他判斷。利馬指出,在涉案期間,立法會沒有任何一次全會的投票是靠某位議員的一票決定。而全會議決涉及的法律已生效,必須衡量有可能存在的瑕疵與保障公共利益之間的重要性,由於涉案期間,蘇嘉豪的投票與否不具有決定性,或有的瑕疵也應視為已補正。
